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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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5]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3月27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大力推进“深圳质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期,包括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等所耗费的时间。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应当将工期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的依据。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合理安排进度计划,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工期。
分包工程中的总包单位参照建设单位职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