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

一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吉市政发[2007]20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吉林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形成救助整体合力,全面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水平,根据《吉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全市“十五”期间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主要进展

“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社会救助作为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建立和实施以城乡低保制度为主线,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救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惠及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城市低保出台了《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和《关于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优惠扶持政策规定》,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月保障低保对象17.2万人,月发放低保金1696万元。农村低保出台了《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为8.2万名农村困难居民发放低保金1476万元,年人均保障标准达到650元、人均补差180元。城乡低保都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

灾害和突发应急救助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了灾害和突发应急预案体系,制定预案几十个。下拨救灾资金6842万元,新建和修建民房7.1万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万人次,救助灾民60万人次,确保了灾民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建立了城市突发事件的临时困难人口的应急救助机制,全市61个“阳光超市”累计接收社会捐助物品32万件,救助19.2万人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为解决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治病难问题,自2004年先后建立了城乡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累计救助54179人次,其中城市2179人次、农

村5.2万人次,支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累计1298万元。

特殊群体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出台了《吉林市农村五保管理办法》,保障农村五保户10350人,其中集中供养3870人,人均年生活费达3000元,分散供养6480人,人均年生活费达1000元。新建和改扩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28所,收养农村孤老3853人;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到236个,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9841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现新发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1500人次。

慈善捐赠成果显著。连续五年规范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募集慈善款物折合人民币6000多万元。实施了“慈善救助、情暖万家”、“慈善救助、圆梦大学”、“关爱孤儿、助学成才”、“慈善助春耕”等17个品牌慈善项目,救助困难群众7万人次,每年直接受益的困难群众近2万人次。

教育、住房、法律、就业等专项救助积极推进。2005年,为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减免学杂费88562人次、减免教科书费106465人次、补助住宿费26175人次,累计减免资金1436.46万元。减免城市低保户和困难居民公房租金1000余万元,每年减免供热费2000万元。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5000余件,代理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568件,受援的困难群众达6300余人次。有效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有73120名就业困难群众实现再就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救助方式为重点,以优化整合资源为核心,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努力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参与救助和其他救助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类救助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困难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不仅是政府的职责,而且还需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并引入市场调节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合力推进。二是制度统一、分类救助。社会救助要充分体现与社会保障体系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要建立目标明确、政令统一、联系紧密、措施到位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要针对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对象,对不同的困难家庭分类实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临时救济等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救助。三是法制保障、管理规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规范救助程序。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四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统筹规划,城乡兼顾,配套联动,整体推进。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分步到位。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争取3-5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协调指导、部门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投入逐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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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电话配置使用管理,住宅公务电话移动 【颁布单位】 【文 号】日吉厅字﹝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7-21 【实施时间】1998-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直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使用,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根据半年来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吉 发[199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1.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2.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3.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 4.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保卫、秘书等特殊处(室)、特殊岗位的干部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纪委党风室备案。 5.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其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接有关规定办理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三)住宅公务电话实行公款报销初装费、电话费限额补贴、超额自付的办法。 (四)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五)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六)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七)特殊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国际长途电话的,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费用凭据报销。 (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住宅公务电话;如本人愿意保留,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十)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初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300元以内部分由单位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配置数量及话费控制标准 (十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十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具体是:人员编制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配置2台;51-100人(含100人)以内的配置3台;人

敦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敦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纲要文本

