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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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支持体系
一、金融支持、保险支持、财政和税务支持
金融支持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德国投资开发公司(DEG)、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德国能源署(dena)等都是相对独立的投融资和投融资咨询机构,德国政府为其股东或股东之一。他们在为德国政府实现贸易、投资促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他们都按企业运作,并能做到既按照德政府意图,促进德贸易和投资,促进德国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又同时实现企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充,并维持一定盈利水平。
财政支持
德国工商总会在7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10个国外商会或代表处,这些机构对德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特别是德国中小企业的投资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他们通过向来当地投资的企业提供咨询和各种中介服务,以有效地减少其投资风险。当出现矛盾和纠纷时,这些商会或代表处亦有一定斡旋能力;有时,他们能够凭借对当地法律法规的熟悉,协助企业解决问题。德国工商总会的海外机构系由政府和商会共同出资组成,是德国外经贸的重要枢纽,有海外投资促进职能。近年来,德经济部每年的预算中包含向部分德国海外商会提供的3700万欧元财政支持。
二、管理政策方面包括管理体制和保障制度等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德国政府建立了一整套对外直接投资担保体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遭
遇政治风险时免受损失或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德国对外直接投资担保是德联邦政府根据预算法的授权,对需要扶持的德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提供的政治风险担保。
自德国建立投资担保机制以来,德企业针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国家的投资风险担保需求不断增加,始终保持较高水平。自1960年至2003年底,企业申请投资担保金额总计达到513亿欧元,获准担保金额311亿,占60.5%,其中仅最近10年承保金额就达234亿欧元,占总量的75.4%。
至2003年底,执行中的投资担保项目共851项,比上年减少了22项;正在执行的担保金额为151亿欧元,涉及德企业在63个国家的投资项目。其中,亚洲占38.5%,欧洲36.8%(中东欧、独联体、土耳其),拉美15.6%,非洲9.1%;就国家而言,中国占23.2%,位居首位,其次是俄罗斯(11.8%)和克罗地亚(10.8%)。现有担保主要涉及能源、汽车制造和资源开采行业。至2003年底,扣除追回的赔偿金额后,德国政府共支付损害赔偿金9540万欧元,其中仅前南地区的担保赔偿就达7890万欧元,占历年担保赔偿总额的82.6%。其他金额较大的担保赔偿发生在民主刚果共和国(前扎伊尔),为880万欧元、伊朗为560万欧元。2003年部分德国投资者在南美、东南亚、东欧和非洲的投资利益受到损害。总体上,自德国对外投资担保政策实施以来,未给政府财政带来负担。投资损害赔偿基本上可通过手续费和保费收入及从投资所在国追索回的赔偿予以平衡。2003年和2004年德联邦财政预算批准的包括投资担保在内的各类担保额度均达到了400亿欧元,但迄
今为止,每年额度均未曾用尽,企业对投资担保的使用仍有较大空间。
三、法律体系
德联邦经济劳工部主导专门成立了由德经济劳工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外交部组成的部际联合委员会(Interministerieller Ausschuss-IMA),制定了详细的《对外投资担保条例》。德国政府《对外直接投资担保条例》详细规定了投资担保的原则、条件、申请程序及担保损害处理等内容,是PwC与赫尔姆斯公司提供担保咨询、受理和审核申请以及IMA进行担保批复的依据。现行担保条例是1993
年制定的,近年来不断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需要和境外投资的形势发展。
四、技术信息支持服务措施等
德国驻外使领馆为德国企业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咨询帮助
和信息支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口和投资风险。经济部向德35个驻外使领馆派了商务专员。
隶属于经济部的贸易与投资促进署(gtai)主要向企业提供对外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
信息来源:中国驻德国使馆波恩办事处经济商务室
2009年11月12日 17:02 商务部网站
德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担保体系
(2004年8月9日)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德国政府建立了一整套对外直接投资担保体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遭遇政治风险时免受损失或最大程度降低损失。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而国际局势又动荡不定,我企业境外投资同样可能遭遇不同程度的政治风险。现将德国境外直接投资担保体系整理介绍如下,供参考。
德国对外直接投资担保是德联邦政府根据预算法的授权,对需要扶持的德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提供的政治风险担保。为此,德联邦经济劳工部主导专门成立了由德经济劳工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外交部组成的部际联合委员会(Interministerieller Ausschuss-IMA),制定了详细的《对外投资担保条例》。联合委员会负责投资担保的审批工作,同时授权PwC德国审计公司和赫尔姆斯信贷保险公司(Hermes)作为执行机构共同处理联邦政府的投资担保的具体事宜。两者以PwC德国审计公司为主,并由PwC公司免费提供有关投资担保的全面咨询。PwC德国审计公司和赫尔姆斯信贷保险公司及工业界、银行和各协会的专家同属于IMA的成员。
一、德国《对外直接投资担保条例》的原则及规定
德国政府《对外直接投资担保条例》详细规定了投资担保的原则、条件、申请程序及担保损害处理等内容,是PwC与赫尔姆斯公司提供担保咨询、受理和审核申请以及IMA进行担保批复的依据。现行担保条例是1993年制定的,近年来不断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需要和境外投资的形势发展。
1.担保的前提条件
德国政府提供对外投资担保的前提是德国与投资所在国签定有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或者虽没有此类保护协定,但相关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使该项投资可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投资所在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形势及德国外交机构的评判在联邦政府决定提供投资担保时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被担保人须取得投资项目必需的许可,并遵守德国及相关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商业风险不在担保之列。
德国政府的投资担保并非每个在境外投资的德国企业的一项法定权利。企业要获得担保,须先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方可能获得投资担保,但企业无权诉求政府提供此类担保。原则上,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所在地或企业所有者居住地在德国,实施的投资项目必须体现德国的利益;必须是直接投资项目,而非金融投资;必须是企业本身经济上能够承受的投资项目;必须是新投资,包括现有项目的增资;必须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投资项目;投资应有助于加深德国与相关国家的关系。
2.担保的风险种类
德国企业对外投资及其收益因所在国政治事件或政策措施造成的损失均属于德国政府投资担保的范畴。德国政府对外投资担保涉及的政治风险主要有: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出现根本性改变,如将投资收归国有、没收财产或其他侵害造成与没收财产相当的结果;投资所在国国家或国家主导及控制的部门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