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
从冤案看依法治国
公检法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5 思考
3、错案耽误真凶落网,社会危害无限扩大;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 甚至超过十次犯罪。”4· 9案是真凶赵志红所为的第一案, 而此后近十年其又涉及近三十起强奸、抢劫、杀人案。如 果呼格吉勒图不被误判,那么4· 9案的破案一定不会停止, 真凶赵志红及时归案的可能性就大为提高。赵此后三十起
重案就可能完全避免。错案导致社会危害被无限扩大。
5 思考
4、再审效率难以置信,司法纠错机制缺失;
1996年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九年后,2005年真凶 赵志红落网,呼格的父母开始上访申冤。又一个九年, 2014年11月20日才立案再审。在真凶出现的情形下,仍需 要不断的信访,不断的呐喊,等待如此漫长的时间,才最 终引来改判,再审制度的效率难以置信。18年后本案纠错
从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看依法治国
叶菁
指导老师:邹新树
1 案情回顾
01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 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02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 2005 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 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 9”杀人案。
4 冤案参案人员追责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 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 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 了追责。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教育学法律救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教育法律救济案件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尤为突出。
本案例选取一起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救济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为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原告(学生)甲,男,15岁,就读于某中学。
被告(教师)乙,女,30岁,担任甲班班主任。
某日,甲在课堂上因上课说话,被乙老师批评。
课后,甲因不服批评,与乙老师发生争执。
乙老师一怒之下,打了甲一个耳光,导致甲脸部受伤。
甲的父母认为乙老师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利,遂向学校提出投诉。
学校调查后,认为乙老师的行为构成体罚,给予乙老师警告处分。
甲的父母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二)争议焦点1. 乙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2. 学校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3. 教育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甲的申诉?三、案例分析(一)乙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本案中,乙老师因甲上课说话而对其进行批评,本无可厚非。
然而,乙老师在争执过程中打了甲一个耳光,导致甲脸部受伤,这种行为已明显超出批评的范畴,构成体罚。
因此,乙老师的行为构成体罚。
(二)学校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在调查过程中,认定乙老师的行为构成体罚,给予其警告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学校在处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导致甲的父母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因此,学校在处理结果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总体上合法。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甲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学生及其监护人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申诉。
”本案中,甲的父母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5
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3
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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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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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宪法反思法治国家的宪法将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作为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对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导致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从新近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就可以看到。
该案的发生是违反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严重后果。
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宪法规范层面入手,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反思,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领域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
一、案情回顾2014年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诉的犯罪手段与实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既有证据无法证实呼格吉勒图具有案件犯罪事实,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使18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代表的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
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促进科学、民主、人权保障观念的落实,加快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案
从“呼格案”看中国的人权保障(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 2013241065 申玉)2014年末,广受各界人士关注的持续18年的“呼格案”终于以一份无罪判决书的下达结束了,众多人都为此舒了一口气。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按照国家赔偿获得了巨额的赔偿金,然而,无辜的呼格吉勒图在最美的年华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是用多少金钱都换不回来的。
从另一方面,“呼格案”也真切地反映了社会的现实,让我们对中国的人权保障产生了疑问。
从建国之初至今,我们国家的领导人就致力于维护我国公民的人权保障,制定并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安定生活带来了很多福利。
然而,还是会有“漏网之鱼”,法律的缺陷带给人们的是不白之冤,是无辜之人及其家人的无奈与悲痛,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
在我看来,每个国家都有其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所制定的特有的法律法规,每个国家领导人都期望自己所做的努力能够真正带给人民幸福的生活。
但国家也不是神,只是由众多有责任感的人组成的一个“代表团”,他们也会偶尔因为自己的疏忽犯下不该犯下的错误。
但他们为我们所做出的努力清晰可见,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小小错误就对国家失去了信心。
反映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件小事,我们会因为朋友,家人之间一些小小的误会或者一时的失误产生矛盾,会闹别扭。
但事情发生一段时间后,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人便会适时地站出来,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之后双方便会和好如初。
在这些事情上,我们可以放开自己的胸怀,原谅曾经放下错误的亲朋好友,那么,我们何不同样放开胸怀,原谅那些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付出很大努力的国家领导人呢?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推进。
继“人权”分别庄严载入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国共产党党章之后,党的十八大又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
赵正群认为,人权事业发展无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之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政府“三公”经费的公开、各级各类新闻发布会的普及、网络社交工具的发展,是中国公民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保障的一大亮点。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全国首例公开宣告纠正已执行死刑的错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嫌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因“一案两凶”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在9年前,呼格吉勒图已因“4·9”女尸案被枪决。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
