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发改委窗口指导(2012年3月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2•【文号】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债券监督管理,遵循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指导思想,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决定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刻认识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坚持依法廉洁行政,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为做好上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及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3年8月2日附件1关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企业债券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债券监督管理,按照完善制度、公开透明、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权责对等、严控风险、探索创新的基本原则,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国家发改委 企业债券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告
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债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面临一定压力,为了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财务困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近日发布了《企业债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和支持。
以下是关于这一公告的详细内容:一、公告背景1.1 公告发布的背景和目的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为了推动实体经济复工复产,国家发改委决定发布企业债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支持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2 公告的重要性和意义企业债券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帮助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提升资金运作能力,促进企业发展稳定。
二、主要内容2.1 支持对象范围本公告适用于在国家发改委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债券,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债、公开发行债券和中短期票据等。
2.2 融资用途融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补充现金流等。
2.3 融资规模本次融资的规模不设上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2.4 发行条件企业债券发行需符合国家发改委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发行行为合法合规。
2.5 监督管理融资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并接受国家发改委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申请流程3.1 申请资格企业需符合国家发改委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具备独立融资发行能力,并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需提交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3 审批流程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流程需严格遵循国家发改委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审批时间合理可控。
3.4 发行后管理发行企业债券后,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规范使用资金,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国家发改委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企业债发行的法律依据及流程
企业债发行的法律依据及流程1、法规依据:(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6)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2、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4、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5、审批方式: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6、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19•【文号】发改财金[2007]60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附件一)下达给你们。
本次共安排95家发债主体,发行规模992亿元。
为做好本次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发债申报材料,简化债券核准程序各发债主体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二)。
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我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我委核准。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债券核准程序,提高效率,适应市场需要,地方企业对我委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其他补充材料可直接报我委,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我委关于企业债券的批复文件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同时,抄送地方企业、主承销商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不再转发。
二、强化信息披露,明确相关责任发行人申请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编制债券募集说明书(基本格式见附件三)及其摘要,作为发行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行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主承销商应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对其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16【实施日期】2013.05.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经济工作总要求,切实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业行为,提高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我委将组织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
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我委将在自查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抽查。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已上报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我委对发行申请正在审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划分的“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发债申请企业和相关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
二、核查内容(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重点是20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
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通知(957号文)的解读
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二、按债券风险程度分类改进审核方式
(三)从严审核类(较高风险)
1、发行主体信用级别为AA-的债券;
2、资产负债率较高(65%以上)的债券。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2013年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初步考虑
(发改财经〔2013〕742号)
分析解读
一、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一)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1、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电网,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
6、全信用纪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
7、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行备案的城市。
8、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6、资产负债率低于50%(看不清,可能是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
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
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
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发行条件
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发行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是中国政府负责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机构之一。
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企业债券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发行条件进行了规定,以促进企业融资的发展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首先,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债发行的企业必须是法人实体,并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还本付息能力。
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以确保债务的偿还能力。
此外,企业还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对行业和领域的规定,特别是对一些受限制或需要特殊审批的行业,企业行使债务融资权利需要经过特殊程序的审批。
其次,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在发行企业债时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企业债是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相关风险等信息有充分的知情权。
因此,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详尽、准确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并且在发行过程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此外,企业还要承担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三,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发行的规模和期限也进行了规定。
