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程序与美国立法程序之比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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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程序与美国立法程序之比较学习

【摘要】中国和美国是两个社会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两者不管在社会意识形态还是价值观等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不同。中国是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而美国仅仅建国二三百年,根本算不上有着自己的历史。可是,美国的法制化或称法治化却遥遥领先于中国,是世界上的法制(治)大国。现在,我来简单谈一谈我国的立法程序与美国立法程序的区别以及我们应当从美国立法程序中学习的地方。

【关键词】立法程序;立法听证;“三审”;“三读”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第八款第十八项“指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利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利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2],以及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等规定的“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3]可以看出,美国国会有立法权、法律修正权、法律补救权。

二、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1954年,新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还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赋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立法权。由于全国人大无法适应繁重的立法任务的需要,因此,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单行法规;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加以修改。从1979年开始,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我国对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表现在:第一,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第二,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第三,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第五,授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另外,在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将立法听证会引入立法程序。在全国人大成立初期,一部法律草案一般一审二审就通过了,而现在一般改为三审,争议较大甚至进行了四审、五审,例如,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就是经过了八次审议,成为我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包括以下四点:

(一)提出法律议案,即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建议。

(二)审议法律草案,即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在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由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交大会表决。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表决法律草案,即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的结果有两种:草案获得了法定数目以上的人的赞同,即通过;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的人的赞同,即不通过。

(四)公布法律,即立法机关以一定的形式将通过的法律正式公开,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法律的法定公布形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的全文,传媒可予下载。

(五)美国的立法程序。美国国会是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分为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众议院议员有435人,每一个议员代表一个国会选区,任期为两年。美国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可能就是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这个阶段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由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什么行动。对于上面两段关于美国立法程序的论述,可以总结为我们一般认为的“三读”,与我国立法程序中的“三审”相类似。需要注意的是,“三读”中的三读是对议案进行文字修改和正式表决。这里的表决是将要对议案进行逐条的表决。如果有一条表决不通过,则该议案仍要进行修改。

三、美国立法程序对我国立法程序完善的借鉴意义

虽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拟定立法草案,而我国实际上只有《立法法》中规定的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可以拟定法案,这就对普通公民参加国家立法活动的积极性造成挫伤。而且普通公民参加立法活动更能体现一国的民主程度。另外,美国国会在立法的过程中,对提出的每项议案都举行听证会。这更有利于立法的公开性程度,公民对立法的知晓程度以及立法的更加合理性、准确。而我国《立法法》仅仅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立法对此没有做出强行性规定,而美国不同,它是对议案进行逐条的表决,逐条通过。这就避免了上述的情况,是值得我国立法程序借鉴的。

参考文献:

[1][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M].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2]周农,张彩凤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3]苏力著.法制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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