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和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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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和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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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12级国贸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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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和人权保障

摘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立法,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就业原则,劳动者,劳动者权益保障。

劳动通常是指能够对外输出劳动量或劳动价值的人类运动,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而劳动者则是劳动要素的供给者和劳动的承担者。然而,政府以及社会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却远远不够,劳动者们通过合法的劳动却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合法权益遭侵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方面的分析来谈论,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第2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有: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和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一,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原则主要有五则:促进就业,平等就业,

双向选择,照顾特殊群体,禁用童工。近年来不断爆出的黑砖窑,黑工厂雇佣童工甚至虐待童工的案例,严重违背了我国劳动法的就业原则,甚至触犯了刑法。劳动就业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下面,我们就一个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一下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原则。

案例1: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2 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2000~2800元。梅某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超市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梅某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便辞去了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经了解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梅某某遂到该公司询问: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梅某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梅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未予录用。梅某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很显然,该公司没有遵循平等就业原则,我国《劳动法》第12条,第1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该公司所招工种并非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且梅某某笔试第一,面试也已通过,企业却以梅某某为女性为由,拒绝录取,违背了平等就业的原则,损害了某某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二、劳动者的主要权利,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之后又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2,工资,我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时,我国《劳动法》第48条还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劳动安全问题,我国《劳动法》第52条,53条,54条分别规定了劳动安全责任制度,劳动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制度。4,对特殊主体的劳动保护,主要是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然而,在我国,劳动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却经常得不到保障,甚至变本加厉,连应得的加班费都得不到。而农民工工资屡遭拖欠问题,早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影响农民工的收入,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案例2:11月29日,沈阳警方祭出法律武器,将两名互相串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抓获,返还给农民工近两年之久的

50万元欠薪,两名包工头也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4月,陈德军等60余名农民工为康平开发区某物流公司建库房。7月库房建成后,建筑商雇用的二包“跑了”,农民工们拿不到工资。找到大包,大包说把工资给了二包了,并出示了二包打的50万元收条。农民工们无奈,只能到处寻找二包,可是找了一年多,用尽了各种办法,却没有任何消息。万般无奈之下,2010年底,农民工到维权中心投诉,在维权中心的协助下,由于证据充足,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为抓住藏匿的二包,公安民警连续七个昼夜在零下二十几度的寒冷天气里守候抓捕,手脚都冻伤了,却没有一句怨言,农民工们看着他们如此辛苦都表示想放弃,但民警们依然坚持,最终将二包抓捕归案。经审问得知,大包和二包事先串通好了,大包让二包写一个假收条,然后让二包藏起来,让农民工找不到,大包就说把钱给二包了,以此将此事拖黄,只是他们没想到公安民警会介入并且如此执着。目前,大包、二包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近年来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维权无门想现象越来越多,广大农民工通过合法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一些无良包工头,公司不顾《劳动法》的规定,拖欠甚至抵赖农民工工资,严重违背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他们理应得到法律的严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拟在刑法中增加恶意欠薪罪。草案的具体规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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