企业债的发行规模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市场需求和国家对行业的政策支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国家发改委也规定了企业债的期限范围,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避免过长期限的债务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要求企业债发行必须经过相关的政府机构审批。
在发行企业债之前,企业需要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审批程序。
国家发改委将根据企业的资质、信用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审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结起来,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发行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企业融资的发展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企业债发行需要符合法人实体、财务实力和还本付息能力等基本条件,同时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并经过相关政府机构的审批。
这些条件的确立和执行,对于规范企业发债行为、推动企业融资的发展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6.12
•【字号】青发改外经[2016]181号
•【施行日期】2016.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青发改外经[2016]181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保税港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市直企业:
为统筹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管理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外债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将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调整为实行备案登记制,简化了企业发行外债的管理程序。
为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发行境外债券方式积极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申请境外债券发行备案登记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管理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2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3次地方政府债券代理发行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3次地方政府债券代
理发行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7.09
•【文号】财办库[2012]211号
•【施行日期】2012.07.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3次地方政府债券代理发行
计划的通知
(财办库[2012]211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公布安徽、宁波、云南、四川、湖北5个省市政府债券代理发行计划。
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37号――关于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37号――关于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6.29•【文号】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37号)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青岛、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1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10亿元。
其中青岛、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额度分别为8亿元、36亿元、20亿元、32亿元、43亿元、36亿元、35亿元。
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07%,2012年7月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4日发行结束,7月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7月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12年7月2日至7月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财政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作的通知⽂号:发改办财⾦[2017]1958号颁布⽇期:2017-11-28执⾏⽇期:2017-11-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登记托管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九⼤精神,增强⾦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守住不发⽣系统性⾦融风险的底线,按照委领导指⽰要求,请各地发展改⾰委和有关中央企业认真对已发⾏企业债券的募集资⾦使⽤、募投项⽬建设等情况开展检查,抓紧建⽴企业债券管理数据库,同时启动开展2018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抓紧对已发⾏企业债券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为加强对企业债券募集资⾦的使⽤管理,切实发挥债券资⾦效益,防范债务风险,请各省级发展改⾰委对辖区内已发⾏、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次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报告于2018年1⽉20⽇前报我委。
检查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
包括存续期债券⽀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债券募集资⾦投⼊领域情况。
包括债券资⾦是否按要求投⼊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项⽬,如有募集资⾦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相关程序,是否违规将募集资⾦投向纯公益性项⽬领域等情况。
(三)募投项⽬运营效益情况。
包括募投项⽬是否如期开⼯、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使⽤进度匹配,项⽬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债权代理⼈办理抵质押⼿续,已完⼯募投项⽬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使⽤和募投项⽬建设中存在违规⾏为,请各省级发展改⾰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相关责任⽅进⾏惩戒。
情况严重的应汇总报告我委,我委将分类记⼊企业债券信⽤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评价⼯作中予以体现。
同时,请各省级发展改⾰委建⽴健全相关⼯作机制,给予必要⼈⼒和⼯作经费保障,确保今后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企业债券募集资⾦使⽤、募投项⽬建设情况的检查或抽查,特别是要严防募集资⾦投向纯公益性项⽬领域,避免增加地⽅政府债务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
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
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
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地方融资平台和企业债政策梳理
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债政策梳理来源: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1.摘要: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债相关风险以及发行政策日益受到市场的关注,截止2013年9月30日,共有8762个地方融资平台,其中发过债的融资平台共计达287个,总的债券余额为4775亿元。
企业债作为重要的信用债类型之一,融资期限较长,融资金额较大,相较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他融资方式,成本较低,且与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使用期限金额等较为匹配。
且通过债务融资,不涉及发债平台的企业控制权问题,是较优的融资方式,因此融资平台发债以企业债居多。
地方融资平台的相关政策以及企业债的相关政策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分类梳理了解,将会对未来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各类问题,有着更为全面的研究角度。
本文从地方融资平台政策、企业债风险防范政策以及近期企业债发行政策梳理。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政策,从2010年国务院的19号文开始,直指地方融资平台存在问题,提出债务责任落实以及平台分类管理。
之后发改委等国家其它部委相应发文,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防范风险,以期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有效管理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主要包括:提出防范地方平台的债务融资风险,明确自营收益发债要求,并规范地方政府担保行为。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对地方政府回购行为、融资平台注资行为、地方政府担保承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关于企业债风险防范政策,企业债是众多企业以及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募集方式,为了促进企业债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改委陆续发文来加强对企业债的风险防范与管理。
从发改委2012年年底的3451号文到2013年上半年的957号文以及1177号文,发改委对企业债的审核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从发债主体的发行要素,担保情况等给予指导,也将债券发行申请分类管理,并提出专项核查,企业债发行市场由此迅速从高位回落。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中公开选定中介机构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5〕107号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中公开选定中介机构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中公开选定中介机构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5〕107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精神以及落实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净化发行市场,严格防范廉政风险,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行为,现就发行企业债券采取公开方式选定中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评级、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债券发行工作的具体要求,采取公开方式选定。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各级发改委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发行人应公开、公正选聘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等具体规定,全省各级发改部门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
(三)各级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协助并指导发债企业开展招标工作。
(四)选定中介机构由发债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政府性主导投资项目企业债券发行意向明确后,发债企业优先考虑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中介机构。
