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收益管理PPT(共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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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 经营收益
国有资产 运营收益
➢是指经过对商品或劳务进 行生产经营,使国有企业盈 利而产生的收益,它是国有 资产收益的主要来源;
➢是指国有企业通过资本运 作取得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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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来源性 质
经营性收 益
非经营性 收益
➢是指在国有资产经营过程 中,经营者和生产者通过努 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行 技术创新,促使劳动生产率 提高和成本降低所获得的生 产经营性成果
分为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
출처: 앤더슨 컨설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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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直接占 用者的属性 标准
企业收 益
国家收 益
企业留存收益,是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 存企业自行支配的国 有资产收益
企业留存收益,是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 存企业自行支配的国 有资产收益
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 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 份应分得的股利
国有资产收益是按照税利分流的原则收缴的,即 对国有企业首先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再对 税后收益按照不同的形式收取。
(一)对“税利分流”原则的再认识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实行税利分流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政 府的双重地位和双重职能相分离理论,即所有者地位和管 理者地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和社会政治管理者职能相分 离。
政府的双重地位决定了它在履行双重职能时的目标、方 式各不相同,因此,政府以双重地位分别获取收益的上缴 形式也是不同的。
(二)留存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形式
留存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形式,根据国有资本经营形式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留存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形式, 根据国有资本经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各项权能的总和。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能包括对财产的经营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财 产权利。
产权
与财产所有权 有关的权能
所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 财产直接控制的
权能
使用权,是指按 照自己的意图, 对财产的效用加 以利用的权能;
收益权,是指享 受财产运用所产 生收益的权能
处分权,是指对 财产存在状态加 以改变的权能。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概念
广义
国有 资产
指国家或其授权的国 有资产的经营机构, 凭借其对国有资产的 出资者所有权取得的 各种收益的总称,包 括企业上缴利润、利 息、股息、股权转让 收入、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和 依法取得的其他收 益。
狭义
国有 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 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 应分得i的红利;
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 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 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 家的部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他非国有企业占有国 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 有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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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直接占 用者的属性 标准
投入的资本越多,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反之,投入的 资本越少,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少。 (三)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 的,但也存在着局部利益、近期利益的矛盾。因此,国有 资产的收益分配要同时兼顾三者的利益。
第二节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一、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
同,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公司法》的确 定,股份经营企业的收 益分配,应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弥补亏损之后, 分别按照净利润的10% 和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 法定公益金。当法定盈 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 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之后剩余的利润可以向
投资者进行分配。
2、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是:根据 《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营企业在缴 纳所得税之后,应当提取企业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 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其中,企业储备基金 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累计提取数额 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之后,可以不再提取。职工 奖励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定,其中企 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 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按企业章程规定作为投资人 的增资,剩余利润部分可以按照章程、投资合同或投
政策性亏损
是指国有企业受国家的经济 政策或指令性生产计划影响 而导致的亏损,国家要给予 相应的政策性补贴。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类
按照直接I 占用者 分为企业收益和国家收益
的属性标准
按照国有资产收 益的实现方式
分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和国有资产运营收益
按照来源性质
分为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
按照收益的解缴对 象分类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章
第七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一节
国有资产收益的含义
第二节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三节 国有资产收益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四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一节 国有资产收益的含义
第一节 国有资产收益的含义
一、国有资产收益的概念
(一)财产所有权重心的转移 产权(property right),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
资比例在各投资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三、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原则
(一)税利分流原则 国家既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国家的这种双重身份客观上要求在进行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时,要遵循税利分流的原则,即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将 从国有企业取得的税收,用于执行国家管理者的职能需要; 将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利润,用于对国有资产的 再投资。 (二)资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指国有企业、国有 控股、参股企业, 在一定时期内利用 资产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所产生的价值 增量,其本质是劳 动者当年创造的剩 余产品价值的一部 分。
(三)国有资产经营亏损的处理
国有资产亏损分为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
经营性亏损
是指国有企业因自身生产经 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亏损,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 应督促其通过加强生产经营 管理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等 方法来扭亏为盈
➢指并非由于企业自身努力, 而是因为某种客观因素而使 企业获得的收益,如国家特 许垄断经营、自然资源级差 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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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收益的 解缴对象
中央收益 地方收益
➢是指直接解缴中央金库的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来源于 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的 经营收益
➢是指直接解缴地方政府金 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来 源于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 企业的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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