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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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要件
导读: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我国《票据法》授予票据权利人追索权,那么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要件?赢了网小编依据最新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整理了与之相关的法信码,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观点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相关案例
1.票据权利人持仅“显示票据号码,其余内容均不清晰的票据残片”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中山市黄圃镇辽源五金电器厂诉中山市得帝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本案要旨:票据权利人行使包括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合格有效票据。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法定形式要件,除显示票据号码外,其余内容均不清晰的票据残片不能认定为有效票据,因此票据权利人不能据此行使追索权。
2.已获拒绝证明的持票人在自愿移转票据占有后不得主张票据追索权——汇晋建材有限公司诉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则是一种体现在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权利人现实地占有票据为前提。持票人若要行使票据追索权,除应提供相关拒绝证明外,还应符合持票人的身份要求。因此,已获拒绝证明的持票人在自愿移转票据占有后依法不得主张票据追索权。
3.持票人在填写各被背书人的过程中因笔误导致第一被背书人名称成为第一背书人的,其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北京华北电力物资供销储运公司诉中国银行通州市支行票据追索权案
本案要旨:空白背书经最后持票人填写各被背书人的单位名称,应视为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后持票人在填写各被背书人的过程中因笔误导致第一被背书人名称成为第一背书人的,不影响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因此,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承兑人拒绝后,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4.票据除权后持票人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江苏省南京物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阴市劲松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票据被人民法院判决除权后,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其中也包括追索权。因此,票据除权后,持票人不能向支付对价的前手以除权判决生效为由行使追索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
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条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
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专家观点
1.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第一,确有票据到期未获付款的事实。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条法律规则。审判实践中,不但要审查原告是否以“票据到期未获付款”为理由,而且要审查是否确有此事实,为此,原告(持票人)应举证。
第二,确有汇票未获承兑的事实。承兑是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发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并将此项意见以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法律行为。审判实践中需掌握住:当汇票被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未获承兑,主债务人是发票人。所以,当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汇票承兑提示时,未获付款人的承兑,可向发票人行使追索权。
第三,由于承兑人、付款人的故意或意外造成票据无法承兑或无法付款。如果说前两项实质要件是持票人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被付款人或承兑人当面拒绝的,那么,这一项则是由于付款人或承兑人的故意或意外,持票人根本未见到付款人或承兑人的“面”,因而也就无法要求付款或承兑。
第四,付款人或承兑人被法院宣告破产。到期的票据也属于到期债务,因为债务人(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已无支付能力,无法付款或承兑,所以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上述四项实质要件,并不是需同时具备才可行使追索权,而是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行使。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上述实质要件仅仅是在原因方面使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