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情况说明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项目情况说明
项⽬情况说明项⽬情况说明⼀、项⽬概况(⼀)项⽬名称:浙江警察学院临安校区建设⼯程项⽬(⼆)建设地点:临安市锦城街道集贤村(三)建设单位:浙江警察学院(四)学校性质:国有公办⾼等学校(五)建设规模:新校区拟征⽤地18万平⽅⽶(折合270亩),新建教室、⾏政⽤房、风⾬操场、学⽣宿舍、学⽣(教⼯)⾷堂及⽣活附属⽤房等校舍建筑⾯积5万平⽅⽶,其中,教学⾏政⽤房建筑⾯积18000平⽅⽶,学⽣宿舍、⾷堂及⽣活附属⽤房等⽣活配套⽤房30000平⽅⽶,地下⼈防⼯程兼车库建筑⾯积2000平⽅⽶;室外体育运动场地占地⾯积42000万平⽅⽶。
(六)投资规模:项⽬总投资为20915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00万元,公安厅资助3900万元,银⾏贷款7600万元,学校⾃筹资⾦4500万元。
(七)⼯程进度:建设期计划48个⽉。
⼆、项⽬建设必要性与合理性1、项⽬建设⼗分必要浙江警察学院临安新校区建设项⽬有利于加强浙江省公安⾼等学历教育和民警训练,有利于满⾜教育部对新建本科院校复评的要求,保障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项⽬的建设是必要的。
2、项⽬选址合理浙江警察学院临安新校区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周边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正在建设中。
项⽬选址符合《临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利⽤总体规划》。
3、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符合学校教学发展需求本项⽬拟征地18万平⽅⽶(合270亩);新建教学⾏政⽤房、⽣活配套⽤房等总建筑⾯积5万平⽅⽶;室外体育运动场地占地⾯积4.2万平⽅⽶。
浙江警察学院临安校区⽤地规模按6000名全⽇制在校⽣应有⽤地⾯积扣除滨江校区⽤地⾯积后测算;建筑、室外体育运动场地等规模按全⽇制在校⽣2500⼈,教师525⼈进⾏规划测算。
项⽬的建设规模、指标、建设内容等符合《普通⾼等学校建筑规划⾯积指标》、《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规定》及《浙江省学校建设⽤地控制指标(修订)》等有关建设标准要求,符合学校教学发展实际需求。
4、项⽬建设资⾦筹措渠道合理本项⽬总投资20915万元,其中,建安⼯程费⽤10850万元,其他费⽤7673万元,预备费⽤1852万元,建设期利息540万元。
浙江定额说明
总说明一、《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有关规定,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1)-2016、《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2)-2017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六、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11--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4--2008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建〔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为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许可管理机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加速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二、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三)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体实施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总说明(浙江省通用安装预算定额)
浙江省通用安装预算定额(2018版)一、编制概况一、总则二、编制原则三、编制依据四、作用及适用范围五、本定额的基本内容及主要变化六、本定额人工、材料、机械的确定七、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八、其他有关说明一、总则1.《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2.本定额现已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三家主管单位批准颁发(浙建建【2018】61号文),自二0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贯彻执行。
二、编制原则1.科学、实用、操作简便原则2.与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相适应原则3.社会平均水平原则4.时效性原则三、编制依据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8号);2.《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3.《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安装工程》(LD/T74.1~4-2008);5.《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6.《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7.《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8.现行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国家及本省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等先进技术资料。
四、作用及适用范围n 本册定额将10版定额第一章中压锅炉设备安装分为锅炉安装工程和锅炉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工程两章;将10版定额第二章中压锅炉设备安装分为汽轮发电机安装工程和汽轮发电机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工程两章;将10版定额第三章燃料供应设备安装分为燃煤供应设备安装工程和燃油供应设备安装工程两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浙建法[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11〕79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建建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建发〔2015〕23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持续深入开展,2015年5月中旬,我厅组织两个检查组对我省温州、衢州、湖州和嘉兴市城区及所属的乐清、永嘉、龙游、江山、安吉、南浔、海宁、嘉善等8个县(市、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查了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3个公共建筑工程、4个商品住宅工程和1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共计建筑面积68.09万平方米。
检查重点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及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以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情况等,并现场抽查了工程实体质量。
同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设部、我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召开集中反馈会议,受检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被检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其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站)负责人参加会议。
