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军事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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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期间,美日曾是宿敌。

珍珠港事件及广岛、长崎的两颗原子弹为这一期间的两国关系作了充分的注解。

但战后不久,日美迅速化敌为友,逐渐走上了一条相互媾和的道路,其核心在于日本的军事主导权的出让。

从此后,美国在亚洲获得了一个极其关键的军事战略据点,而日本则免除了许多战败后的惩罚,获得了长久喘息的机会。

美日军事同盟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变迁,如今已非同往昔,它的发展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中国军事战略的选择。

探索日美军事同盟的演变历程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的把握未来大国关系的走向。

历史的怪胎
美日军事同盟是二战后大国关系调整的产物。

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共同签署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文件,一个是《波茨坦宣言》,另一个是《雅尔塔协定》。

上述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战败国必须逐步废除军国主义,成立一个和平的民主政府,之后同盟国占领军即行撤离。

当时,占领日本的正是美国军队。

由此,美国主导了战后日本的民主化改造,致使两个昔日的冤家对头走到了一起。

在美国的主导下,战后初期,日本的确一度走上了民主化和非军事化的道路,制定了和平宪法。

原本按照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和其它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但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改变对日政策,积极武装日
本,这为其后的美日军事同盟埋下了伏笔。

1950年6月25日,朝鲜内战爆发,美国为了将日本变成其在亚洲的军事基地与反共“防波堤”,中断了对日本的民主化改造进程,转而与日本实现单独媾和。

1951年9月8日,美、英、法与日本片面签署《旧金山对日和约》,随后又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即旧安保条约。

在日本国内军国主义的垄断财团和军工基础未被彻底清除的前提下,《旧金山对日和约》使日本再次获得了形式上的独立,同时按照《波茨坦宣言》本该撤出的美国军队却获得了长久驻扎日本的权力。

旧金山条约称,“日本希望美利坚合众国在日本国内及周围驻扎其部队”,“美利坚合众国为了和平和安全的利益,目前愿意在日本国内和周围驻扎其相当数量的武装部队,同时希望日本自己能逐渐增加承担其对直接和间接侵略的自卫责任”。

这一驻扎就是
半个多世纪。

日美安保条约从一开始就具有军事同盟的性质。

这在条约签订之前美国的对日方针与日本的态度中就体现出来了。

1951年1月19日,杜鲁门总统在给即将访日的国务院政治顾问杜勒斯的训令中指示:“对日媾和条约的基本立场就是要将日本作为自由阵营的一翼,作为对抗共产主义的堡垒纳入美国的亚洲战略、世界战略之中。

”“条约谈判的基本目的,就是要确保日本留在自由世界阵营,使其在抵抗共产主义的进一步扩张政策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而日本则投桃报李做出回应:“日本完全恢复独立后,作为民主阵营的一员,应对抗共产主
义势力,协助维持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因此,不难看出,美日安保条约的主要着眼点,就是根据美国对苏联的战略,实现其与日本“共同保卫世界”的战略图谋。

然而,1951年的旧安保条约并非是一个对等的条约。

首先,条约具有单方性,只规定了美军拥有在日本的驻军的权力,而没有明确每个对日本防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条约伤害了国家尊严与独立国家的自主性,如旧安保条约的第一款规定,美军可以根据日本政府的要求,镇压日本国内内乱,第2款规定不经美国同意不得向第三国提供基地。

因此条约生效两年后,日本国内就出现了要求修改条约的强烈呼声。

经过近十年的讨价还价,直至1960年1月,美日两国才签署了新的《日美安全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条约》。

军事同盟的确立
新的安保条约增加了日本的独立性,提升了日本作为独立国家的地位。

首先,新的安保条约取消了旧条约中的“内乱条款”以及日本不经美国同意不得向第三国提供军事基地等不平等条款。

其次,增加了“事先协商制度”,规定驻日美军军事部署及装备的重要变更和利用日本基地的作战行动,都要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

这里的“军事部署的重要变更”主要是指超过陆军一个师、空军一个联队或航空队、海军一个特遣部队的调动;“装备的重要变更”主要
是指把核弹头及中远程导弹运进日本以及与此相关的基地使用事项。

再次,设置了条约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后,“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把它想要废除条约的意图通知另一方。

在那种情况下,本条约在上述通知发出一年后即告失效”。

此外,新安保条约第5条还把日美“共同防卫”的地理范围确立为“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以及第6条对在该领域以外的远东地区的军事行动做出了规定。