规划项目名称:敦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项目设计编号:规设2009—01—02 规划委托单位:敦化市人民政府 规划编制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张晓艳研究员国家注册咨询师 国家注册设备工程师总规划师:王斯伟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 所长:赵峻峰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所主任规划师:李冬雪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所主任工程师:鞠慧岩研究员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王伟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项目参编人员:鞠慧岩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赵峻峰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闫瑾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袁野工程师硕士 张伟工程师硕士 柳秋英工程师硕士 陆春雷工程师 张子峥工程师 芦麒元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3) 第三章规划区规划 (23) 第四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27) 第五章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28) 第六章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规划 (30) 第七章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0) 第八章中心城区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32) 第九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3) 第十章中心城区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37)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9) 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47) 第十三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48) 第十四章中心城区旧区更新规划 (52) 第十五章中心城区四线控制规划 (52) 第十六章规划实施措施 (53) 第十七章附则 (54) 附表 (5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编制目的 为落实《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的相关要求,实现敦化市经济和 社会发展目标,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市各项建设活 动,促进敦化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指导《敦化市城市总体 规划(2010—2030年)》的成果编制,特编制本规划纲要。 第2条适用范围 在敦化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 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在敦化市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的一切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规定执行本规划纲要。 第3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 《延边州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 《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延边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敦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敦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4条规划层次与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按照地域范围分为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1)市域包括敦化市整个行政辖区,总面积11957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 东部至大石头镇规划区边界; 南部经珲乌高速公路向西,以东兴隆河村、西吉祥村、山头村、万福村、江沿 村南边界为界,到达牡丹江后向西以西黄泥河为界; 西部至鹤大高速公路; 北部经车站村、太平岭村、站北村、中石村北边界后向东以珲乌高速公路为界; 总面积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规划 包括三个部分: 老城区:东至302绕越线、物流大街和302国道;南至南边道、滨江一路和3305 厂南边界;西至铁西五街和铁西三街;北至北山公园北边界和小石河南岸护堤;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民死亡的,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对于在殡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均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条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并对该单位的殡葬服务资格进行年度检验。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接受检验,不得拒绝。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简介

电子政务: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 政府门户网站“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度、广度不够,丰富内容、深化服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是顶级门户网站,栏目规划、功能设计、建设模式方面 中国政府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b2230323.html,)于2005年10 月1日试运行,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后,于2006 年1 月1 日正式开通。后设有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和英文版。 网上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政府机构组成、人事、财政、统计数据以及办事指南等信息。 政府门户网站能够按照用户对象设置频道,居民、企业、旅游者、投资者是四种最为常见的用户类型。 以用户为中心、注重简洁实用逐步成为多数政府网站的设计理念。 步整合相关部门的在线资源,能够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若干在线服务。 按照阳光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查询、咨询功能,使申请人可以随时了解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审查状态和审批结果等最新消息。 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网上办事逐步成为我国政府网站的四大功能定位。按照基本的功能定位划分,目前较为普遍、通用的栏目主要有: 1.对外宣传类:区情概览、山光水色、风土人情、投资指南等; 2.政务公开类:机构介绍、新闻动态、领导讲话、政府公文、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统计数据、各部门业务动态、工作计划与总结、统计数据、人事任免、干部选拔、财政、采购、项目投资等; 3.公众参与类:领导信箱、民意征集、网上调查、网上举报与投诉、在线访谈、公众论坛、视频点播等; 4.网上办事类:站内搜索、数据查询、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注册申报、办事状态查询等。 用户特征及行为:从用户年龄看,与普通网民相比,政府网站用户的年龄要明显偏高。从用户教育背景看,政府网站的用户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普通网民。从网民的信息内容需求看,互动交流、便民服务、政务信息是人们最希望从政府网站获得的信息。从网民的信息内容需求看,互动交流、便民服务、政务信息是人们最希望从政府网站获得的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

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处(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处(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新加坡与中国政府网站比较(整合)

