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讲_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及受理程序、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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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2019年卷1 1题1分——5/5题10分11分卷2 1题1分——5/5题10分11分
2018年卷1 1题1分——5/5题10分11分卷2 1题1分——5/5题10分11分
2017年卷1 1题1分——5/5题10分11分卷2 1题1分——5/5题10分11分
2016年卷1 1题1分——5/5题10分11分卷2 1题1分——5/5题10分11分
2015年卷1 1题1分——4/4题10分11分卷2 1题1分——4/4题10分11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新增《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部内容;
2.新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俗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第107条至第118条)的全部内容。
本章单元框架
第1单元破产程序的启动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破产原因(★★★)(P308)
1.基本规定
原因适用案件类型
情形1
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
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
的案件
情形2 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主要适用于: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
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2.相关要素的细化理解
(1)独立考察破产原因
①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
②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案例分析题)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019年案例分析题)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015年案例分析题)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2:破产申请的提出(★★)(P313)
1.有关申请人的基本规定
申请的类型申请人
破产清算申请(1)债务人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5.破产申请的撤回
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否则,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2020年新增)
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P311)
1.基本受理程序
(1)受理时限
①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债务人提交材料
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2016年案例分析题)
②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因为应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关键是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
【提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提高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破产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立案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2020年新增)
(4)公告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不予受理与驳回申请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1】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而非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终止破产程序)。(2018年案例分析题)【提示2】在破产程序中,只有2类裁定可以上诉:(1)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2)驳回破产申请裁定。
3.异议是否成立?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依据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其异议不能成立。(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