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回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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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费回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电费回收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力部门,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如何解决电费回收难问题是电力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通过分析当前新形势下电费回收难问题产生的背景,找出电费回收难的原因,最后指出应采取包括加强领导、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等在内的几条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电费回收;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供求形势的变化以及优质服务的进一步推进,电费回收面临许多困难和压力,收费难度增加、坏账风险加大,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卖好电和收好费是电力营销工作的核心。同时,电费回收也是供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是供电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电费收入是供电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供电企业经营业绩的综合反映,电费足额回收是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的最终目的,也是供电企业实现资金良性循环和实现资产优良、业绩优秀的重要内容,然而电费回收难一直是困扰供电企业多年的难题。对电费回收管理的好坏,影响到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关系着供电企业生存的命脉。所以如何做好电费回收工作,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一、电费回收难产生的背景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使一些产品单一、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设备陈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使得电费结算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增大了电费回收的难度。《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对一些大型企业户,如果其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而电力企业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无疑将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电费回收难的原因及表现

(一)劳动组织不合理。任何有序的组织,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有效调动组织中的各种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而我国农村供电所人、财、物收归供电企业直管后,对人的管理却未跟上。供电所管理人员和电工采取“亦工亦农”,但主要是以农的身份从事农电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农田上,事实上没有形成一支有序的劳动组织,供电局和供电所对电工无统帅力,搞好农村用电工作的基本条件不具备。

(二)人员素质偏低。一是文化层次太低,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当然,年龄结构的优化可以通过人员更换,但文化层次的提升,则必须依赖于培训和提高供电所人员的待遇而吸引文化程度高的人员加入等措施。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有赖于其它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政府行政干预。个别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为,使供电企业不便采取停限电手段催收电费。这类电力客户大多用电能量比较大,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又是纳税大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在发展经济中,制定了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当受扶持的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电费就成了这些企业的“无偿补贴”。在当地经济扶持政策下所产生的电费拖欠额,往往又是电费拖欠款中的大户,供电部门奈何不得。

(四)收费模式不合理。以一个农村电工包揽一村的抄表收费及相关用电业务的管理办法,使农村电工的工作失去应有的监督。农村电工在自己管理的村,在用电收费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在监督不力,约束不到位的情况下,必然出现问题。这也是被很多管理实践所证明的真理。因而,旧有收费模式在设计上,就存在严重的缺陷。

(五)旧欠电费回收更是难上加难。旧欠电费大多都集中在经营不善的企业和党政机关、执法部门,并呈现出欠费金额大、催收难的特点。在欠费户中,居民用电户欠费微乎其微,即使欠费,数额也小,易于催收。

三、解决电费回收难的措施

(一)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成立专门的班子,配备精干人员,在电费回收问题上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及时针对回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应对之策。为保证协调、指挥的有效性,应由行政一把手挂帅,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处室参与,并明确相应的职责,确保电费回收过程中,管理层人员的工作到位。

(二)以人为本。规范管理要靠人来实现,靠以人为本的方法抓管理、抓落实,才能抓出实效。为此,要加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收费人员的整体素质。教育员工提高认识、转变思想,从自身抓起,通过主观去改造客观存在的问题,靠主观努力,靠实干促回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对抄、核、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增强其紧迫感、求知欲和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电力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用法律关系调整经济关系,各经济主体之间都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要强化法律手段,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民事和经济诉讼以及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履行供电合同和执行违约金制度。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产权分界、计量结算方式、执行电价、缴费时间及相关责任。用电方每月分1至3次进行结算,要求客户在每次用电前为15天或10天的电费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预交15天或10天电费的形式,相当于预交电费的电量用完后,预交电费充抵当期电费,用电方必须为下一阶段用电重新提供电费担保。供电方应与用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和《电费回收协议》,或在《供用电合同》中设立保证条款,依法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不必要用电纠纷的发生。同时,与法院合作,成立专门的追欠机构,争取政府支持,创造清欠环境。

(五)改进电费计算方式。运用技术和管理手段。如:预付电费,加大科技投入,装设智能电量控制装置(如IC卡电能表等)。加强收费管理。建立电费电话查询系统,畅通收费渠道,完善各种电费收缴方式,为客户交费提供便利。建立用户电费提示和催费自动短信提示功能,开展客户交纳电费信用与风险等级评价工作。积极推行一户一表。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帮助解决用电存在的困难。当电网缺额限电时,对屡催未缴的长期欠费户采取停、限电措施。在电费回收工作中,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注意证据的保留,及电费回收的时效问题。四、结语

电费回收管理规范不仅有利于国泰民安、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拉动内需,而且对电力企业自身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下强化供电企业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催收电费,是一项新课题,也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巩固和健康发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明学,新形势下电费回收难的原因及对策[J].农村电工,2005年第3期:8.

[2]陈岚,利用科技手段,促进电费回收[J].农村电气化,2004年第12期:37-38.

[3]吴钢伟,开创大客户电费回收新局面[J].大众用电,2010年第5期:11-12.

[4]王绵斌、谭忠富、张蓉,供电企业规避电费回收风险的客户信用评价方法[J].华东电力,2007年第1期: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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