电子政务实验——新加坡与中国政府门户网站比较 07小组报告1.新加波电子政务网站的发展 新加坡是一个小城市,已经走完办公自动化和政府协同办公的发展阶段,已经有了完备的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现在集中政府政务的电子化,新加坡网站的内容非常丰富。 而我国电子政务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大量问题,信息内容从总体上看结构不合理。实用性差、总量不足且内容陈化,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问过公众对电子政务的认知度12%,对电子政务满意度不足3%。政务在线办公服务仅为业务量的20%,应用跟不上极大影响了电子政务进一步快速发展。 新加坡政府网站功能及其强大,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曾在1999年被美国大宗服务管理部评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综合服务网站。该网站最具代表性也最具特色的为“电子公众中心eCitizen”。网站内容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能设定,从而让使用者对整个政府的运作情况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新加坡网站开辟了三个主要入口: 企业入口:通过企业入口,可以进入4个快速连接。 公众入口:通过公众入口,可以快速查询经常使用的信息与服务。 外国人入口:为外国人提供一些帮助。 新加坡网站提供的公众服务,通过深入连接可以找到一些实际的信息,例如就业。报我国政府网站也提供了公众入口,企业入口,与外国人入口。提供的服务也算是比较多的,但是我觉得缺少对公众比较实际的服务,像公众入口,提供的便民服务都是一些对公民无实际意义的信息,缺少对公众衣食住行的关注,不贴近我们的生活,这样就缺少便民利民的实际意义了。 2.新加坡网站与我国中央政府网站的对比 2.1网页设计比较 1、从主色调方面 中央政府网站:主色为大红色,页面琳珊满目,华丽。冷暖色调搭配,产生强烈的对比效果,给人以亮丽、鲜艳、喜庆的感觉,不过显得凌乱,甚至有点刺眼; 新加坡政府网站:浅色系颜色搭配,冷色调使主页呈现宁静、清凉、高雅的氛围; 2、从简洁度方面 中央政府网站:网站栏目设计普通复杂,频道和栏目之间往往从横交错、内容重叠,页面文字很多,但是服务内容较少。页面较长,文字太多,信息量过大,显得沉闷,缺乏生气。 新加坡政府网站:整洁、干净、主次分明,利用有限的空间将各文种字和图片有效组合在一起; 3、从内容方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 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 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超良 2016年4月13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制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 (三)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23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 第八章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吉林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 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 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 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 审批工作; (四)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江面设施 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 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并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土地、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 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职责明晰、奖惩分明、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长春市未来十年总体规划(2011-2020)

