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1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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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1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与流程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贷资产转让是指本行与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信贷经营部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

(一)负责贷款转让前的调查工作,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

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二)通过调查评估,初步确定贷款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与参与。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

(一)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业务要求,并做好联系与洽谈工作。

(二)联系对手机构,洽谈交易条件,及时反馈信息,并准备贷款转让所须材料。

(三)负责贷款转让合同的拟定。合同要素填写齐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转让业务报告和按季向监管部门报告报送《贷款业务统计表》。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贷款转让的账务核算。

(二)负责有追索权买断资产的清分工作。

第七条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转让合同的合规性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稽核审计部负责贷款转让业务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贷款转让的分类

第九条按转让方式分类

(一)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根据协议约定,本行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入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本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二)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根据协议约定,本行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有偿转出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本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第十条按转让类别分类

(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受让方购入出让方的信贷资产,并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出让信贷资产的同时,与受让方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的日期,以约定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其出让的信贷资产。

第四章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本行受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2. 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3. 出让方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 受让资产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5. 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6. 受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应真实和有效,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出让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二)其他条件

1. 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纳入本行综合授信管理,如借款人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则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如借款人在本行无授信额度,则需重新增加授信额度。

(2)出让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得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的书面确认。

2. 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让方应具有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出让方占用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

(2)出让方在本行预留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在出让方不履行回购义务时,本行有权将此通知书发出。

第十二条本行出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贷资产的出让,应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等相关规定。

(二)出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本行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第五章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

第十三条回购期限应不短于一个月且不长于一年(含);对确需短于一个月,长于一年的回购业务,应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同一笔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果涉及到两项(含)以上到期时间不同的信贷资产,则其回购期的上限应为最近到期的信贷资产剩余期限。

第十五条回购到期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六章定价及其方法

第十六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定价

(一)在进行贷款转让前,应对拟转让贷款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二)可选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的贷款进行评估,对评估(咨询)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三)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根据转让时的信贷资产本金、交易成本、出让人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和回购到期时的回购利息构成,转让价款和回购利率由转让双方根据回购期限、交易成本、出让方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回购到期时,出让方应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将回购利息一次性按期支付给受让方。

第七章建立大额贷款转让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出让方、受让方双方均须对单份(或单笔)贷款转让合同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业务,按贷款转让交割日所在月进行统计,在月后8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当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一)贷款出让方、受让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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