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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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引发的思考

熊媛媛2013级法学学号:

2005 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同时牵连出发生在十八年前的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犯罪嫌疑人自称他才是呼格案的凶手。时隔九年后,在2014 年12 月1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无疑,这又是一桩冤假错案。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我们公安机关法院等工作的“失误”就此终结,这无不令人扼腕叹息。这一案件的重审暴露了我国的公检法三大机关在执法、司法上存在的许多问题,具有警示意义。在更加提倡以法治国的当下,如何完善冤假错案纠错机制,构建冤假错案预防体系是我们所要关注的一个主题。鉴于此,我们将结合呼格案来分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并探究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措施。

一、由呼格案折射出来的问题

呼格案至少能反映出两点主要问题:其一是刑事政策,其二是证据。刑事政策,是指在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指导下最高法院对于死刑的顶层控制和终端控制。而证据,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明确要求。而这两点,却未能在呼格吉勒图这一案件中得到体现。

1)关于刑事政策。呼格吉勒图案发在1996年4月,也就是处于第二次严打高潮。严打时期的法制是走样的、变形的,国家对暴力犯罪案的要处理求是“从严、从重、从快”,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最终执行死刑仅61天,严打求快求重,必然多用死刑。严打不仅严重破坏法治、常常引起冤假错案,而且对犯罪治理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原先的主流观点大多肯定严打的正面效果,但是在后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反思观点基本否定这一评价,严打对犯罪现象的遏制效应仅仅是短期的,呼格案即是严打运动造成的恶果之一。

由此我们不得不审视刑事政策和发展的自我更新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我国历来就有政策治国的传统,建国初期时,在犯罪领域,刑事政策一直代替《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方面扮演主要角色。然而,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这一传统依然存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法治成为最强音,不能在按照以往的政策代替法治的方式进行,而必须在法治思维指导下,以法治的方式进行。

2)关于证据。就呼格案本身而言,本案的证据支离破碎,矛盾重重,而所谓的证据链条仅仅是一具被害人的尸体以及被害人的供述。我们在呼格案中看到的证据主要为主观证据,而呼格吉勒图自己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等的供述又是前后反复,并与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诸多矛盾。这很难让人不怀疑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情形。不由得想起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曾在2005年发表了一篇《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案件为样本的分析》论文,其中就指出,“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在本文研究的20起冤案中,有95%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

3)其他方面。侦查阶段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侦查阶段不公开,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无法使国家、公民及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律师对侦查阶段进行合理的监督。一直以来以破案率、起诉率、退查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奖惩机制,往往使很多办案人员急功近利,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如何预防冤假错案

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如何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很难一一详细论

述,但总体而言,在当今“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下,切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前提条件。本文将结合呼格案,来从一下几个方面谈谈冤假错案的预防问题。

1)杜绝刑讯逼供。我国过去发生的冤案中,几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如去年最终审结的念斌案,被告人经历手段极为残忍的刑讯,案件经历了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四次被判死刑,又被多次发回重审,最终被无罪释放。在佘祥林杀妻案中,侦查人

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0夜的刑讯,可谓是“有冤案必有刑讯”。我国的办案机

关总是为追求办案捷径,往往从口供入手,然后以其他证据来印证口供,有时候口

供甚至能成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如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本人的口供是本案的主要

证据之一,于是侦查人员就会采取各种方法逼供口供。现行的法律规定虽然有对杜

绝刑讯逼供做出一些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如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

询问如何合法进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程序上的漏洞往往会让侦查人员钻空

子,刑讯逼供也就难以得到遏制。

2)坚持正确的证据规则和取证方法。证据可谓是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对于实现预防冤假错案至关重要。令人鼓舞

的是,新的刑诉法修改并完善了原有的证据制度,提出了新的证据规定和要求。按

照当今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呼格吉勒图是无论如何都不会被判处死刑的,该案的

证据链条破绽百出,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有罪供述不稳定等,实在不符合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另外,在类似的案件中,更

要坚持疑罪从无,基于已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推定其无罪。我国的

司法实践还未能在此方面未能勇敢的迈出一大步,往往导致冤枉无辜的情形,呼格

案是一例,聂树斌案也是一例。

3)正确处理三机关关系,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我国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是现实中确是重配合、轻制约。三机关各自把关不严,对其他机关的办案质量瑕疵不能坚持原则地加以纠

正,导致侦查、审判中无法纠正。呼格吉勒图从案发到判决执行仅用六十多天的时

间,可见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配合程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

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分必要。

三、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在越来越深入人心。弘扬法治,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纠错的案,还要预防错的案。为此,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疑罪

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现代司法理念就必须得到贯彻,为了有效防止错杀冤杀。

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裁判和庭审为核心的现代诉讼制度的变革。如此,“努

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陈永生,《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严防冤案若干问题思考》,陈光中,于增尊,《法学家》2014年第一期

《呼格吉勒图案的历史反思》,卢建平,《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3月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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