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的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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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的几点启示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十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2000年),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1997年),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1995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1998年),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等。

(一)从国际经验看,立法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通行做法。

纵观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实践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立法具有迅速和兼容的共同特征。从1995年至今的近二十年时间里,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尤其是在引导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其高效性在世界立法史上罕见。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也都极为迅速;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而且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也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

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

(二)电子商务国际法为各国及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通行准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依此制定了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

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这是联合国继1996年12月16日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后通过的又一部涉及电子商务的重要法律。该法试图通过建立一种安全框架,并提供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书面电文和数字电文,促进在整个贸易过程中有效利用数字通信。该法对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符合签字的要求、签字人和认证服务提供人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等重要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部示范法是世界第一部涉及现代化认证技术的立法,它构成了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重要补充,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从宏观上讲,《电子商务示范法》解决了利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承认问题,《电子签字示范法》解决了利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安全认证问题,但如何利用数据电文开展合同的订立工作,上述两部示范法仍没有解决。

2001年6月25日到7月13日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4届会议上,专门就电子商务领域未来可能开展的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提出,应当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来审议电子订约问题;应当依据该公约提出人们可以普遍接受的框架用于货物销售的在线合同;应当确定《联合国销售公约》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服务或“虚拟货物”的交易,即可在电脑空间购买和递送的物品(如软件)的交易。之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开始了

电子订约的立法工作,意在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2005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是联合国大会继1980年4月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在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的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电子订约问题上不足,而且对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有着诸多创新和发展。

(三)美国及欧盟电子商务立法实践

1.美国通过电子商务“模范法”为电子商贸活动扫清了法律障碍。

随着网络在网络领域的广泛应用,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并于1999年7月公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2000年6月3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

美国的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国会虽然有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传统交易法(如《合同法》)则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为避免因各州立法冲突而影响正常商业活动,美国法政策咨询机构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推荐并制订在各州的法律中去。其中的《统一商法典》是最成功的模范法之一,各州在采用此商法典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州情况进行局部修改,从而达到简化澄清和修订调整商业交易规则的目的。《统一商法典》在传统的商贸活动中,对充分促进各州之间法律的统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又对《统一商法典》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调整的是无形财产贸易,即版权、专利权、集成电路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公开形象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贸易。适用于

创作或发行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及交互性产品、计算机数据以及在线信息发行等交易;不适用有关印刷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等有形财产交易。如网上书店通过网络出售实体书籍,虽然是版权贸易的一种形式,但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通过引入“电子代理人”这一重要概念,正式承认借助网络自动订立合同的有效性。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对某个电子信息作出反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或其他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电子合同产生。例如,通过网络注册免费电子邮箱时,网页上出现的格式合同详细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要求,如果用户点击“同意”时,表示同意注册电子邮件的全部合同条件,并将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发送给对方的电子代理人,这样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这类合同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具有非协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条款之后,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当然,在这种格式合同中如果有些条款如果不易为人所察觉(例如字体过小,含义模糊),或者相互冲突,则不对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即用户和消费者)具有约束力。

2.欧盟侧重构建电子商务法律软环境

欧盟从1997年底到2007年初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联盟内部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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