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同盟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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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同盟的发展轨迹
吕耀东
2013-2-16 16:04:42 来源:《当代世界》(京)2007年9期美日同盟关系经历了冷战时期同盟关系的确立、冷战后美日同盟的“漂流”及调整、“9•11”事件后美日同盟强化的阶段性演化过程。

由于美日同盟各个时期核心现实利益的变化、发展,一方面,美日同盟正在发生结构性嬗变,“美主日从”关系正在向“对等性”、“双向性”和“平等化”的方向演变;另一方面,随着美日同盟功能的扩展,美日同盟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走向全球化和军事一体化。

冷战时期美日同盟关系的确立
1945年日本战败后,美国确立了对日本的单独占领,按自己的价值体系对日本实行改造和制定扶植日本的政策,这为日本选择与美国签署安全条约奠定了基础。

1951年日美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规定:缔约国可在日本驻军,日本可以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等。

这就为美日结盟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日本与美国还签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并根据这一条约,于1952年2月缔约了《日美行政协定》。

根据这些条约和协定,承认美军驻扎日本国内及其周围地区,规定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并分担驻扎费用。

这些“美主日从”的规定为确立美日事实上的同盟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成了美日同盟的基本框架。

日本作为战败国被美国单独占领,在政治上完全丧失发言权。

日本的决策层在美国的压力和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之下,选择了与美国签署安全条约的方式。

当时,日本首相吉田茂的基本思路是:在安全上以向美军提供军事基地换取美军的保护,采取“重经济轻军备”路线,腾出主要资源来专心致志地搞经济建设,使
日本尽快地强大起来。

正是基于政治上的被迫性和经济上的主动性,日本接受了“美主日从”的同盟关系,确立了“以美日关系为基轴”的外交与安全政策。

美日两国于1960年1月又签署了《美日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等相关协定。

该新安保条约规定不经美同意不得将基地权利给予第三国的规定,写明了美国对日本负有防卫义务,规定了要加强相互防卫的力量和促进美日经济合作等内容,这体现了同盟当事国的协作关系及其法律地位。

随着冷战的加剧,1978年11月,美日又制定了《美日防务合作指导方针》,赋予了美日在东亚防卫行动原则,使日本成为美国在亚洲反苏反共的生力军。

1981年5月,铃木善幸首相访美时与里根总统发表联合声明,双方首次共同使用了“美日同盟”的表述。

这一表述使美日同盟关系得到进一步确认。

日本首相中曾根1983年初访美时对里根总统说,“美日两国是命运的共同体”。

还对外表示,“日本列岛可以起到不沉的航空母舰的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美国在亚洲的战略政策。

冷战后期美苏争霸的态势,客观上使美日同盟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发展。

冷战后美日同盟的“漂流”及调整
冷战结束后,西方同盟内部的凝聚力下降,美日两国把自己的国家利益放在对外战略的首位,过去被隐藏在共同安全利益背后的美日经贸摩擦日益表面化、公开化。

当时美日经济摩擦愈演愈烈,政治合作关系松懈,甚至危及到双方的同盟关系;日本国内也出现了对美国说“不”的声音。

但是,日本经过各界精英的一番战略论争后确认:尽管冷战后世界形势趋缓,但亚洲地区仍存在地区冲突,日本在安全上仍需要得到美国的保护,美军继续驻扎可以使日本节省大量的军费
开支,集中精力发展日本自己的高科技军事力量。

海湾危机的爆发,使美国将军事战略重点转向对付地区性冲突;而中国在地缘政治中的地位上升,又使美日开始重视和加强同盟关系。

1992年初,老布什访日时,双方在发表的《东京宣言》中表示:“美日两国认识到战后两国所保持的密切合作给两国社会带来的利益,并决心在此基础上构筑更加密切的伙伴关系……美国和日本是肩负形成新时代的特殊责任的国家”。

也就是说,美日两国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了美日同盟关系对维护双方的亚太战略利益的重要作用。

美日同盟经过短暂的“漂流期”后,进入了“再定义”时期,“再定义”的调整进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1994年到1996年期间,主要回答了“要不要”美日同盟的问题。

