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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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本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的申报流程、加强项目管理和财务监督,逐步形成一批影响力强、受益面广且运作规范的慈善公益品牌项目,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

第一条申报主体须原则上应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

的公益性团体可以通过挂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教育

机构的方式,以被挂靠单位为申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会“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宗旨,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应有利于增强慈善意识和动员慈善捐赠,有利

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慈善网()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申请表》,与所需其

他材料一同递交至市会或区县慈善分会,进行项目申请。材料的递

交须在本会公布的截止日前完成,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报的项目以添置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的,须向申报主体注册登记地所属区县慈善分会申报经审核后,由各慈善分会集

中报至市会。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以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申报:(1)申报主体是市属单位的,可将相关材料直接递交至市会申报。

(2)其他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其注册登记地所属区县慈善分会申报。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被我会评为优秀公益项目或受我会资助且连续多年实施的公益项目,可填简易申报表,直接交市会受理。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填写项目申请表前,须认真阅读《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未按照

要求填写的或未按照要求递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各区县分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根据市会制定的评审原则与相关要求组织评审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项

目材料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分会审核

表》一同递交至市会。

第九条市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及通过分会初审的项目材料进行整理后,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或复核意见。

第十条区评审小组由分会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市评审小组由本会理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

士组成。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的开支将参照市会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经区县分会审核报送的公益项目,资助经费一般采取市区配套。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或复核意见后,市会将组织专家对通过评审和复核的拟资助金额为十万元以上及部分十万

元以下项目进行申述论证。

第十四条经上述程序通过的公益项目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拟定为本会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第十五条申报的项目具有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1)项目所涉及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开展相关救助的。

(2)同一申报主体,在三年内,以添置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接受过本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且资助总额超过人

民币十万元的,仍以添置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

进行项目申请的。

(3)同一申报主体,接受过本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获助项目未通过本会审计而再次进行申请的。

(4)申报的项目已在本市公益项目招投标中中标的。

第三章项目的公示

第十六条经过评审程序后,本会拟定资助的项目,由市会通过上海慈善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公示时间为七天。七天内,公众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将正式成为本会的资助项目。公示期间,对公众提出异议的项目,本会

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项目培训和签约

第十八条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市会签订《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计划实施项目。以

挂靠方式进行申报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挂靠及被挂靠单位须共

同参与签署或分别签署。

第十九条区县分会评审通过的,《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区县分会,市会将会同区县共同监督项目实

施。

第二十条市会将组织获资助项目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参加培训暨签约仪式。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未按照市会要求参加培训

的,不得参与签约。

第二十一条以挂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教育机构,进行申报并获得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及被挂靠单位均须参加培

训。任何一方相关负责人未按照市会要求参加培训的,不得参

与签约。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区县分会,经与市会协商后,可接受市会委托组织培训及举办签约仪式。

第五章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的拨付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分期分阶段完成。市

会将在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完成签约的项目单位拨付部分

项目经费,剩余资金须经市会审计确认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所资助的项目具有配套资金的,市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再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所有区县分会审核并经公示通过的项目,市会将拨付项目经费至各区县分会,由分会参照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分期分批

地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获得资助的项目须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申请表

中的经费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

第二十八条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市会或区

县分会。若项目单位有意将项目经费用于其它用途,须书面报

告至市会或区县分会并经确认后,方可实行。

第七章项目的实施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严格按照《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申请表中的计划,开展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条以添置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获得资助的项目,其添置的物品均须在醒目位置贴有本会标识,并注明该物品由本

会资助。所添置的物品须到各区县慈善分会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维护本会的公信度。

第三十二条在签订协议书前,项目单位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在协议书签订前主动与市会或区县分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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