这样一来就明确了“共同防卫”的边界。

日本之所以能获得上述突破,有赖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

1968年,日本经济实力已跃居世界第三,仅次于苏美两国。

军事上,日本先后完成了四期“防卫力量发展计划”,建立了一支可以“有效对付有限的、小规模侵略”的军事力量,1976年,日本还制定了《防卫计划大纲》。

从而使美日两国达成相对平等的军事同盟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0世纪70年代,远东地区的军力对比发生明显变化。

美国整体实力逐渐衰退,而苏联
军事力量却日渐强大,呈现出苏攻美守的战略格局。

在这一战略格局下,美国有意加强与日本的同盟关系以抗衡苏联。

而此时的日本也在积极谋求日美安保条约取得实质性进展。

经过
两年多的磋商,日美两国在1978年制定了《防卫合作指导方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具体规
定:一是规定了双方为预防对日本的武装入侵而应采取的措施。

一方面,日本应在自卫所需范围内,保持适当规模的防卫力量,并确保美军稳定而有效地使用日本的基地和设施;另一方面,美国要在保持核威慑的同时,在前沿部署快速反应部队。

此外,双方还就情报交换、联战、联训、联演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

二是规定了双方在“日本遭受武力进攻”时的共同行动。

即当日本遭受外部武力进攻时,“有限小规模的侵略”由日本独自承担;当日本独自无法排除困难时,美国给与必要的援助。

三是规定了远东地区发生影响日本安全的事态时,
两国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自此,日美军事同盟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1979年,日本首相大平正芳访美首次使用了“同盟”一词,1981年铃木善信访美,第一次明确了日美两国的“同盟关系”。

1983年,中曾根康
弘首相访美时更进一步的表示,要将日本建成“不沉没的航空母舰”以防止苏联逆火式轰炸机和军舰、潜艇的南下。

尽管基于战略利益的需要,日美军事同盟关系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日本一直所期望的对等军事协作的时代远未到来。

冷战后的同盟裂痕
苏联解体后,美国成了世界上的头号强国。

随着共同威胁的解除,美苏争霸时期所建立起来的军事同盟的作用受到了质疑。

在欧洲是北约军事同盟,在亚洲则主要是指日美军事同
盟。

为此,1990年2月,美国政府向日本表明将削减驻日美军5000人,4月,美国国防部发表亚洲战略文件提出分三步把部署在亚洲的兵力削减至9万人。

1991年,海湾战争爆发,日
本借机提出参加多国部队,以提升日本的国际政治地位。

但这一行动由于严重违背了日本的和平宪法而未能成行。

但在日本国内右翼势力的推动下,日本很快推出了《联合国和平合作
法草案》并于1992年获得通过。

同年,日军“依法”走出了国门,1200多名日本军人被遣往
柬埔寨参加维和行动。

同时,日本还加强了与东盟的关系,以期主导亚洲安全合作的主导而海湾战争结束后,美国为了填补“威胁空白”,开始将过去的潜在威胁提升为主要威胁。

1993年美国在《全面防务审查报告》中提出了四大威胁,其中经济威胁的矛头直指日本,
从而引发了美日之间激烈的贸易战。

美国开始对日本实行高压政策。

在军事合作上设置技术壁垒,避免防卫技术的主导权再次落入日本人的手中。

而经济强大后的日本也屡屡向美国说
“不”。

1994年2月,日本首相细川护熙访美时明确拒绝了美国关于确定日本从美国进口产品的数值指标的要求,促使日美贸易逆差进一步拉大。

1995年美日之间进行的汽车和汽车零
部件谈判再次破裂,美日同盟首次出现了裂痕,并扩大至军事合作领域。

克林顿政府执政初期,美国国防部宣布,如果没有等量级的日本军民两用技术的流入,那么在联合开发项目中,日本承包商将无法获得美国相关军事技术。

这一所谓的“技术换技术”政策使美日军事同盟关
系打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此时的日本防务政策也开始转向。

1994年,日本首相樋口广太郎
出台了新的防务研究报告,开始考虑与东盟合作论坛等机构开展的“多边安全合作”置于日美安全合作之上,以试探美国对日本的安保承诺的反应。