此后,赵志红案再没有开过庭,直至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出现转机。
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父母持续9年上访。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因此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案的再审将实行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呼格父母拒绝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呼格父母拒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关于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立案再审的消息一公布,国内外媒体记者蜂拥而至,纷纷要求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接受采访。
依照常理,在法院已经立案再审的节骨眼上,李三仁夫妇借助媒体壮壮声势,接受中外记者采访,吐一吐积压多年的不快,绝对不会有人说长道短。
可是,老两口没有这样做,他们只是接受了国内媒体的采访。
对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求,李三仁先表示一下感谢,然后便客气地说:“这是我们国家的事、我们家的事,你们别管了。
”至今,李三仁夫妇没有直接接受过外媒记者的采访。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冤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呼格吉勒图是因被认定为内蒙古“四九”女尸案的凶手而被执行死刑的。
为了把这个19岁的孩子查办归案,费了当时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下很大的力气,最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呼格吉勒图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呼格吉勒图是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呢?本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是报案人,但是他们遇到了一位英明神武的分局副局长马志明,只花了几分钟就把案子给“破”了。
马志明“破案”的一刻,就发生在现场勘查时:“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乊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觃,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迚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幵不为奇。
问题是谁发现的?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马志明的这一疑心,本来只是一种怀疑,说穿了其实也只是个偶然的念头。
但是,一旦领导这个念头被“贯彻到底”,就成了血染的冤案。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仸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
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
”在领导无声的命令下,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归案”问话。
隔离审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两个人的供词是一致的,大致经过是:两个人到工厂上“中班”,后半夜两点才下班。
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呼格吉勒图出厂买点东西,中途去了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内有人喊叫,但是又没有声音了。
他小便完临走,迚去看了一眼,发现有人横仰在那里,他就跑出来了。
跑出来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于是又返回去,发现那女的是真的死了。
呼格吉勒图回厂,跟闫峰说:“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俩人就一起去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乊间的矮隔墙上,于是闫峰说报案吧,两个人就报了案。
厕所太臭,呼格吉勒图在报案路上还买了五块泡泡糖。
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409案件心得体会18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8岁的如玉年华。
1996年,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随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理由是其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疑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61天后,快速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程序,其便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2005年,赵志红落网。
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案子,他交代的情节和具体做法与现场完全一致,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年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
其而当时所谓“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9年。
虽然案件已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得到了国家赔偿,不过这些都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
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
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还是一个个案的悲剧?严打、快判、命案必破显然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存在的,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时代中,在各种专项严打中,呼格吉勒图案注定将不会是个案,而会是一系列案件。
我们不禁长叹:为何冤案如此之多,怎么样才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二。
造成此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2.1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职能缺失(责任心)公安机关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公安机关从速办理,核心物证不具备排他性,仅以口供作为主要2.2 办案人员经验主义与自负心态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
报道称:“当冯志明副局长观察了现场后,他的脑海里已经像沙里淘金似的不知筛过了多少遍。
而当他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
”,从这可以看出,当年的公安人员办案存在经验主义与惯例性判罚,主观臆断,凭借个人意志与猜想构造证据链,过度依赖办案经验与惯例。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之一。
2005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接到报案,称一起强奸杀人案发生。
经过侦查,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有重大作案嫌疑。
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6年3月,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然而,2014年,内蒙古高院在复查此案时发现,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罪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
同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依法声明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一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也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
二、内蒙古煤改气工程招投标案2016年,内蒙古某市煤改气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严重违规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招投标过程中,个别企业通过行贿、围标、串标等手段,非法获取中标资格。
此案涉及多名官员和企业负责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严惩涉案人员,追究了相关责任。
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招投标领域的严格监管,有力地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三、内蒙古草原火灾案2017年,内蒙古某地区发生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数百亩。
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扑救火灾。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火灾系一起故意纵火案件。
经过侦查,警方迅速抓获了纵火嫌疑人。
