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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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

【案例呈现】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后来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获一起系列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交代的十几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女厕所的一起命案。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在2005年10月30日,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2014年3月初,内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2014年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案例点评】

此案例中涉及的权利救济形式较多,又是当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其中,当事人“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属于司法救济;“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2014年3月初,内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属行政救济。

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或侵害时,有权利获得权利救济,救济的方式有多种,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某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以用于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二目“依法救济权利”的教学。

第二,使用本案例,旨在提高学生自己的维护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律程序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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