面对日本军事战略上所表现出的摇摆情绪,美国国防部立即采取了应对措施。

首先向日本表明,美国希望日本未来的军事防卫大纲的基础是美日同盟而不是联合国或多边合作。


次,进行美日对话,重新评估1978年的“防卫合作指导方针”。

再次,强调继续维持驻日美
军基地的重要性,指出美国的亚太安全政策必须依靠确保美军对日本基地的使用权和日本对美军作战的支援。

驻日美军不仅要保护日本及其附近的美国利益,而且应维护整个远东地区的和平和安全做出贡献。

美国政府重申了日美安保体制是“保护美国在东亚国家利益的基石”,指出:“没有比美日同盟更为重要的双边关系”,“日本至今提供的援助比任何一个盟国
都要慷慨”等等。

而95年11月份出台的《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从长远角度进行了双方
军事协作的规划,重申了“日美安保条约”是日美同盟关系的核心,是日美在全球问题上合作的基础,对于日本政府和国民而言,美国的这些承诺无异于起到了定心丸作用。

当然,日本经济也因签署广场协议开始衰退,“失去的十年”迫使其与美国由对抗再度走向合作。

美日军事同盟的蜜月期
从1996年至今,日美军事合作日趋紧密。

日本加速了日美军事合作的立法进程,使得日美军事同盟关系不断得到加强。

其中1999年出台的《周边事态法》,进一步明确了战时日
军如何为美军提供后方支援。

此外《自卫队法部分修订》、《日美相互提供物资与劳务协定修订》仅以扩大了日美双方的军事合作范围。

在完成了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日美军事同盟关系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

一方面,美国为了减轻财政压力,积极要求日本在日美军事同盟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而日本也有意
通过日美同盟关系借船出海,试图以“建立更加稳定的安全保障环境”而有所作为,从而扩大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9.11”事件为日本军事上走出国门提供了契机。

事后,日本出台了《反恐怖特别措施法》,为战时派遣军队提供法理依据。

该法突破两大限制:一是突破了地理位置的限制。

《周边事态法》规定“远东有事”时,日军可以在日本周边公海之内为美军提供后方支援,但《反恐怖特别措施法》为支援美军战斗,日本军舰可以往来于太平洋、印度洋,日本运输机和兵员可驻扎阿富汗的邻国,海外派兵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国际公海、空域以及当事国同意的外国领土,为日后自卫队全球派遣开了口子。

二是降低了对美军事支援的批准权限。

依照《周边事态法》,日均实施对美支援必须事前得到国会的批准。

但《反恐怖特别措施法》则突破了这一禁忌,由事前认可变成“事后报告”,为自卫队军事行动的先斩后奏开辟了道路。

为了避免外界的更多猜疑,日军在一系列重大事项上始终紧随美军,为其军事行动突破越来越多的限制开道。

伊拉克战争后,日本迅速通过了《伊拉克重建支援也别措施法》,打破了直接向冲突地区派遣军队的先例。

而美国为了打压越来越多的现有秩序的挑战者也迫切需要一个像日本这样的马前卒为自己的全球战略利益效力。

日美军事同盟的未来
结盟的基础是威胁的存在。

那么对美国而言,恐怖主义、新兴崛起的大国、不守规矩的“无赖国家”,比冷战时期的苏联更难对付。

因此,美国需要在世界各地培植代理人为其全球利益打前战,但能真正尾随其后的忠实盟友并不多,重量级盟友更是少之又少。

日本是未来美军干涉亚洲事务的关键一环,而日本也急欲挣脱各种政治上的束缚,逐渐由经济大国逐步向军事、政治大国转型。

美日之间这种相互借重的战略需求决定了美日军事同盟的长期性。

所不同的是,美日同盟的防卫任务由原来的“保卫日本”逐步向“地区干预”转型。

为了调动日本的积极性,美国会将更多的防务任务交给日本,而日本则会利用这一契机加速发展自己的军事力量,推进“自卫队”向“国防军”的转变,今后日美军事同盟的主动出击的意识将更加浓厚。

当然,为了避免美日军事同盟对相关国家的刺激,美国将会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加强美日军事合作水平。

这里的相关国家主要是指我们中国。

近来,美日一方面在媒体上大肆炒作“中国威胁论”,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周边部署导弹防御系统,悄悄设置军事陷阱,试图干涉中国未来的统一大业。

美日军事同盟的合作水平已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台湾当局的军事判断,对此我们所要做的恐怕还不止是防范,更多的可能是要从更广阔的层面去化解这一军事同盟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要让美国当局明白,亚洲版北约只会制造更多的对抗而非合作,美国损失的将是从中国可能获取的长远利益。

(文育富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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