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或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可以采用协商、挂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简易竞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发债参照执行。
企业债发行流程
发行企业债流程一、法规依据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3.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5.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6.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7.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8.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9.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二、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四、发行主体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五、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审批方式一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七、发行流程一企业债发行程序1.选择具有从事证券资格的券商作为主承销商,联合其他券商组成承销团队,主承销要承担组织发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主承销商对本次发债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募集说明书摘要、信用评级机构对发债人主体评和债项信用评级报告,法律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资格会计事务所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本次发债承销协议,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募集资金归集帐户监管协议、偿债专户监管协议,募投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市政府同意发债意见、地方政府综合财力表等;2.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发行申请材料由所在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转报至国家发改委;3.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出具预算意见,再由发改委财经司复审;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4.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5.发改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本次发债确定利率区间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发改委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会签文件后,确定印发企业债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给企业;企业债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发行;二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流程1.申报材料制作阶段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10承销协议;11承销团协议;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13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14信用评级报告;15法律意见书;16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7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8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19其他文件;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3份;注: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材料、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债券正式发行阶段1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市场宣传工作;承销团做好债券销售市场宣传工作,推广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工作;3债券销售工作;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4承销团工作监控;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承销工作进度和发行销售情况;5募集资金划付;承销团销售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应划付到发行人专门的资金账户;6验收资金;发行人根据债券的发行情况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查验;3.发行后期管理工作1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2制定偿债计划;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3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4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5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6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7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8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9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八、企业发行债券增信方式一企业债券增信方式的演变在2007年之前,企业债券发行的增信方式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向债券持有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其中规定“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2008年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明确指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随着上述文件的出台,国内企业发行债券的增信方式逐渐从原先较为单一的银行担保方式演变为包括无担保信用、第三方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财政增信等方式在内的多样化担保方式;其中,抵质押担保、第三方企业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这三种目前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中,市场普遍认为担保公司担保最好,其次为第三方企业担保,最弱是抵质押担保;抵质押担保的增信效果依抵质押物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基本上因为抵质押物多为发行人自有资产仅上市公司股权价值相对较为独立公正,其价值与发行人经营状况有直接关系,同时处置资产的时间、回收价值等都是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抵质押担保的增信效果较弱;第三方企业担保通常是发行人的关联企业作担保,与被担保发行人有较强的相关性,增信效果一般;担保公司作为独立于发行人的专业增信机构,其担保业务受各法律法规约束,以及各层监管机构监管,且目前债券担保均为连带责任担保,其增信作用较为市场所接受;增信对发行人最本质的作用就是降低发行利率,节约融资成本;二企业债券抵押担保财产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但考虑到抵押资产的价值波动率、变现成功率等因素,不是所有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都会成为企业发行债券的抵押担保物;目前实践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及其地上建筑物,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担保资产类型;二是海域使用权;三是采矿权;三企业债券发行抵押担保的登记方式目前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抵押登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先发行债券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在发行本期债券前,抵押人先出具抵押资产承诺函,承诺将明确的抵押资产用于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同时,抵押资产相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抵押资产是土地使用权的,其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国土局出具有关抵押资产抵押问题的书面说明,证明抵押人对抵押资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并同意为抵押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发行人还要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一家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由发行人/抵押人与该机构签署抵押担保协议和抵押资产监管协议;3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发行人开始发行本期债券,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办完抵押登记手续;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已经发行完毕,债券持有人身份已经明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不存在法律障碍;2.先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发行企业债券由于企业债券发行前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企业债券,通常的做法是:发行人先行为本期债券聘请一家抵押权代理人和一家抵押资产监管人抵押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监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为两家不同机构,也可为同一家机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代理人签署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人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之前与抵押权人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双方应按照抵押登记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及文件;抵押登记机构就抵押担保合同项下资产抵押登记核发的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审批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办妥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再按照发行计划发行债券;采用这种方式,由于本期债券尚未发行,债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确定,因此,存在被抵押登记部门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潜在风险;九、企业债券发行及应考虑的因素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适宜的发行条件可使筹资者顺利地筹集资金,使承销机构顺利地销售出债券,也使投资者易于做出投资决策;在选择债券发行条件时,企业应根据债券发行条件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发行额;债券发行额指债券发行人一次发行债券时预计筹集的资金总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