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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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讲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史上几项重要的法规制度
1.1999年5月中办、国办《暂行规定》――县级以下、企业的依据
2.2000年6月中办、国办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
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县以上试点
3.2001年7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扩大县级以上试点、省部级试点
4.2004年11月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
地厅级的意见》——开展地厅级干部审计的依据
二、《规定》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一)主要特点:
1.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2.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性。
4.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的统一性。
(二)主要亮点:
1.审计对象基本实现全覆盖;
省部级制度化,党政全覆盖
2.审计内容进一步扩展和规范;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各类人员审计内容
3.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标准更加明确;
评价依据原则责任种类划分标准
4 .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强化;
党委政府: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公告
有关部门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档案
5 .组织领导制度和专职审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
机构人员经费联席会议办公室
6 .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主要条款解读
《规定》共六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9条)
第二章组织协调(4条)
第三章审计内容(6条)
第四章审计实施(13条)
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7条)
第六章附则(5条)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
(一)宏观层面的立法宗旨;
(二)微观层面的立法宗旨;
(三)制定依据:审计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解读:
(一)审计对象
与暂行规定和审计法相比
(二)党政领导干部的三类人员;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3.兼职不履职的情况。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包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济活动经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解读:
(一)在审计法二十五条基础上
(二)经济责任的内涵
基于职务
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与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解读:
(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
(三)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