1994年11月,美国国防部负责国际安全事务的助理国防部长约瑟夫•奈访日时指出:“我们要着眼于本世纪末,着眼于东亚地区将来会发生什么,同日本磋商美日安全条约体制应该如何适应东亚的形势。

”他还向美国国防部提交了一份要求调整对日政策、重新定义美日安全保障体制的备忘录。

1995年2月,美国国防部发表的由约瑟夫•奈主持的《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安全战略报告》中明确指出:“美日安全同盟是美国在亚洲安全政策的基石”。

同年11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新《防卫计划大纲》也称,美日安保体制对于确保日本及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建立更稳定的安全保障”不可或缺的,对美国的东亚战略调整进行了积极回应。

第二阶段主要回答了美日同盟“如何做”的问题。

1996年4月《美日安全保障联合宣言》的发表,标志着“再定义”的全面启动,其掣肘中国,控制朝鲜,防范俄罗斯,维护美日两国在亚太地区“共同利益”的目的性十分明显。

1997年新《美日防务合作指针》的制订,是美日同盟继1960年的新《美日安全条约》、1978年的《美日防防合作指针》之后的第三次调整。

它进一步扩大了美日同盟的活动范围和职能,为日本的军事行动扫清了道路,确定了新时期美日安全保障体制的战略目标。

但也严重恶化了亚太地区
的安全环境。

“新指针”发表和日本国会相继通过一系列相关法案,标志着“再定义”进入了具体落实阶段。

总之,20世纪“90年代有许多迹象表明,美日之间合作的密切程度在增强,同时为日本将来更大的独立自主打下基础。

”美日两国致力于建立面向21世纪的军事伙伴关系的表现,大大提高了日本的政治和军事地位,其“被保护者”色彩逐步趋于淡化。

“9•11”事件后美日同盟关系的强化
21世纪初期,美日基于各自的安全战略需要,进一步扩大美日同盟的发展空间。

在美国看来,日本根据1999年的《周边事态法》在战时对美实施后勤支援还不能满足其战略需要,日本有必要从行使单独自卫权走向行使集体自卫权,因而鼓励日本突破“和平宪法”,参加“集体防卫”。

2001年4月上台执政的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对于行使集体自卫权态度积极。

美国发生“9•11”事件后,日本制定一系列新的法案以配合美国“反恐”,借“反恐”强化美日军事同盟关系。

2001年10月,日本国会众参两院通过的《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三法案,突破了《周边事态法》中自卫队对美支援的区域在“周边地区”的限制,进一步扩大自卫队的活动范围。

2002年小泉的咨询机构“对外关系工作组”在《21世纪日本外交的基本战略》研究报告中指出:“日本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重要的目的是确保独立与国土、国民的安全。

在可预见的未来,其现实的手段只有美日安保体制。

”基于这样的外交战略,小泉政府出台了包括《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在内的所谓“有事立法”三大相关法案。

在伊拉
克主要战事结束后不久,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的《伊拉克复兴特别措施法案》也于2003年7月在日本国会通过,日本先后在2003年底到2004年初向伊拉克派遣了自卫队。

这是日本应美国要求首次向战斗发生区出兵,是二战结束以来日本在海外派兵问题上的重大突破,也是美日同盟关系的重大突破。

2004年2月,美日通过签署新的《美日相互提供物资劳务协定》进一步扩大了日本后勤支援的范围。

3月,日本内阁又通过“有事立法”相关联的《支援美军法案》、《国民保护法案》等7项法案。

这一系列相关法案的出台,突显美日同盟的强化,表现出日本配合美国全球“反恐”、应对紧急事态的战略倾向,“美日同盟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朗。

近年来,美日同盟加大针对中朝的倾向。

伊拉克战争后,美国调整全球军事部署,将战略重心东移亚太地区。

日本借机在新防卫大纲中渲染朝鲜核问题及台海危机,为新的美日防务合作营造气氛、寻找借口。

可以说,“9•11”事件后,日本加快“借船出海”的步伐,积极构建美日对外干预型军事体系,借助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不断扩大日本在该地区安全秩序建构中的作用。