资金需求程度、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债券自身的吸引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再确定一个合适的发行额;发行额定得过高,会造成发售困难:发行额太小,又不易满足筹资的需求;2、债券面值;债券面值即债券系面上标出的金额,企业可根据不同认购者的需要,使债券面值多样化,既有大额面值,也有小额面值;3、债券的期限;从债券发行日起到偿还本息日止的这段时间称为债券的期限;企业通常根据资金需求的期限、未来市场利率走势、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债券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情况、投资者的偏好等来确定发行债券的期限结构:一般而言,当资金需求量较大,债券流通市场较发达,利率有上升趋势时,可发行中长期债券,否则,应发行短期债券;4、债券的偿还方式;按照债券的偿还日期的不同,债券的偿还方式可分为期满偿还、期中偿还和延期偿还三种或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两种;按照债券的偿还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以货币偿还、以债券偿还和以股票偿还三种;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灵活做出决定;5、票面利率,票面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一般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公司承受能力、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期限的长短等决定选择何种利率形式与利率的高低;6、付息方式;付息方式一般可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企业可根据债券期限情况、筹资成本要求、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等确定不同的付息方式,如对中长期债券可采取分期付息方式,按年、半年或按季度付息等,对短期债券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息方式等;7、发行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即债券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价格;8、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按票面值发行、折价发行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和溢价发行以高于系面值的价格发行三种;选择不同发行价格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使投资者得到的实际收益与市场收益率相近;因此;企业可根据市场收益率和市场供求情况抉择;9、发行方式;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信誉和销售能力等因素,选择采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私募方式、还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募方式;是自己直接向投资者发行的直接发行方式、还是让证券中介机构参与的间接发行方式;是公开招标发行方式、还是与中介机构协商议价的非招标发行方式等;10、是否记名;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时必须在债券上背书;同时还必须到发行公司登记,而不记名公司债券则不需如此;因此,不记名公司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记名公司债券;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是否发行记名债券;11、担保情况;发行的债券有无担保,是债券发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而言,由信誉卓着的第三方担保或以企业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可以增加债券投资的安全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债券的吸引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以担保形式发行债券,通常,大金融机构、大企业发行的债券多为无担保债券,而信誉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大多发行有担保债券;12、债券选择权情况;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债券发行中,发行者给予持有者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退还的公司债券等;一般说来,有选择权的债券利率较低,也易于销售;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人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等,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可退还的公司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给发行人,因而增加了企业的负债和流动性风险;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资信状况、市场对债券的需求情况以及现有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要求等选择是合发行有选择权的债券;13、发行费用;债券发行费用,指发行者支付给有关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费用,债券发行者应尽量减少发行费用,在保证发行成功和有关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选择发行费用较低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同时,债券筹资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公司债券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发行成本一般高于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对公司构成较重的财务负担;所以,企业应该在权衡它的利弊得失后,再选择最恰当的形式筹集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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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初步考虑
2013年,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应继续紧紧围绕委中心工作,进一步改进发行核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
2013
年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拟按照“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的原则,在2012年确定企业债券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基础上,增加风险考量和信用建设两类指标体系,形成多维度、系统性的发行审核角度安排。
具体考虑如下:
一、2013年企业债券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
2012年我们在系统内下发了《关于2012年在债券融资中贯彻产业政策积极推动调结构转方式的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债券资金投资项目领域,将2012年申报企业债券的审核顺序,分为绿色通道类、重点支持类、正常审核类三类,并给予从快到慢的审核效率。
2013年,我们将继续围绕委中心工作,会同有关专业司局,对《意见》原有分类根据相关政策导向的新变化进行微调,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的导向作用。
二、按债券风险程度分类改进审核方式
根据债券风险程度的不同,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较低风险)、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中风险)、从严审核类(较高风险)等三种情况。
(一)加快和简化审核类(较低风险)
2013年重点做好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的审核,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初步考虑,将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的企业债券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较低风险):
1、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
2、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3、由重点推荐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评级机构等)提供发行服务,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5、使用上市公司股权、优质土地资产等进行抵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6、资产负债率低于50%(看不清,可能是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中风险)
对于符合发债基本条件,资质相对较好,但不具备上述发行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情况,适当控制其发行债券规模和节奏。
(三)从严审核类(较高风险)
1、发行主体信用级别为AA-的债券
2、资产负债率较高(65%以上)的债券
三、与地方政府信用建设挂钩
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债券审核与信用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有机结合。
信用城市建设试点有利于激发城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带动全社会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也是试点区域企业债券按期兑付偿还的重要保障。
为推动地方信用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对于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并获批复的城市,可向我委进行信用城市建设试点备案。
对试点城市发行人的企业债券申请,我委将予以优先审核。
四、多维度审核制度安排
按照上述三种分类,2012年我委对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绿色通道类”“重点支持类”,债券风险较小的“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以及向我委备案的“信用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发行人发债申请,提高审核效率,简化审核方式。
具体审核制度安排为:
对于已受理的发展申请,按照产业政策和风险程度两个指标考核,属于①类区域的要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属于②类区域的按照正常速度审核;属于③类区域的要严格控制审核节奏。
上述三类区域中,对于能够提供全信用记录的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的债券,或者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责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申请发行的债券,在各个区域范围内均进行有效审核。
五、暂不受理的企业债券
进一步严格企业债券受理条件,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发债申请,暂不受理。
1、有土地资产未办理土地证的。
2、资产中含有储备用地、农用地、国有林地、海域使用权、
工矿用地等的。
3、不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财预[2010]412号文件、财预
[2012]46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
4、第二次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据上期企业债券发行时间未满
一年的。
5、多次(三次及以上)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距上期企业债券
发行时间未满两年的。
六、按上述要求对已受理债券进行清理
截止2月19日,我们共受理在审企业债券272支5383亿元,除去1500亿元铁道债共有271支3885亿元。
对这271支债券,我们将逐一与新的受理条件核对,不符合新受理条件的,将责成对方限时整改。
整改后合格的继续审核,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退回发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