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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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泰安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泰安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泰建办发[2008]63号)收悉。

根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实现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泰安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利用公共产权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属于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的,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20%返给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政府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50%返给单位。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6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成交价5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另外50%交给产权单位。

三、利用自有产权资源直接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按同一区域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平均成交价(按年折算)的50%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临时悬挂户外广告的,按照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的门头招牌、牌匾、小型灯箱等(限一店一牌),暂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在《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前,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合同(协议)剩余的经营权年限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折算补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六、鉴于目前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大部分已出租、出让,短期内重新组织出让有难度,因此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划分各自的收费标准,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按每年每平方米设定的出让金底价收取。

1、一类地区:东岳大街(体育场至小井转盘)、火车站、天庭园、岱宗大街、擂鼓石大街、泰山大街东段(长城路立交桥至龙潭路)、龙潭路(天外村至泮河大街)、通天街、青年路、红门路、教场街、望岳东路、望岳西路、高速路出入口。

(1)楼顶通透式密排管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50元。

(2)墙体竖式通透式密排管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40元。

(3)单立柱广告:每年每平方米60元。

(4)立牌广告:每年每平方米60元。

(5)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广告:每年每平方米85元。

(6)电子显示屏:每年每平方米85元。

(7)公交站亭、站牌、指示牌:每年每平方米20元。

(8)楼顶实体字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60元。

(9)道路两侧路灯灯杆导旗:每杆每天2元。

(10)建筑围墙遮挡广告牌:每月每平方米4元。

2、二类地区:东岳大街西段(迎宾大道至体育馆)、财源大街、灵山大街(龙潭路至迎春路)、泰山大街西段(京福路立交桥至长城路立交桥)、奈河西路、龙潭路南段、虎山路、虎山东路、迎胜路、迎胜东路、普照东路、金山路、傲徕峰路、湖东路、康复路、仰圣街、岱西街、创业大街。

(1)楼顶通透式密排管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35元。

(2)墙体竖式通透式密排管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30元。

(3)单立柱广告:每年每平方米50元。

(4)立牌广告:每年每平方米35元。

(5)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广告:每年每平方米50元。

(6)电子显示屏:每年每平方米55元。

(7)公交站亭、站牌、指示牌:每年每平方米10元。

(8)楼顶实体字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40元。

(9)道路两侧路灯灯杆导旗:每杆每天1元。

(10)建筑围墙遮挡广告牌:每月每平方米3元。

3、三类区域:长城路、灵山大街东段、东湖路、迎春路、科山路、温泉路、岱道庵路、泰佛路、泰东路、外环路。

(1)楼顶通透式密排管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20元。

(2)墙体竖式通透式密排管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15元。

(3)单立柱广告:每年每平方米30元。

(4)立牌广告:每年每平方米20元。

(5)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广告:每年每平方米30元。

(6)电子显示屏:每年每平方米36元。

(7)公交站亭、站牌、指示牌:每年每平方米5元。

(8)楼顶实体字霓虹灯广告:每年每平方米30元。

(9)道路两侧路灯灯杆导旗:每杆每天0.5元。

(10)建筑围墙遮挡广告牌:每月每平方米1.5元。

4、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临时广告的,出让金底价为:
(1)横幅、竖幅:每天每条10元。

(2)巨幅(50平方米以上):每天每幅50元
(3)设置气模、立体模型:每天每处200元。

(4)悬挂气球:每天每个30元。

(5)设置拱形门(彩虹门):每天每个100元。

(6)公交车体:每年每平方米30元。

(7)宣传栏、橱窗:每年每平方米30元。

七、具体实施收费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成本性费用开支。

八、该收费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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