检查组指出在勘察设计、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同时责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促,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本次检查共反馈检查意见432条,下发了13份整改督办通知书和3份执法建议书,责令下达1份停工整改督办通知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浙建〔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1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中我厅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等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备案管理(一)关于初审核查内容。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重点核查诚信档案、业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位等情况。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核定中的业绩认定,以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档案记载的估价报告为准。
业绩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四条等规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业绩达到规定要求再次审请,或降低相应等级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二)关于逾期申请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过规定时间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的,可按新设立机构资质受理。
(三)关于一级资质核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规定,我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关于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
关于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项目情况说明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德清县地处杭嘉湖平原西部和杭州都市经济圈,环境优美、经济发达,适合发展通用航空产业。
2011年德清通用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被认定为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主要包括通航产业装备制造基地、通航产业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中心、空港综合服务中心等区块。
为促进德清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提高政府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能力,满足产品试飞、电力巡线等需要,德清县决定在德清通用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内建设通用航空机场一座。
现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建设依据1、《省发改委关于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浙发改交通[2014]1079号)2、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新建浙江省德清县通用机场协议》3、《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德清通用机场场址的审查意见》(民航华东函[2014]219号)4、《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德清通用航空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1]1843号)5、《德清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二、选址情况德清通航机场项目自2012年开始启动选址工作,先后委托南京军区空军勘察设计院、上海华东民航飞行程序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德清通用航空临时起降点选址报告》、《德清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工程选址报告(航行分析)》。
编制单位在报告中预选了下高桥场址、双溪场址、下渚湖场址等三个场址作为德清通航机场备选方案,并推荐下高桥场址为首选场址。
2013年11月,德清县政府召开了由发改、规划、国土、交通、环保、文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选址报告征求意见会,同意下高桥场址为首选场址;2014年9月,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和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先后派人对场址进行现场踏勘和召开选址报告审查会,后出具了同意下高桥场址为德清通航机场选址方案的审查意见;2014年9月,浙江省政府与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签订了机场空域保障协议。
德清通航机场下高桥场址位于德清临杭工业区德清通用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内,属德清县雷甸镇下高桥村,距离德清县城武康14公里,距离杭州市中心约26公里,跑道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0°6′25″,北纬30°30′20″,磁差-4°40′。
关于镇海电新建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项目的情
关于镇海电厂新建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镇海电厂新建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是浙江省“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的重点项目,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25号)同意“镇海电厂整体搬迁改造、先建后拆”,要求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投产运营”。
一、项目概况1、项目背景镇海发电厂(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装机规模为4×215MW 燃煤机组(二、三期工程),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现有装机规模为2×395MW 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镇海联合发电有限公司容量为2×110+1×110MW(其中2×110MW 燃机已在2012年由燃油机组改造为燃气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方便叙述,将上述三家公司统称为镇海老厂,装机总容量1980MW。
镇海老厂位于宁波市镇海城区,紧邻镇海老城,位于宁波市中心城镇海片滨江生活居住片区的核心地带,所处的甬江沿岸区域主要为生活岸线,是宁波市“三江六岸”滨江景观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镇海电厂进行整体搬迁,并在合适区域建设2×660MW 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对于镇海区乃至宁波市来说都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加快能源转型升级,保障重大能源项目的重要举措。
2015年8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袁家军副省长主持召开镇海电厂搬迁工作专题研究会议,会议强调镇海电厂搬迁对于提升发展宁波国家级重大石化产业基地、加快全省石化及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升宁波城市规划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方面要共同努力,用足用好政策,全力以赴推进镇海电厂搬迁工作。
