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现场分析的心理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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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现场分析的心理学依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及高超的反勘查手段,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实践发展趋势来看,科学地认识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转变,深入探讨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基本结束后,将现场勘查中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汇集在一起,勘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和推理的一项活动。如果说对现场的感知是搜集信息或勘查的开端,那么现场分析则是对信息的加工与勘查成果的提炼。现场分析建立在对现场感知所得信息的基础之上,如果现场本身的信息不可靠,那么分析出的结果肯定会出现错误。因此,首先要对现场的性质进行考察。
真实现场。
一个没有伪装,未被破坏,毫无变动的,能够可观察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和行为结果整个过程的现场称为真实现场。这样的现场只要经过细致全面的现场勘查,获得详细的感知材料,仔细检查各种痕迹物证,分析研究各种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和规律,一般可以对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重现犯罪行为的全貌,使回溯性的推理得到证实。
破坏现场。案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于自然因素,如下雨下雪等气候条件变化;犯罪嫌疑人销毁破坏痕迹物证,如清扫地面,粉刷墙壁等;发现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同事等看望、抢救伤者、抬运尸体等;事前不知发生案件,因工作、生产、生活无意破坏现场。上述任何因素都会使原始现场遭破坏,给勘查工作带来困难。
在勘查现场时,要对破坏前的现场状态进行了解,了解破坏的原因、过程、进入现场的人员、行走的路线、触摸的部位、移动的物品等。
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析判断现场状态,查明何为犯罪痕迹物证,何为破坏痕迹物证;
2.分析研究犯罪痕迹物证形成的条件,被破坏消失的原因、目的和手段;
3. 寻找出现被掩盖、清扫、践踏后残留的痕迹物,扩大勘验内容,改善检验条件;
4. 不要草率恢复现场,导致破坏的现场再次破坏。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现场,仍然要做好保护现场的工作,然后提出重建的思路与依据,可尝试重建。
伪装现场。
伪装现场是犯罪嫌疑人有意采取某种手段制造假象以迷惑侦查人员的一种现场。如犯罪嫌疑人杀人后处理杀人现场,将现场伪装造成意外、疾病发作、自杀等现场。
对此,要认真勘查,采集各种痕迹物证,分析各种现象的前因后果。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力求使自己所伪装的现场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但犯罪嫌疑人缺乏足够的设计时间,所以伪装的现场可能在某一环节上具有合理性,但在更远的逻辑锁链上往往会存在漏洞。因此,侦查人员应当一方面对现场进行全局的审查和检验;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除了考察形式逻辑以外,还要考虑辩证逻辑。例如,某犯罪嫌疑人杀人后故意伪造了意外高坠现场,该现场确实符合高坠的要求与逻辑,但却无法伪装出被害人存在自杀的动机,由此仍可以得出他杀的结论。
一对犯罪心理的分析一定要结合我国刑法的要求。我国刑法依据罪过的不同形式将犯罪分成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法又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并将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表述为希望;将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内容表述为放任。在刑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主要是注意的缺失,关键是意志努力的不够,我国刑法将之区分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刑法的规范层面上,确实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有法律意义上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但并
不意味着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就不存在着心理学意义上的其他目标。只不过是其他的行为及行为目标是刑法的评价对象而已。例如,妻子想用药毒死自己的丈夫,就在饭里下了毒药,然后离家出走,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儿子死亡,可是她放任不管,结果丈夫那天被人请出喝酒了,儿子放学回家自己吃饭,结果被毒死了。在该案件中,她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但不存在杀害儿子的目的追求,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目的,可是仍存在着试图毒死丈夫的行为目的与意图。因此,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仍然有心理学意义上的目的动机等内容,这也是为什么可以在侦查活动中广泛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等心理的原因。
在勘查阶段,对犯罪心理的关注主要在于分析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在分析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作案时间地点的选择与作案目标及受害人的联系进行分析判断,究竟是精心策划的时间地点,还是情境性的犯罪;究竟是与受害人认识的还是不认识的。2.根据现场上有无损坏及毁坏的程度进行分析判断,究竟是犯罪嫌疑人毁坏的还是其他人毁坏的;究竟是有意识毁坏的还是匆忙中毁坏的。
3.根据现场上是否丢失财物及其数量价值、存放部位进行分析判断,究竟是为了获取财物还是为了毁灭证据;究竟是否有明确的窃取某物的意图,还是顺手牵羊。
4.根据被害人生前的品质、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嗜好、结缘情况、有无犯罪前科进行分析判断。弄清楚犯罪的原因究竟是经济问题还是感情问题;由于仇恨还是由于其他原因。
5.根据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过程、被害人的尸体状况进行分析判断,究竟是初次作案还是有杀人经验的;如果有搏斗情节,则究竟力量相当还是体力相差悬殊。
6.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时,可根据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主要对象、后果等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有两人以上的受害人,究竟是共同的犯罪目标还是为了杀人灭口。
一般而言,有着精心策划的,有意毁坏现场的,明显是为了盗窃某物的,与受害人是认识的等因素时,都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如果是情境性的、顺手牵羊则可能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目的不在于此。
二犯罪现场是蕴藏犯罪证据的“宝库” ,是透射犯罪信息的“墨镜” 。现场勘查已经成为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侦查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所谓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罪现场勘查搜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进行的虚拟性再现活动。现场重建是侦查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和访问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科学原理,对案件现场有关问题进行认识和模拟的过程。重建犯罪现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但如何进行科学重建,则有赖于刑事技术理论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早在19 世纪末期,被称为人类侦查学鼻祖的奥地利刑事司法学家汉斯·格罗(HansGross)博士就曾论述过怎样进行犯罪重建,提醒侦查人员对待案情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系统的分析判断能力,并在案件调查中注重逻辑性和事物发展的连续性。
20 世纪早期,法国人类学家由迪永的得意弟子———埃德蒙·洛卡尔(Edmond Locard)博士就指出:一旦两个物体相接触,其间必将发生物质交换。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的提出,为犯罪现场重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学术界一致认为该定律奠定了刑事技术科学的基石。洛卡尔定律除了用于确定犯罪分子与现场环境、物体和受害人之间的接触关系外,还可确定与其他特殊物体之间的接触关系。从此,犯罪现场重建得以科学有效地普遍运用。
具体的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特定的,所以对现场重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但这些问题通常可归属于犯罪情节或犯罪过程。
案件现场犯罪情节的重建,不仅可以使侦查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现场发生的具体内容,认识具体犯罪行为的具体目的和动机,验证犯罪嫌疑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同时还可以通过重建犯罪情节的公布, 震慑犯罪分子和启发相关证人的认识和记忆, 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利的条件。现场犯罪过程的重建,是建立在案件现场犯罪情节重建的基础之上的,其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