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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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科目:刑法总论

号码: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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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起源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早在1957年前我国已经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该理论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起到了积极作用。1957年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遭到了批判,犯罪构成成为法学中的“禁区”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犯罪构成理论开始恢复,并在研究中逐渐深入与创新。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关系:

(1)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B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C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2)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管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B、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C、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A、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B、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

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犯罪构成是各个要件有机统一、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1、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必要要件)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按照所包含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将犯罪客体可分为:

a、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就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建立起来的

c、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a 、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居于核心地位。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l)主体的特定性(2)有体性(3)有意性(4)有害性(5)违反刑法规范。刑法理论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6)“持有”形态即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等。

b、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主要有:(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犯罪结果(2)将发生某种有形的、物质性的结果和将发生某种现实的危险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逐的标准(3)将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标准(4)将

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划分此罪与被罪的标准(5)将造成某种特定的严重结果,作为提高法定刑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d、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但它们都是选择性的要件。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A、自然人主体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a、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入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吸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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