会议要求,2018年前关停淘汰镇海电厂现有4台21.5万千瓦燃煤机组,在镇海动力中心新建2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2台9F燃气机组搬迁转移到镇海动力中心;2台9E燃气机组先行拆除,省内搬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浙财综〔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资规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职责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规范、应减未减或擅自减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四、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浙江省10定额说明书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0版定额说明2010年12月浙江杭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建建发[2010]2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岛矿石中转码头工程情况说明
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岛矿石中转码头工程情况说明浙江省建设厅:舟山市衢黄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由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公司、舟山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岱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下属投资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4.5亿元。
目前,该公司正在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鼠浪湖岛实施建设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岛矿石中转码头。
一.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岛矿石中转码头工程总投资44.6841亿元,建设规模为年矿石吞吐量5000万吨,其中进口2500万吨,出口2500万吨。
项目拟建设卸船码头41万吨级、15万吨泊位各一个,码头长度792米,其中连片码头724米,码头宽度为37米,码头长度可满足20万吨级和30万吨级船舶同时靠泊的需要。
装船码头布置10万吨级泊位1个、5万吨级泊位2个,码头总长度取890米,码头宽度为27米。
装船、卸船码头合用引桥,引桥长393米,宽35米。
装船、卸船码头引堤合用,引堤长568米,顶宽59米。
港区陆域总面积为120公顷,布置堆场、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等功能区,海堤总长1880米。
另外,为了归顺码头区流场,需对鼠浪湖的大盘山、小盘山和小鼠浪湖岛之间的三个岔道进行封堵,建三座封堵堤,总长1140米。
二.项目的规划依据1. 该项目符合交通部和省政府批复的《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以及《浙江省“十一五”重点建设规划》和《浙江省“十一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2. 项目同时符合《岱山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三.拆迁安置情况根据舟山市“小岛迁,大岛建”的战略方针,原鼠浪湖岛居民全部迁至衢山岛安置小区,目前搬迁工作已基本完成,舟山市衢黄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岱山县政府签订了鼠浪湖岛整体搬迁协议,根据协议条款,鼠浪湖岛已全部归项目建设使用。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及能源供应项目建设运营会带来相应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项目已做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源,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项目情况说明
项目情况说明瓯江是浙江省第二大河,航运水利资源丰富,实施瓯江航道整治工程将有效优化浙西南地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结构,彻底改变丽水地区无高等级内河航道、江海联运不畅的旧貌,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实施和海河联运发展,服务“一路一带”、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丽水地区水路货运要求的需要;也是瓯江水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我省“五水共治”重大决策的需要,更是符合“四个交通”发展方向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战略随着瓯江航道整治工程丽水段(丽水绕城西路白岩大桥~外雄电站坝下)项目前期工作的逐步推进,2015年12月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了省发改委批复,初步设计也于2016年6月通过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联合审查,目前项目正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准备上报审批。
根据初步设计报告,建设选址范围较工可阶段面积和选址坐标有变化,因此重新申报规划选址同意书。
一、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瓯江航道整治工程是深入实施“港航强省”战略的重大举措和构建“三位一体”港口物流的重要项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的有力举措,是浙江省委省政府‘海河联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瓯江航道整治工程的建设,将对瓯江航运复兴和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紧密了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的对接,将为我国整个东部沿海地区提供更为广阔的经济发展腹地,为浙中、浙西乃至中部省份加快发展提供重要的交通运输支撑。
瓯江航道整治工程的建设,将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大量的社会投资向瓯江中下游沿江地区转移,促进沿江产业带的形成和发展,符合温、丽地区生产力布局与产业带发展规划,带动地区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同时,更是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水利、水电、航运与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走节约型社会发展道路的需要。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建瓯江航道整治工程丽水段(丽水绕城西路白岩大桥~外雄电站坝下)起自大溪上的丽水绕城西路白岩大桥,终于青田外雄电站坝下,航道全长46km;通航标准为内河Ⅳ级天然河流航道;航道疏浚;拆建桥梁3座;改扩建现有船闸和闸管区3座;新建1处锚泊服务区和1处锚地,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套设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工作安排,我厅定于2月中旬起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开展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组织换证及初审工作,指导各审查机构及时、准确地填报换证材料,核查填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并集中汇总后于2月底前上报我厅。
