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同盟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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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同盟的发展轨迹

吕耀东

2013-2-16 16:04:42 来源:《当代世界》(京)2007年9期美日同盟关系经历了冷战时期同盟关系的确立、冷战后美日同盟的“漂流”及调整、“9•11”事件后美日同盟强化的阶段性演化过程。由于美日同盟各个时期核心现实利益的变化、发展,一方面,美日同盟正在发生结构性嬗变,“美主日从”关系正在向“对等性”、“双向性”和“平等化”的方向演变;另一方面,随着美日同盟功能的扩展,美日同盟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走向全球化和军事一体化。

冷战时期美日同盟关系的确立

1945年日本战败后,美国确立了对日本的单独占领,按自己的价值体系对日本实行改造和制定扶植日本的政策,这为日本选择与美国签署安全条约奠定了基础。1951年日美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规定:缔约国可在日本驻军,日本可以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等。这就为美日结盟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日本与美国还签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并根据这一条约,于1952年2月缔约了《日美行政协定》。根据这些条约和协定,承认美军驻扎日本国内及其周围地区,规定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并分担驻扎费用。这些“美主日从”的规定为确立美日事实上的同盟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成了美日同盟的基本框架。

日本作为战败国被美国单独占领,在政治上完全丧失发言权。日本的决策层在美国的压力和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之下,选择了与美国签署安全条约的方式。当时,日本首相吉田茂的基本思路是:在安全上以向美军提供军事基地换取美军的保护,采取“重经济轻军备”路线,腾出主要资源来专心致志地搞经济建设,使

日本尽快地强大起来。正是基于政治上的被迫性和经济上的主动性,日本接受了“美主日从”的同盟关系,确立了“以美日关系为基轴”的外交与安全政策。

美日两国于1960年1月又签署了《美日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等相关协定。该新安保条约规定不经美同意不得将基地权利给予第三国的规定,写明了美国对日本负有防卫义务,规定了要加强相互防卫的力量和促进美日经济合作等内容,这体现了同盟当事国的协作关系及其法律地位。

随着冷战的加剧,1978年11月,美日又制定了《美日防务合作指导方针》,赋予了美日在东亚防卫行动原则,使日本成为美国在亚洲反苏反共的生力军。1981年5月,铃木善幸首相访美时与里根总统发表联合声明,双方首次共同使用了“美日同盟”的表述。这一表述使美日同盟关系得到进一步确认。日本首相中曾根1983年初访美时对里根总统说,“美日两国是命运的共同体”。还对外表示,“日本列岛可以起到不沉的航空母舰的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美国在亚洲的战略政策。冷战后期美苏争霸的态势,客观上使美日同盟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发展。

冷战后美日同盟的“漂流”及调整

冷战结束后,西方同盟内部的凝聚力下降,美日两国把自己的国家利益放在对外战略的首位,过去被隐藏在共同安全利益背后的美日经贸摩擦日益表面化、公开化。当时美日经济摩擦愈演愈烈,政治合作关系松懈,甚至危及到双方的同盟关系;日本国内也出现了对美国说“不”的声音。但是,日本经过各界精英的一番战略论争后确认:尽管冷战后世界形势趋缓,但亚洲地区仍存在地区冲突,日本在安全上仍需要得到美国的保护,美军继续驻扎可以使日本节省大量的军费

开支,集中精力发展日本自己的高科技军事力量。海湾危机的爆发,使美国将军事战略重点转向对付地区性冲突;而中国在地缘政治中的地位上升,又使美日开始重视和加强同盟关系。1992年初,老布什访日时,双方在发表的《东京宣言》中表示:“美日两国认识到战后两国所保持的密切合作给两国社会带来的利益,并决心在此基础上构筑更加密切的伙伴关系……美国和日本是肩负形成新时代的特殊责任的国家”。也就是说,美日两国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了美日同盟关系对维护双方的亚太战略利益的重要作用。

美日同盟经过短暂的“漂流期”后,进入了“再定义”时期,“再定义”的调整进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1994年到1996年期间,主要回答了“要不要”美日同盟的问题。1994年11月,美国国防部负责国际安全事务的助理国防部长约瑟夫•奈访日时指出:“我们要着眼于本世纪末,着眼于东亚地区将来会发生什么,同日本磋商美日安全条约体制应该如何适应东亚的形势。”他还向美国国防部提交了一份要求调整对日政策、重新定义美日安全保障体制的备忘录。1995年2月,美国国防部发表的由约瑟夫•奈主持的《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安全战略报告》中明确指出:“美日安全同盟是美国在亚洲安全政策的基石”。同年11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新《防卫计划大纲》也称,美日安保体制对于确保日本及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建立更稳定的安全保障”不可或缺的,对美国的东亚战略调整进行了积极回应。第二阶段主要回答了美日同盟“如何做”的问题。1996年4月《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的发表,标志着“再定义”的全面启动,其掣肘中国,控制朝鲜,防范俄罗斯,维护美日两国在亚太地区“共同利益”的目的性十分明显。1997年新《美日防务合作指针》的制订,是美日同盟继1960年的新《美日安全条约》、1978年的《美日防防合作指针》之后的第三次调整。它进一步扩大了美日同盟的活动范围和职能,为日本的军事行动扫清了道路,确定了新时期美日安全保障体制的战略目标。但也严重恶化了亚太地区

的安全环境。“新指针”发表和日本国会相继通过一系列相关法案,标志着“再定义”进入了具体落实阶段。总之,20世纪“90年代有许多迹象表明,美日之间合作的密切程度在增强,同时为日本将来更大的独立自主打下基础。”美日两国致力于建立面向21世纪的军事伙伴关系的表现,大大提高了日本的政治和军事地位,其“被保护者”色彩逐步趋于淡化。

“9•11”事件后美日同盟关系的强化

21世纪初期,美日基于各自的安全战略需要,进一步扩大美日同盟的发展空间。在美国看来,日本根据1999年的《周边事态法》在战时对美实施后勤支援还不能满足其战略需要,日本有必要从行使单独自卫权走向行使集体自卫权,因而鼓励日本突破“和平宪法”,参加“集体防卫”。

2001年4月上台执政的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对于行使集体自卫权态度积极。美国发生“9•11”事件后,日本制定一系列新的法案以配合美国“反恐”,借“反恐”强化美日军事同盟关系。2001年10月,日本国会众参两院通过的《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三法案,突破了《周边事态法》中自卫队对美支援的区域在“周边地区”的限制,进一步扩大自卫队的活动范围。

2002年小泉的咨询机构“对外关系工作组”在《21世纪日本外交的基本战略》研究报告中指出:“日本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重要的目的是确保独立与国土、国民的安全。在可预见的未来,其现实的手段只有美日安保体制。”基于这样的外交战略,小泉政府出台了包括《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在内的所谓“有事立法”三大相关法案。在伊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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