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至劳动合同的解除-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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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

终止

排除 事项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

法定情形

除“试用期”;“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主动提岀离职(被迫主动提岀除外)” 外

补偿 年限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 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

6个月按半年计算

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w 月平均工资w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

【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

3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

法律 责任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 以下”的赔偿金 50%以上 100%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 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 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 六、劳动仲裁 基本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掌握)

(一)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订立主体

1. 资格要求

2. 订立时间

(1)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2.

双方义务 劳动者

..实话实说

用人单位Z >

实话实说

\

不得扣押证件

] -----

\

收取

不得收取财物

I

(三) 建立劳动关系(★重点掌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四) 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掌握)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 限期退还(返) 按法律规定处罚(罚)) 限期退还(返)

I 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

口头”协议。

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2 倍工资。

3.非全日制用工

(1)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

(2)可以与“ 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任何一方都可以“ 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五)合同的效力(★重点掌握)

1.生效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

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必备条款(★重点掌握:合同期限、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1. 合同期限

(1)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意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10 年” 的。(针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注意1】关于“满10 年”: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注意2】关于“连续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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