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圣才出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
一、概念题
不当得利(武大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江西理工大学2014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一方受利益;②他方受损失;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合法根据。
二、简答题
1.比较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在规范功能上
侵权行为的规范功能旨在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不当得利则在于不使受益人获取非法利益。
(2)在法律要件上
①不当得利的受益人须受有利益,而侵权行为则不问加害人获益与否。
②在因果联系要件上,不当得利采用直接因果关系;而侵权行为则采用相当因果关系。
③在主观要件上,侵权行为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不当得利则不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
(3)在法律效果上
加害人的债务为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而受益人的债务则只须返还所受利益。两项债务的主题并不相同,数量自然也不同。
2.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中山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东南大学2004年复试真题)
答:(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受利益
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a.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者财产义务的消灭。
b.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其既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也包括本应承担的债务而未承担以及所有权上应设定负担的而未设定等。
②他方受损失
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a.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
b.消极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
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④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亦即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3.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北科2011年研)
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都是基于对物权的合法权利人的保护,恢复不当的利益变动。但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前提是不当得利之债,属于物的债法保护,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本身,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二者的具体分析如下:(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即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行使
a.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b.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c.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
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②行使
a.权利人只能请求现在占有标的物的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b.必须是针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如果向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
c.请求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4.试分析不当得利的效力。(北科2009年研)
答: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根据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又分为:(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论述题
许霆案曾引起全国性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超额取款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运用民法理论对此予以分析。(中山大学2009年研)答:有观点认为许霆用银行卡超额取款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实际上是对不当得利的误读和滥用,具体分析如下:
(1)不当得利的概述和构成条件
①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a.一方受利益。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b.他方受损失。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c.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d.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亦即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2)许霆案中的不当得利与盗窃罪之争
①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