法院依法判处纵火者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此案警示人们要爱护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四、内蒙古草原非法开垦案2018年,内蒙古某地区发生一起草原非法开垦案件。
当地农民在未取得草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垦草原,严重破坏了草原生态环境。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草原生态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案提醒人们要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五、内蒙古环境污染案2019年,内蒙古某工业园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地区空气质量严重超标。
经调查,发现事故系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所致。
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同时,法院还责令企业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纠错机制作者:徐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呼格吉勒图案”最终以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终,又是一起冤假错案。
冤案的形成是由于侦查人员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侦查观念和落后的侦查意识,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手段的采用,给当事人造成基本人权的严重伤害。
因此公安机关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时应该转变侦查观念,采用科学的侦查手段和新的证据规则,完善监督机制。
另外,防止冤案经久不解决,解决重审申请难的问题,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呼格吉勒图案人权侦查人员冤假错案作者简介:徐腾,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87-02一、引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任务,有其在当今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理念的领导下,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理念。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引起18年前的一起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的重新审视。
又经过了9年,直到2014年12月日重审结果得出,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全国哗然:这是一宗冤假错案。
这起案件暴漏了公检法机关执法的漏洞,严重影响了公检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严,反映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不足现状,具有警示意义,也开启了纠正冤假错案的新篇章,引起人们对如何完善冤假错案纠错机制的思考。
鉴于此,笔者试从“呼格吉勒图案”分析这起冤假错案的成因,探究如何完善冤假错案的纠错机制。
二、“呼格吉勒图案”(一)案情简介1996年4月9日晚,被害人杨某某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四九”女尸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内蒙近年来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冤错案件之一。
2005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同年4月24日执行。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的冤错,暴露出我国司法系统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的问题。
此案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冤错案件进行彻底整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水平。
二、内蒙古李某某等五人涉黑案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五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某等五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彰显了我国司法公正。
三、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环境资源保护案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巴彦淖尔市环境资源保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在巴彦淖尔市非法开采石矿,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对张某、李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彰显了我国法治精神。
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9·20”特大毒品案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9·20”特大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涉及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多次贩卖、运输毒品,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从“呼格案”学会“亡羊补牢”
从“呼格案”学会“亡羊补牢”日前,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中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除一名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他26人均获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这一处理结果引发民热议,“追责过轻”“走过场”等质疑声不断。
(2016-2-2澎湃新闻)“呼格案”从错判到错判爆发过了十年,从错判爆发到作出追责处置又过了十年。
这二十年间,呼格吉勒图的家人遭受了怎样的煎熬不必赘言,而追责十年中,诸多机构、人员又经过了怎样的努力不胜想象,所幸真相终究大白于天下。
不过,虽然真相大白,但还以公道的后续却引来热议和不满。
民质疑由来的关键,在“对于哪个部门主持的追责、为什么追究这27人的责任、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进行的追责等具体情况,缺乏必要的说明”,这体现出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节点需要加强。
我们一再强调行政执法要“公开、公平、公正”,之所以把“公开”列在第一,是因为只有相当的透明度才能保障公平、维护公正。
但不可否认,虽然国家的法制建设一直没有放松,也在持续进步和完善,可罗马毕竟不是一天就能建成的,在许多地方,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其薄弱处,一如“呼格案”的错判爆发和追责困难。
这启发我们,国家的法制完善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不止要“步步为营”,一点一滴搭建起法治国家的框架,逐步完善法制社会的条理,更要学会“亡羊补牢”,从行政执法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错处中汲取教训,戒绝再犯;在建设法治大厦的过程中不断查漏补缺,进中求精。
对于大众议论纷纷的“呼格案”,相关职能部门要秉承为民服务的初衷,继续加大处理透明度,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能生硬地用“我们不接受采访”回复。
国家的法制建设步伐也需要进一步加快,要显著提高“亡羊补牢”的效率,根除此类错判案件再发的可能,让“呼格案”从此成为绝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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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责任行政
对呼格吉勒图父母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 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双亲的弥补,对 这一冤案承担责任,符合责任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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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 红的口供,而没有犯罪 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 是赵志红,因此也就不 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 判问题。
这个上下篇,形成“大 内参”,在全国党政系 统发行,通过客观的报 道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了 事件的影响,在一定程 度上推动了“呼格案” 的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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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07年11月28日,发表《内蒙古法律界 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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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了第一份内参,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调查结论: 影响: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于 2006 年 3 月初 , 成立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杀人案”复查组。当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年 8 月 , 复查有了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背景: 影响:
