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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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拓宽选人视野,规范干部任用提名推荐工作,不断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任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试行办法》、《宜宾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举贤荐能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权责相当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分为初始提名推荐和正式提名推荐。初始提名推荐,是指根据有关领导职位的要求,在一定范围符合条件的人选中进行的广泛民主推荐;正式提名推荐,是指在初始提名推荐的基础上,采取一定方式从初始提名人选中推荐产生考察对象人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主推荐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人选。
第五条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初始提名推荐
第六条初始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一般采用以下四种方式进行:(一)组织提名推荐。按照选拔任用有关职位领导干部的工作要求,各院(系)党总支、教辅单位党总支以及党委、校行政职能部门,可以在本单位(部门)符合条件人员中向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建议人选。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校党委组织部可以在召开民主推荐会议的基础上,向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建议人选(若推荐对象是本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直接作为正式提名人选)。由组织提名推荐的领导干部建议人选,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并填报《宜宾学院提名推荐干部登记表》(样表附后),说明推荐理由,加盖组织公章,在规定时间交校党委组织部。
(二)领导署名推荐。按照选拔任用有关职位领导干部的工作要求,校级领导干部可以个人名义向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建议人选。以个人名义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建议人选的,须填写《宜宾学院提名推荐干部登记表》(样表附后),说明推荐理由,并由推荐人亲笔签名后,在规定时间交校党委组织部。
(三)群众提名推荐。按照选拔任用有关职位领导干部的工作要求,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干部、教授和其他教职工)可向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建议人选。以群众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建议人选的,须填写《宜宾学院提名推荐干部登记表》(样表附后),说明推荐理由,并由推荐人亲笔签名后,在规定时间交校党委组织部。
(四)干部个人自荐。按照选拔任用有关职位领导干部的工作要求,干部个人可向校党委自荐报名作为领导干部建议人选。
以自荐报名方式要求作为建议人选的,须填写《宜宾学院干部个人自荐报名表》(样表附后),说明自荐职位(非定向推荐除外)及个人基本情况,并由自荐人亲笔签名确认后,在规定时间交校党委组织部。
根据选拔职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上述四种提名推荐方式可综合运用,也可单独采用。
第七条初始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工作,应当做到推荐职位公开(非定向推荐除外)、资格条件公开、程序方法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初始提名推荐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提名推荐职位。通过召开干部大会、印发文件等形式,就拟民主推荐选拔的有关领导职位、人选资格条件、提名推荐方式方法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提名推荐建议人选。根据选拔职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综合运用组织推荐、领导署名推荐、群众提名推荐、干部个人自荐等多种方式(或单独采用一种方式)提名推荐建议人选。
(三)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对提名推荐出的建议人选,严格按照公布的资格条件要求,由校党委组织部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提名人选,应及时向有关推荐者进行反馈说明。
(四)确定初始提名人选。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提名推荐建议人选,经研究确定为初始提名推荐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初始提名推荐结果情况。
第九条初始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建议人选,一律实行书面推
荐,口头推荐无效。
书面提名推荐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以下次初始提名者为责任主体。
第十条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建议人选,必须坚持原则,出以公心,严格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推荐建议人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提名推荐时,应如实填写《宜宾学院提名推荐干部登记表》,同时可附其他推荐材料,并对提名理由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党总支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本单位可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建议人选,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书面推荐;并以党总支名义向学校党委呈报正式推荐提名请示,报送规定材料,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作为初始提名人署名。党政机关各职能处(部、室)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本部门可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建议人选,应召开处(部、室)务会议讨论决定,以部门名义按规定程序进行书面推荐,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初始提名人署名。
第十二条各党总支、党政机关各职能处(部、室)和个人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的领导干部建议人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职位空缺、人岗相适等情况,统筹考虑。确属工作需要的,经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正式提名推荐。
第三章正式提名推荐
第十三条根据选拔职位的实际情况,正式提名推荐领导干部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初始提名推荐后,如需进一步缩小提名人选范围时,可先采取召开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根据推荐结果按一定比例初选出推荐票相对集中的人选后,根据需要再提交党委扩大会投票推荐或大评委制公开陈述推荐。
(二)党委扩大会投票推荐。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采用“两次推荐”、“两推一述”等方式,由参会人员按要求从初始提名推荐人选(或干部、教职工大会民主推荐初选出的人选)中,无记名投票推荐拟任职位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选。可以进行定向推荐,也可进行非定向推荐,原则上实行拟任职位差额推荐。提名推荐党总支书记、院(系)院长(主任)以及校党委、校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人选时,一般应采取这种推荐方式。
(三)大评委制公开陈述推荐。根据特殊岗位选拔职位情况,合理确定参与陈述推荐的评委组人员,每个评委组原则由15-19人组成,评委中相关领导干部、选拔职位所涉及行业专家、各方面群众代表都应有一定比例。召开公开陈述推荐会,由初始提名推荐人选(或干部、教职工大会民主推荐初选出的人选),按要求分别进行答题陈述后,由各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拟任职位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选。提名推荐有关职位优秀年轻干部及有特殊性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人选时,一般应采取这种推荐方式。
第十四条正式提名推荐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投票推荐。根据选拔职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推荐方式和参与推荐的人员(评委)范围,组织召开相应的推荐会议(包括干部、教职工大会、党委扩大会、大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