概要: 目录 一、基本情况 1、城市概况 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 二、规划重点 三、规划主要内容 1、城市发展目标 2、城市性质 3、城市规模 4、区域协调发展 5、市域城镇发展 6、规划区发展规划 7、中心城区结构调整与优化 8、公共设施规划 9、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1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2、综合交通规划 13、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14、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规划 15、近期建设规划 一、基本情况 1、城市概况 长春市位于我国东北地区中部,地处我国京哈与图乌两条交通线交汇处,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春市现辖四县(市)六区,包括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长春市全境面积2060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616平方公里。截至2009年末,全市总人口756.5万人,占吉林省总人口的27.8%。其中市区人口362.3万人。 近年来,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2009年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848.6亿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春市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截止2009年末,长春市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402.9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达到299平方公里。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在5年时间内就增长约5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周边组团发展迅速,其中合心、兰家、英俊、西新等四个周边组团工业企业发展速度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重要的轨道客车产业园区、轻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随着“退二进三”进程的不断加快,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城市生活和服务中心;净月、富锋、兴隆等三个组团分别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带动下,形成以教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已经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高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多种措施,实得待岗和转业培训、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有限期放假、辞职、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采取系统内交流、劳务市场调剂、开办生产自救基地等办法,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五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自开办之日起,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同比例减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第六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企业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劳务项目,可以由本企业富余职 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承担或使用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八条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不 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 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在不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 行确定。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 规定发给工资。 第十条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 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职工退岗休养期间,企业和退岗休养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岗休养期间计算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按参加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可持单位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因转产、停产、濒临破产等情况必须裁减职工时,经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同意,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 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补偿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 工到当地劳务市场进行待业登记后,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企业应及时将职 工档案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doc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四条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假冒政府网站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办站职责。主办单位承担办站职责。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规范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网站主办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并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制度、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等。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第十六届(2017)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发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b2230323.html, 第十六届(2017)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发布 作者: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来源:《中国计算机报》2017年第45期 2017年11月17日,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指导,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主办,北京大学电子政务研究院、人民网、光明网协办的“第十六届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发布暨经验交流会”在北京顺利召开。 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安耕、北京大学电子政务研究院院长杨凤春,分别做了题目为《政府网站发展路径思考》和《从电子政务到智能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后的电子政务发展新方向》的主题发言。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主任助理周亮发布了第十六届政府网站评估结果,并对当前政府网站建设发展的亮点与问题做了总结分析。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崔雪峰博士发布了2017年赛迪评测在电子政务领域形成的《2017年中国政府网站规范性建设情况抽样调查》《2017年我国省部级政府网站移动App建设情况调查》等一系列研究报告。 此外,各地方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负责人分享了各自网站建设的经验做法。拓尔思、南京大汉、泰得利通、网景盛世、中科汇联、飞天经纬等机构的技术专家,对政府网站建设主流技术进行了生动的演示与讲解。 主要亮点 第一,集约化工作全面启动,网站建设迈入新阶段。 自2014年国家提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要求,到《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网站集约化工作路径以来,各部门、各地区积极探索网站集约化建设模式,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超过三分之二的省级地区已经颁布了集约化建设的政策文件或实施方案。广东、江苏、贵州省与青岛、深圳、成都、马鞍山、安庆、襄阳等城市纷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先后启动了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平台、资源的规范整合正在深入开展。目前,全国政府网站运行总数已从2015年8 月的8.4万余家精简到2.8万家,超过三分之二的网站已经或正在向上级主管、本级门户网站进行整合。 北京、贵阳、六安、罗湖等市政府积极推进统一信息资源库建设。通过搭建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的信息资源库,为网站服务集约化夯实了基础。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吉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6.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 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吉办发〔2016〕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2016年,是我省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年,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一次重要换届,是我省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工作规则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 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群众关切、社会关注。我省是农业大省,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增收、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改革,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争当全国农业现代化的排头兵,村级组织肩负着重要职责和繁重任务,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新考验。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关键之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从严治党,选优配强村“两委”带头人,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利契机。因此,能否选出好的村“两委”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尤其是好的“带头人”,事关全省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事关农村长远发展与和谐稳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依法依规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法治吉林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把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工作抓细抓实、抓紧抓好、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报批稿)目 录 一、基本情况 1、城市概况 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 二、规划重点 三、规划主要内容 1、城市发展目标 2、城市性质 3、城市规模 4、区域协调发展 5、市域城镇发展 6、规划区发展规划 7、中心城区结构调整与优化 8、公共设施规划 9、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1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2、综合交通规划 13、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14、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规划 15、近期建设规划

一、基本情况 1、城市概况 长春市位于我国东北地区中部,地处我国京哈与图乌两条交通线交汇处,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春市现辖四县(市)六区,包括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长春市全境面积2060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616平方公里。截至2008年末,全市总人口752.5万人,占吉林省总人口的27.8%。其中市区人口360.8万人。 近年来,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2008年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61.9亿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春市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截止2008年末,长春市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376.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达到299平方公里。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在5年时间内就增长约5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周边组团发展迅速,其中合心、兰家、英俊、西新等四个周边组团工业企业发展速度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重要的轨道客车产业园区、轻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随着“退二进三”进程的不断加快,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城市生活和服务中心;净月、富锋、兴隆等三个组团分别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及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带动下,形成以教育研发、汽车产业、食品加工为主的三大城市组团。 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 近年来,国家、省级区域发展的宏观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系列区域发展战略的制定为城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07年8月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2009年8月国务院批复的《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等为长春市在区域协调、空间结构、产业发展、职能定位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伴随东北地区和吉林省中部地区合作的不断增强,必将对长春市的城市结构、交通及基础设施布局等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从经济发展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长春市经济快速发展、区域合作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1995-2008年间,长春市GDP年均增长速度为14.9%,特别是近几年经济总量占全省的比重最高时接近1/2。经济和产业的快速发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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