在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 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 汤计针对法院程序提出 跨省区异地审理。
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 地审理“呼格案”。这 篇内参发出后 ,最高法 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 案”的案卷,对案件直 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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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2011年5月5日,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 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一)“四九女尸案”始末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呼市第一毛纺厂(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时值全国第二次严打,对处理暴力犯罪案件的政治要求是“从严、从重、从快”。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赵志红在呼市新城区一家幼儿园被抓获。
警方认定,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的10年间,赵志红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未遂,有11名女性遭强奸杀害,最年幼者12岁。
其中,赵志红犯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便是“4·9”女尸案。
此人记忆力超常,对自己犯下的每起案件都记得较为清晰。
他供述的最后一起案件还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案子。
办案警察一听,就说赵志红“瞎说”,因为此前警方没有接到此类报案。
结果,赵志红带着警察指认现场,在涉案的那条河边,很快发现一个小土包,挖开正是那具女尸。
警方随即从受害者家中证实,受害者失踪至今。
因为受害者的家属不在呼市,因此呼市警方不掌握此案。
在赵志红的供述中,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发生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
当赵志红供述自己是“四九”案真凶时,专案组成员大吃一惊。
为确认赵志红所供述的真实性,专案组先后安排四组经验丰富的干警讯问赵志红。
“赵志红案”专案组组长说,“我认为赵志红才是‘四九’命案的‘真凶’。
因为四份口供相互印证,没有漏洞。
”在第一份供述中,赵志红除了把作案时间错记为“9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大约10点”以外,其余细节诸如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扼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甚至奸尸时长等,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
关于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点感想
关于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点感想
呼格吉勒图是一名草原牧民,他因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而被判处死刑。
但是后来经过多方调查和证据的搜集,发现他是冤枉的,被判刑是因为当时的司法程序存在很多漏洞和错误。
呼格吉勒图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声讨,最终导致了对他的判决进行了改判。
从呼格吉勒图冤案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司法程序需要不断完善。
只有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证据的审查,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和公正的判决。
同时,也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方面下更大的力气,避免出现类似的案件,以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现代法律的完善与思考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现代法律的完善与思考作者:王川秋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3期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司法体系改革战略部署。
依法治国,即为法治,法治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大众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六十余年的发展中,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挫折也有成就。
如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法治建设则是现代中国司法体系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分析中国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对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关键词呼格吉勒图冤假错案现代法律作者简介:王川秋水,四川省绵阳中学实验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1.246一、引言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曲折。
自建国以来,司法体系先后经历文革,严打等特殊时期。
这之中既有进步,亦有曲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的重心以经济建设为主,经过四十余年的建设,经济上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社会已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
与经济发展不相符的是我国法治制度和法治建设的相应落后。
在近几年平反的一批冤假错案中,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和杜培武案等案最引人瞩目,暴露了在九十年代“严打”时期,我国司法体系的重大问题。
在其后平反的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以及福建念斌案,则说明我们并未汲取“严打”时的错误教训。
为此,本文结合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发现并分析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依据提出自身的见解。
二、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从呼格吉勒图案谈起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公、检、法联合办案出现较大冤情的冤案之一,从逮捕凶手到完成案件认定到执行枪决,时间极短,且未考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草率办案的典型。
在呼格吉勒图案件中,案件发生于1996年4月9日,而6月10日被执行死刑,整个案件办案时间极短,且呼和浩特公安局提供证据后,法院对呼格吉勒图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判断,而且在对被告人的判决书上清楚表明“犯罪嫌疑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审问到审理到枪决,仅用62天是极其草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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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
【案例呈现】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
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后来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获一起系列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交代的十几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女厕所的一起命案。
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
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
在2005年10月30日,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
2014年3月初,内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案例点评】
此案例中涉及的权利救济形式较多,又是当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
其中,当事人“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属于司法救济;“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
2014年3月初,内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属行政救济。
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或侵害时,有权利获得权利救济,救济的方式有多种,公民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某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以用于第三节“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二目“依法救济权利”的教学。
第二,使用本案例,旨在提高学生自己的维护权利意识。
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律程序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