美日同盟的现状、变化及走向
进入21世纪以来,美日同盟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有新的发展趋势:即“由依赖美国体制向可以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双向义务体制”转换;美日安保体制深化“涵盖亚太,多维渗透,攻防兼备”功能;引入导弹防御系统,深化美日军事合作。

美国的意图是:坚持美日同盟,继续保持在日军事存在,制衡中国,控制日本,维护其亚太安全利益;敦促日本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的支援,维护以美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

从日本的角度来看,美日同盟是日本安全战略的主要支柱,因而要强化美日同盟,“借船出海”,不断提高日本
在同盟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日本的“普通国家”化。

首先,美日同盟在不断强化的过程中迅速全球化。

2003年5月,美日首脑共同确认美日同盟是“世界中的美日同盟”。

所谓“世界中的美日同盟”就是美日军事同盟全球化。

即日本在全球范围以军事手段支持美国。

这标志着,美日军事同盟的适用范围继在20世纪90年代从远东扩大到亚太地区后,又在21世纪初扩大到全世界。

其次,日本不断争取美日同盟关系的“对等性”。

安倍上台后一改小泉内阁“重美轻亚”的外交政策,表示要“增强美日关系的对等性”,日本一些政要也曾主张在外交上要有独自的“坐标轴”,不做“第二个英国”。

而日本的“普通国家化”和美国全球战略调整过程中的“战略共识”,使美日同盟关系中的摩擦和冲突因素正在减少,合作因素日益增多。

正如安倍访美前表示的那样;“美日同盟是日本外交、安全保障的基础。

为了使美日成为不可动摇的坚固同盟,必须构筑起彼此之间的信赖关系”。

第一,通过地区安全合作框架的构建,不断强化美日同盟关系。

从整体来看,美日在亚太地区安全问题上日益借助于“价值观外交”的力量,目的在于联合有共同价值观的“民主国家”,组成“排他性”战略联盟,共同对付所谓“异己势力”。

在美日韩、美日澳两大战略合作框架中,美日同盟关系发挥着核心作用,并将通过加强21世纪美日战略对话来实现。

目前,美日加强战略合作关系,突出表现在谋求解决朝核问题方面:日本配合美国对朝政策;美国则对日本在“绑架问题”上的立场表示理解和支持。

第二,在深化美日双边合作的同时,强化美日同盟的系统功能。

美国前副国务卿阿米蒂奇在有关强化美日同盟的超党派报告书中认为,至2020年的美日同
盟将继续是亚洲的基础。

该报告中还对日本的宪法修改议论、制定固定法律使自卫队能够随时被派遣至海外表示了欢迎。

近年来,美国在持续推动日本海外派兵之后,又在日本建立导弹防御系统上不断加强两国的安全合作,并“要求日本政府允许行使目前宪法解释上禁止的集体自卫权”。

安倍曾就导弹防御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关系表示,“有必要研究什么是触及宪法禁止的集体自卫权”,并表示将研究可否拦截可能是以美国为目标的导弹。

他还在日本政府首次召开的“重新构筑安保法律基础恳谈会”上表示,“更加有效地发挥美日同盟的功能很重要”,强调有必要就行使集体自卫权进行具体讨论。

第三,由美国主导的美日军事一体化进程加速。

美日两国于2006年5月就驻美日军调整达成协议,为双边安全合作在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2007年的美日“2+2会议”的共同声明确认,美日将在导弹防御问题上共享情报。

目前日本防卫省决定向美国提供航空自卫队基地防空地面设施系统收集的防空情报。

特别是,近来美日《军事情报保护协定》签署,反映出美军和日本自卫队引进导弹防御系统等美日军事一体化的进程正在加速推进。

总之,日本的“普通国家化”与美国全球战略调整的利益交汇点,是美日同盟强化的原动力。

尽管两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东亚共同体及“慰安妇问题”上有所分歧,但并不影响深化美日同盟关系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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