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规定(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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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的长效机 制,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 公司和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公司负责对下属公司 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有限公司以年度安全审计和专项安全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 患排查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Leabharlann Baidu
第八条 为使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理和控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实施分 级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以隐患所在单位为主体进行治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应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分级组织治理: (一)各单位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如需由上级单位组 织治理的,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单位协调组织治理。 (二)各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各地区公司负责协调、组织,隐患所在单位负责 具体治理工作。 (三)涉及全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需要由有限公司总部协调、组织治理的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由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治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计划,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治 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所需资金。 (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四)监督部门和责任人。 (五)完成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对能够及时给予治理或部分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应立即进行治理,以 降低安全生产隐患的风险等级。对暂时难以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现 场的管理,控制风险,防止因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得到有效管理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积极 组织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安全运转的基本条件。 (二)保持对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 (三)制定防范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明确隐患管理人员、责任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整改资金较大,需要上级公司安排资金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在对 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现场管理的同时应及时上报,由上级公司组织治理;需要由有限公司总部 组织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各公司应及时专题上报有限公司。专题报告主要内容: (一)隐患的产生原因和严重程度。 (二)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出现的频率和密度。 (四)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分析。 (六)隐患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 (七)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有限公司对各公司上报的需要由有限公司组织治理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及 时进行审核,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开展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 类不安全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与有限公司签署安全服务责任书的合资、合营 公司。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第五条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类。 (一)一般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较小,或发生概率较低,风 险程度一般的隐患;局部的或孤立的隐患,发现后容易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大,或发生概率较高,风险 程度大的隐患;系统的或在公司范围普遍存在的隐患,发现后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 能排除的隐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安全生产隐 患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措施和落实情况。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级 上报。 (一)各地区公司每季度应将本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上报有限公司。 (二)各分公司、供应站每月应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 门。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十九条 全体干部员工均有权力和义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 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负责对各地区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分公司、供应站负责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 展情况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六条 各单位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要求;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 (三)是否按要求对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及危险源进行了有效的辩识、评价和控制; (四)周边单位、外协单位的活动是否可能造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 (五)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劳动保护设备设施是否存在技术缺陷, 或存在未经检测、违规操作、超期或超负荷运转、带故障运行等情况; (六)各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及业务素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生产作业过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反作业程序、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等违章 现象; (八)自然灾害等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安全审计、安全检查、“日、周、月查库” 等工作,分析、评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一)生产岗位人员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日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二)班组、分队每周结合“周查库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三)库(站)每月结合“月查库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四)各地区公司、分公司、供应站以年度、季度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抽)查等方式 组织开展本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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