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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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系其所犯,其于6月10日 终引起中央与最高法 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
被枪决
重视和关注
国家赔偿决定
1.案发到枪决的62天 3.五篇内参
5.案件重审
2.真凶现身
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 并主动供出犯罪事实
4.复查停滞
内蒙古政法委迅速开始复查此案, 后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走法律程 序,复查自此陷入停滞状态
背景:
影响:
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 院长,积极推动呼格案 复查。
引起最高法领导重视并 做批示,内蒙古高院组 建了一个复查小组,真 正意义上的调查组终于 重新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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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进展
2013年年初,内蒙古 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 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 决证据不足,并上报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 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 长暴巴图正式向呼格吉 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 通知书,呼格案正式进 入再审程序。
呼格案重审判决书 11
呼格案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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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之具体情况
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 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 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 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 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 月31日送达。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第一组
1
目录
01 呼格案情况介绍 02 再审程序启动之始末 03 国家赔偿与追责情况 04 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及责任行政原则
之体现
2
呼格案情况介绍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
高院对呼格案作出再
1996年呼格吉勒图报案, 记者汤计自2005年以来 审判决,宣告原审被 四九女尸案被迅速认定 陆续发表五篇内参, 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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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背景:
在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 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 汤计针对法院程序提出 跨省区异地审理。
影响:
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 地审理“呼格案”。这 篇内参发出后,最高法 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 案”的案卷,对案件直 接予以关注。
9
第五篇: 2011年5月5日,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 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方法, 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上限下限,即原 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 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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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成立 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 果,在追责问题上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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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赔偿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死亡 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 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
源自文库
再审程序启动之始末
呼格吉勒图案发生后,出于偶然,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得 知此案,了解到呼格吉勒图可能是被误判,而真凶另有其人。
从2005年起,他陆续发表了5份内参,借着新华社独有的渠道,直 接向中央反映此案,每份内参都得到了中央高层的批示。不懈坚持 9年后, 呼格案终于宣布启动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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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了第一份内参,
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
人质疑》。很快,这篇内参也受到了批示。
6
第二篇后续:2006年12月20日,写了加急情况反映《“杀 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
背景:
影响:
批示做出后不久,赵志红在 加急的情况反映“偿命
看守所里写下了一封“偿命” 申请”发出后,再获中
信。一位看守所的警察把这 封申请书的复印件亲自送到
央批示。赵志红案被最
了 汤 计 手 里 。 汤 计 为 这 份 高法要求休庭。
《偿命申请书》加了一头一
尾,当天就写成了一篇加急
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
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
请》,发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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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07年初,接连发表《死刑犯呼格吉勒图 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 (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 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背景:
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 红的口供,而没有犯罪 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 是赵志红,因此也就不 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 判问题。
影响:
这个上下篇,形成“大 内参”,在全国党政系 统发行,通过客观的报 道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了 事件的影响,在一定程 度上推动了“呼格案” 的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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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07年11月28日,发表《内蒙古法律界 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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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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