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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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12.31前未获利如何处理?
4、2018.1.1后软件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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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二)软件企业需满足条件(财税〔2016〕49号第
四条)
1、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 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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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软件企业条件
(二)满足条件(财税【2016】49号)
除了满足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满足下列一条
1、汇算清缴年度内: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2亿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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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软件企业条件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
区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
国税发[2008]114号表八第五项: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实际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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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软件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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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软件企业条件
(一)优惠政策
财税【2012】27号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 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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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优惠注意事项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1、软件产品需申请软件著作权
2、合同内容和软件著作权内容一致 3、发票项目名称和软著名称一致(可在备注栏注明 “其中XX软件销售额XX元,增值税税额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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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电 话:1368 135 2988 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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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张海涛 注册税务师
目录
一、软件企业条件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重点软件企业条件
三、申请优惠注意事项
一、软件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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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19项
取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 税收优惠是否继续执行?
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
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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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有资质中介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 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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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优惠注意事项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
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收入总额的比例≧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
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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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软件产品收入:财税〔2012〕27号第十六条,指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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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关注问题: 1、一般纳税人不一定是软件企业 2、销售购买的软件无退税优惠 3、城建税及附加是否退 财税〔2005〕72号: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 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
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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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优惠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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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优惠注意事项
提交资料流程:
企业将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 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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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优惠注意事项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交资料
1、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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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优惠注意事项
(二)重点软件企业优惠提交资料 1、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 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 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 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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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一)软件企业优惠
财税【2012】27号第三条: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 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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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关注事项: 1、新办: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 企业 2、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0的纳税年度 获利当年不满足软件企业条件,自满足条件当年起,在 剩余优惠期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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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三)软件产品优惠 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 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 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 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5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25% 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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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软件企业条件
3、汇算清缴年度
软件出口收入总额≧800万美元
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50% 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25%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 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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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优惠注意事项
3、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
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当年12月份社保险缴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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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 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 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注:其他企业销售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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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60% 研发费用口径:财税【2015】119号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其他(不含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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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汇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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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5、实际税负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不能单独确认的,实务中按 收入比例确定) 税负率>3%,超过部分退税;低于3%,无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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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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