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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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石油勘探局

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文件

油矿服发〔2011〕5号

关于印发《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河油区各单位:

现将《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通知抄送:

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2011年01月20日

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

供暖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河油区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供暖费用给予报销,为了保证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区承担职工住房费用的驻矿单位及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

第二条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指在辽河油田住房委员会规定的油田承担住房“三项费用”小区以外购买住房或租住房屋的住户。

第三条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发生的水、电、气、物业及供暖费用,仅报销控制面积之内的物业和供暖费用,水、电、气等费用由住户全额自行承担。

第二章报销适用范围

第四条报销适用单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驻辽河油区单位。

第五条报销适用人员为辽河油区驻矿单位的在岗职工(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就业人员);不在岗人员(离岗内养职工、离退

休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上两类人员给予报销。

第三章报销费用来源和价格

第六条控制面积内的物业和供暖费按购房时间的不同,费用来源不同,具体报销单位和方法为:

1、2007年12月31日(含)之前购买过油田小区住房的职工,由最后住房所在区域矿区公用事业单位报销。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购房或从未在油田小区购过住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报销。其中,1998年12月31日(含)前离退休人员由现管理单位报销,1999年1月1日(含)后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时原工作单位报销;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工作单位报销。

第七条物业和供暖费用的报销价格,均按照盘锦市政府批准的市场价格报销。其中:

1、购买或租住在盘锦市区之内非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收费价格经盘锦市物价部门批复的,报销价格执行批复价格;无批复价格的,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的通知”(盘房发[2005]88号)文件执行。采暖费报销标准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冬季供热采暖价格的通知》(盘价发[2008]77号)。

2、购买或租住在盘锦市以外城市非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费、采暖费报销价格按照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3、租住辽河油区住房的住户,物业费、采取费报销价格按照《关于印发<辽河油田联系会议纪要>的通知》(辽油办发[2003]7号、油辽办发[2003]6号、油辽石化办发[2003]1号)文件的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章报销手续和时间

第八条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和供暖费用报销手续包含职工持有的合法有效证件、发票,以及所在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交易单据及相关证明。主要有:

1、辽河油区驻矿单位开具职工身份证明

2、持有当期合法有效的物业和采暖费发票

3、报销人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或租住房屋协议

4、最后一次辽河油区房屋出售交易单据

5、报销人及配偶在辽河油区内无房证明或双方从未购房证明

6、离异职工需持离婚证书、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

第九条辽河油区职工“非油田住户”物业和供暖费用每年分二段时间报销,上半年于6月5日—6月20日期间报销,下半年于12月5日—12月20日期间报销。报销单位按相关规定严格

审核后,在当年给予报销。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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