论网络媒体报道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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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媒体报道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作者:李璐玚
来源:《今传媒》2012年第08期
摘要:随着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便捷、信息传播更加迅速、普通人的言论自由更有渠道得到表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个网络媒体信息爆炸的“碎片化”语境时代,对隐私权特别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现象是存在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的交互性、媒体对点击率的追求、互联网“黑客技术”的发展等因素,使得互联网上的隐私披露成了“家常便饭”。个人隐私被他人或组织传播利用时,对个人的精神伤害无疑是巨大的,被有心人利用甚至会产生财产损失,更有甚者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研究网络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可以从案例中获得启示,从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网络媒体;公众人物;隐私权;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34-02
一、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侵害行为分析
从我国《宪法》到《民事诉讼法》,有十余项法律法规涉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指,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对自己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控制权。由于其身份的公众属性,法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比非公众人物要窄一些,保护程度也要低一些,这是由于其在选择了成为“公众人物”这一群体的同时不得不做出的牺牲。但是,作为公众人物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部分,作为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就应该给公众人物以自己的空间,而不应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而损害公众人物隐私权。在张新宝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他将公众人物划分为自愿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公众人物。自愿的公众人物是指那些主观上直接追求或者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如政府官员、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其出名或者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造成的。
(一)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害
公民的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相应对于这三种公民隐私权,根据公众人物的公众属性,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划分为:隐私占有权、空间私密权和私生活安宁权三个部分。
1.对隐私占有权的侵害。隐私占有权即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众人物对其自身隐私依法占有、保密和支配的权力。公众人物对自己的隐私有保密的权力,而网络媒介想方设法窥探其隐私是对其隐私权侵害的行为。在久久结婚网的娱乐版块上,有大量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披露的新闻,将公众人物的婚恋史、病史、身体缺陷等个人隐私遭到了曝光。如《余文乐约会嫩模王璐瑶恋情曝光》、《揭秘十二星座女星巨胸真假图》、《凤姐美国新照曝光疑沦为洗脚妹》、《传熊黛林父患癌六月结婚冲喜》。从这几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可以看出,为了赚取受众关注点,网络媒体往往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置于光天化日之下大肆品评。如《余文乐约会嫩模王璐瑶恋情曝光》中,对公众人物的婚恋情况予以了猜测和梳理,并且用回顾式的总结方式对该公众人物曾经的恋爱史进行了披露,把公众人物的私人短信通信曝光于网络,对其的隐私占有权造成了侵害;《揭秘十二星座女星巨胸真假图》一文中,列举了十二名当红女公众人物的照片对比图,将其早年的存在身体缺陷状况的照片与成名之后进行包装过后的照片进行对比,并通过文字运用、语言表达、图片对比等方式表达该群公众人物的身体某部是存在质疑的倾向性观点,也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占有权造成了侵害;《传熊黛林父患癌六月结婚冲喜》,对于该公众人物的父亲的病史,本是法律中规定隐私权保护的对象,网络媒体对此进行多方位猜测与报道,对其病情没有予以隐晦性报道和选择性处理,而是将应该受保护的公众人物家属之病情公诸于网络,是有违隐私权保护的行为。
2.对公众人物空间隐私权的侵害。空间隐私权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利。对于公众人物与社会利益无关的自身私密领域,如的个人住所、私人旅行、私人谈话等都应属于私人空间,不应该遭到外界特别是媒体的干扰。如《刘德华被曝掷亿元购育婴房奢华内景曝光(图)》的报道中,对该公众人物个人住所的情况拍摄多组照片进行报道,并且对其住所的内部设置、电视尺寸、警卫系统都极尽详细描述,造成了对该公众人物空间隐私权的侵害。在《黄晓明Angelabay上海密会》这一报道中,记者将两人见面的经过、下飞机的全过程、被记者偷拍到的反应、跑着躲避拍摄等情形用图片配文字的形式展现了出来。对于公众人物的私人会面和私人谈话,在不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完全是公众人物个人的行为,媒体是不应该对此大加报道并且宣传的。这是侵犯公众人物空间隐私权的表现。
3.对公众人物私生活安宁权的侵害。私生活安宁权包含私生活安宁保持权和私生活不受侵犯权两方面的内容。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私生活是其工作之余不涉及公众利益的私人空间,对于其私生活的安宁保持权是每个公众人物应享有的权力。但是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不少网络媒体以曝光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为其获取公众关注的巨大增长点,乐此不疲的对公众人物进行偷拍、跟踪及强制采访。这都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安宁权造成了影响。在《蓝洁瑛搭地铁被跟拍希望媒体尊重私隐》一文中,报道了某香港媒体对该公众人物坐地铁的全程跟拍,作为一个已经基本淡出公众视野的公众人物,媒体对其乘坐地铁的简单行为依然进行拍摄,还对其“目光呆滞”“漫无目的”的神情进行了描写。媒体的这种拍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其私生活安宁权的侵害,该公众人物无论选择何种交通方式、与何人出行、什么面部表情等都是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都是存在在其私人空间中的个人行为,媒体无权对其进行报道披露,这是对其私生活安宁权的侵害行为。
(二)对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害
对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害,历来众说纷纭,其争议点在于是否将其归纳到对“公众人物”的隐私侵害中进行讨论。本文不对其应归属于哪个阵营、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进行讨论,只针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如某网站的《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上传了4张在公交车坐着的三名男子在旁边站一孕妇的情况下却不给孕妇让座的照片。上传者是改名孕妇,但是这四张照片对三名男子的面部没进行任何处理就将其传到网络上,致使其中一名男子被公司解雇。从道德层面上看,我们对那三名男子表示谴责,但从新闻伦理和法规层面上看,未经当事人允许,上传的照片又未经过任何“使不可辨认”的技术处理,上传的主题和倾向性也非积极因素,所以这种上传行为使得照片中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了侵害。
二、隐私权侵害原因分析
(一)主观故意
由于网络时代信息跨空间传播的高速化,网络媒体为了赚取点击率和受众关注度,从而增加其经济收入以及广告投入量从而增加经济效益,常会采用标题党、偷拍、跟踪等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等行为的报道。这些报道通常满足的是受众的猎奇心理以及对比心理。诚然,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产生,受众对于这种带有“新奇”性质的信息是保持好奇心理的。而我国受众更喜采用“观望”、“围观”等方式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观看和品评,不一定会产生自己观点,但是在对信息的接受过程中,受众会对一类信息产生喜好,而媒体往往抓住了受众的这种心理,多加报到这种带有“隐私”、“情色”、“恋情”之类的文章,吸引受众注意力。在日益激烈的媒介竞争中,尤其是网络这种以“传播快”、“更新迅速”为主要特征的媒介形式,更加注重的是打败竞争对手、获得第一手资料从而得到受众、得到经济利益。这也使得网络媒介往往忽略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
(二)非主观故意但客观构成侵权行为
主观故意是指主观上并不想通过起换取经济利益而客观上这种披露行为还是造成了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这种情况如笔者所说的“孕妇偷拍不让坐青年”一例,属少数现象,且对这种情形的探讨是否应归于“新闻侵害隐私权”及“是否归属于公众利益”从而进行侵权抗辩是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畴的。在这里提到此种情形也是确保研究脉络的清晰性和研究范围的严谨性。
三、如何避免网络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行为
国互联网行业尚在蓬勃的发展之中,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是有体系不完善的地方都是非常正常无可厚非的事情。在对此问题的研究中,我们除了参考西方国家对于网络保护隐私权的法案如美国1986 年《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欧盟1995 年《欧盟隐私保护指令》等对隐私权的保护之外,还应熟悉我国关于网络传播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条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