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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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本行的信贷产品,满足客户经营商业用房的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企业发放的,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用于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取得符合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的产权证、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综合收益良好的商业经营性物业和工业经营性物业。其中:商业经营性物业主要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办公楼、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工业经营性物业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等物业。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按照我行现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物业经营收入和支出款项进行监管。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纳入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业务受理权限、贷款审查审批权限按当年授信授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采用银团贷款模式操作的,

按我行现行银团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负责全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组织推动。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负责CIMS系统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系统操作的指导。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并对经办机构审查审批指导。

第十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贷款检查、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等事宜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制定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定价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总行合规内控部负责对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法律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负责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受理、调查、在规定权限内审查审批或上报有权人审查审批;负责放款、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十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注册地符合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

(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经营管理者品行良好,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企业经营正常,经营有效益,财务状况良好。

(四)借款人或其集团关联公司(或个人)拥有经营性物业的所有权。

(五)持有中征码,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没有任何悬而未决的司法纠纷,无逃废银行债务,无逾期贷款和欠息等不良信息记录。

(六)经我行评定,年度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

(七)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八)同意接受资金监管,承诺物业经营相关业务在本行办理。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经营性物业的准入:

(一)可受理抵押的经营性物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性物业所在地符合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已办妥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产权清晰,房屋质量状况良好。

2、商业经营性物业原则上位于中心商业区和商务区等繁华地段,人流、物流较为充裕;工业经营性物业原则上位于当地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交通便捷,通用性较强。

3、经营性物业市场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拟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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