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窑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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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石灰窑管道合同

签约时间: 2011.03.13分包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安徽华塑项目工地总包合同编号: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立约单位:

总承包方(全称):马钢集团建设公司安徽华塑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分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与业主的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安徽华塑石灰窑除尘管道等工艺管道工程

二、工程地点: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除尘管道制作安装及配套设备安装(见附表图纸清单)

四、质量标准:按图纸及相关规范达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暂定150万元(以结算为准)

六、合同工期:90天。满足并服从发包方周计划、月计划的安排。第二条承包及计价方式

一、本工程采取下列第(3)种方式承包。若乙方施工过程中满

足不了甲方现场项

目部及业主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服务的要求,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承包内

容或更换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包工限料(/ );

2、清包;

3、其他:包工包料

二、计价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1、招标确定总费用(包干):/(含税)

2、招标确定单价(包干):/ 万元(不再计取任何税和费)

3、管道制作安装费:综合单价2500元/吨(不分成品管和现场制作管道,不论管径

设备安装费:综合单价750元/吨

(1)管道单价包含了制作、防腐、运输、安装等费用以及除钢材、管件外的辅材和各项

措施费用,保险费用、检试验费、税费。

(2)设备单价包含了设备卸货、看管、安装等费用以及除钢材、管件外的辅材和各项措

费用,保险费用、检试验费、税费。

(3)发包承担大临设施费3万元。

(4)税票必须在当地开具。

第三条材料供应

一、钢材、管件由发包方供应,其余所有材料自购,。材料需向发包提供材料合格证

书及相应的复检报告。

二、材料按图纸数量加损耗5%包干供应。超出部分由承包方承担。实际供应数量较图

纸量节约部分按对半分成。

第四条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本工程无备料款,每月按制作加工量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总价的80%。工程竣工

验收后再付至90%,余款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质保期一年) 。第五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各方的协调与管理。二、甲方开工前一周,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图纸贰份(费用自理)。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办理不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三通一平”、地上地下障碍

物拆除、保产措施等现场签证索赔工作。

四、甲方对乙方安全、质量、工期、技术、现场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乙方必须遵

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指挥,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五、甲方书面向乙方提供准确有效的控制点、标高点,并组织现场交验工作。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三日内应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

收。

七、乙方进场后十天按图纸提交材料采购清单,凡清单错误造成的采购损失由乙方

负责。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落实材料采购事宜。数量1000kg以下零星材料、及部分管件采购甲方可以委托乙方采购,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按月付款,材料价格由甲方核定。

八、开工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安装工方案,甲方应在收

到三日内给予确认,逾期则视为确认。同时乙方应做好各项施工准备。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只作为施工中的指导性文件,不作为发生费用的依据。

八、乙方应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在构件除锈

和防腐前必须报检,否则发包方不予验收。

九、乙方应确保工程资料与工程同步,资料不全的,发包方不予与验收并按月扣除

资料费3000元。工程竣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甲方相关竣工技术资料叁套,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2000元。

十、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

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十一、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

如乙方将其承包的

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违约,乙方应按工程总价的20% 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分包合同,且取消乙方合格分承包方资格。

十二、乙方必须按照业主与甲方关于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安全与质量

一、安全文明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非甲方原因和

由于乙方自身措施不力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按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对不文明的行为按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1、对于在检查中该工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乙方应承担10000元违约责任。

2、对于现场管理特别混乱,经甲方多次提出整改不力的,乙方应按结算总量的2%-5% 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现场管理原因造成的各类突发性重大以上事故的,除赔偿直接损失外,乙

方还应承担该工程当月完成建安总量的3%-8% 违约金(凡违章、违纪、违规造成的各类突发性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停产责任事故等,一律按本条办理)。

二、工程质量严格按第一条第四款约定执行,若发生由于非甲方

原因造成施工质量

问题,乙方负全责,每发生一次质量事故,除无偿整改至合同约定标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乙方还应按结算总量的1%-2% 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保修: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应由乙

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外,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按5000元/天计算。

二、任何一方未按本约定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其违约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并依照业主与甲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

法向马鞍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一、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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