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批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
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行资[2009]1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0.24
【实施日期】2009.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批复
(黑财行资〔2009〕18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征费稽查局系统资产清查的立项申请》收悉,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09]51号)关于“将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后,组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的决定,经研究,同意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资产清查范围为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本级及所属处、所,共
83户(明细附后)。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9年3月31日。各清查单位要对基准日前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盘点,填制资产清查明细表,清理资产损益,形成资产清查报告。
三、省交通征费稽查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需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承担组织指导责任,确保全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在省财政厅公开招标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损益申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省交通厅应对资产清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审核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的资产清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
五、资产清查结束后,省财政厅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清查单位的损益进行核实、认定、批复。各清查单位应当根据财政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清查后的账目清晰、账实相符。
此复。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资产清查单位名单
1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2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
3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宾县所
4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
5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五常所
6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双城所7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方正所8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呼兰所9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尚志所10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巴彦所11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木兰所12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通河所13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延寿所14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依兰所15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二处阿城所16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齐齐哈尔处
17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齐齐哈尔处龙江所18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齐齐哈尔处甘南所19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齐齐哈尔处泰来所20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齐齐哈尔处富裕所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