二、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本地区2013年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重点突出主要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要以本次换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落实施工图审查信息化管理。
近期尽快开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场行为、信息化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情况的专项督查,于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及督查报告一并报我厅。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准备,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规定的标准要求,如实填报好换证申请材料后,及时报送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换证所需报送的材料包括《换证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审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工作总结材料各一份。
四、本次换证有关要求:1.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的有关要求配备人员,对于局部人员数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将在资格证书上予以注明并缩小业务区域范围;对于人员数量严重不达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不再列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建法发[2010]283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建法发〔2010〕283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业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
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浙建[2011]0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
具体日常工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四条申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二)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数量不少于6项,且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的使用率达到可使用部分的90%以上。
经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创新技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省内率先使用的工程可不受前款限制。
2020年浙江省10定额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作者:空青山作品编号:89964445889663Gd53022257782215002时间:2020.12.1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0版定额说明2010年12月浙江杭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建建发[2010]2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施工许可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6〕141号),现就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以及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
二、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可以统一设计,统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也可以分阶段设计,分别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
三、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统一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核发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部分内容记载于备注栏。
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可以在主体结构部分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装修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确定施工企业后,可以提交装修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以及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各地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工作,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速增效,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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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省铁路网规划(2011—2030年)》,2013年浙江省发改委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都市圈城际铁路网规划》,形成了完善的都市圈城际铁路网规划布局方案,并于2014年12月获国家发改委批复(发改基础〔2014〕2865号)。
其中,宁波都市圈近期规划建设3条城际铁路,即宁波至余慈城际铁路、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和宁波至慈溪城际铁路。
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是衔接奉化与宁波主城之间一条重要的骨架线路,是奉化与宁波城区间的快速联系通道。
本项目将承担宁波主城区与奉化市区及沿线地区间居民出行的公交骨干功能,引导鄞南及奉化片区发展,推动鄞南及奉化片区与中心城同城化的重要交通支撑。
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自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陈婆渡站向南引出,下穿绕城高速后,线路逐步由地下转为高架敷设,并转入姜山镇中心路,于朝阳路口南侧设姜山站,出站后线路向西转入雁湖路高架敷设,依次设鄞州工业园东站、甬江村站和鄞州工业园西站。
而后线路折向南,沿东环路西侧跨越鄞奉江,在规划儒江路口北侧设方桥站,方桥站预留远期拆解的工程条件(即远景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在方桥拆解后接宁波中心城轨道交通5号线段梅路站,3号线终点为方桥站)。
线路向南出方桥站后随即转入路中高架敷设,在规划
新浦东路口南侧设竹产业园站,汇盛东路口北侧设蒋家站,长汀东路口南侧设大成站,金海路南侧设终点站金海路站,线路预留进一步延伸至宁海的条件。
本工程线路全长21.64km,其中地下线0.74km,高架线20.45km,过渡段长0.44km,设站9座(不含陈婆渡站),平均站间距2.43km。
于金海路站后东南地块内新建奉化停车场,与中心城轨道交通3号线共用姜山车辆段,设置主变电所一座,位于奉化境内蒋家站附近。
项目功能用地约36.53公顷,其中区间用地14.22公顷,车站用地8.02公顷,奉化停车场占地13.93公顷,主变占地0.36公顷。
本工程工程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敏感区。
选址内容为宁波至奉化城际铁路功能用地(含区间用地、沿线各车站出入口用地、奉化停车场用地、主变电所用地)。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