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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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债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除外)全额清偿。待重整计划执行个月后,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保证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税款债权减免 %。待重整计划执行个月后,企业以货币形式按调整后的比例偿付。
4. 对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按债权额 %的比例清偿,其余 %的债权予以减免。
四、清偿资金的来源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本计划的内容,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本计划批准之日起年(个月)。本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公司负责。
六、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管理人负责对本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监督期限自本计划批准之日起年(个月)。
上述监督期限届满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担保
八、其他事项
特此说明。
计划编制人:
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