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判决的效力与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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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既判力与判决的羁束力不同,判 决的羁束力又称为(自己)拘束力,此系 于同一诉讼程序内,做出判决的法院要受 自己判决的拘束。判决的既判力,则是作 用于其他诉讼,即后诉。在前诉判决确定 后,后诉的诉讼标的与确定判决的诉讼标 的种情况:

(1)前后两诉均为相同的诉讼标的。例如,前诉 原告对被告请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存在的诉讼,原 告败诉确定后,重新再就相同的确认土地所有权 存在的诉起诉,或前诉被告于败诉确定后,另行 起诉就相同土地以前诉原告为被告提起确认被告 土地所有权不存在的诉。后者从形式上看与前者 是不同的诉讼,实际上前后两诉,均系以前诉原 告的同一土地所有权存在不存在为同一诉讼标的, 后诉的诉讼标的应受前诉判决既判力的拘束,后 诉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后诉原告的诉。

即判力的积极作用表现为,当裁判确定后, 后判法院法院应当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 理新的诉讼,不得作出与既判事项相异的 认定。此为既判力禁止矛盾的作用。例如, 原告起诉被告请求确认相互间存在劳动关 系,经法院判决确认。裁判生效后,原告 基于该劳动关系再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劳动 报酬,法院不得作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 动关系的裁判。
第五讲 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

一、判决的效力 我国以往的判决效力学说通常将民事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的后果概括为三性:民事判决排他性、 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所谓“排他性”,是指民 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 争议的法律关系,排除了同一当事人重新起诉的 可能,排除了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的可 能。所谓“不可争议性”,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不得提起上诉,不得争议。

此外,还有所谓波及效,此系指确定判决 得在诉讼外于事实方面影响波及第三人的 行动或态度,扩大行动或态度的实际效果。 例如,某原告于其公害诉讼获取胜诉确定 判决,此际受相同公害的其他被害人,必 然因确定判决的波及扩大其诉讼的信心而 起诉,甚至影响公害取缔政策的推动。此 外,近年来有将反射效、争点效归入既判 力的倾向。


这一判决效力学说在很长时间里一直是我国的 通说,但按照以往的理论,有许多问题是含混不 清的。例如,排他性,没有说明判决书中哪些内 容具有排他性,此外,排他性在哪一个主体范围 内发生作用呢?除了这三性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效 力呢? 判决的效力实际上就是生效判决所发生的实际作 用。按照大陆法系的判决效力理论,将判决的效 力分为三类:判决的原有效力、判决的附随效力 和判决的事实效力。

二、既判力理论 (一)既判力的概念和作用 1、既判力的概念 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 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所谓判 决的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 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 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 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做出与该判决冲突的 判断。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 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无需当事 人举证证明。在《若干规定》尚未出台之前,我 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已经承认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 实免除当事人证明的效力。即当事人在后诉中所 主张的事实,如果已经被生效判决所认定时,当 事人就不需要在就该事实加以证明,前诉判决所 认定的事实被作为无需证明的对象。

2、判决的附随效力 确定判决除原有效力之外,另有所谓确定判决的附随效 力,此种附随效力,系因民事诉讼法或民法上特别明文 规定而发生。因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判决的法定附随 效力有所不同。但有的附随效力是许多国家都有的,例 如确定判决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学者对民事诉讼 法或实体法上无特别明文规定的若干事项的判决效力, 在理论上主张应承认判决对若干事项有拘束力,从而在 学理上创出所谓判决的反射效力、争点效力等等判决效 力的理论。此种判决的效力,亦得归为判决的附随效力, 其与判决之原有效力两者有所区别。
2、既判力的作用 简单来说,既判力的作用就是在前诉已 经判断的事项,在后诉为直接判断内容或 者为后诉请求的先决问题的时候,法院不 得为与既判力相抵触的裁判,当事人也不 得为与既判力相反的主张。如果法院对后 诉的判决与既判力相抵触时,在确定后, 可以根据再审程序取消。


有人把既判力的作用划分为分消极的作用 与积极的作用。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包括对 当事人与对法院两个方面。对当事人的作 用体现在当裁判确定后,当事人不得提出 与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与证据申请, 法院也不能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违反既判力 的主张。对当事人提出的违反既判力的主 张,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判决的事实效力 除前述判决的原有效力及判决的附随效力外,判 决还有事实效力。所谓事实效,是指判决实际上 所产生的效果。主要指判决的证明效力波及效力 等等。此种事实效力,虽非法律上之效力,但确 有影响一定事实之效果,不能不加重视。例如事 实效之中,有所谓证明效。此系指确定判决的内 容事实,在后诉中认定事实方面有影响法官心证 的作用。也就是说,法院在前诉判决中所认定的 事实在后诉中就可能影响法官对后诉事实的认定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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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诉的诉讼标的成为后诉诉讼标的的前提。 例如,前诉原告对被告起诉确认土地所有权存在 的诉,获法院判决确定后,无论原告为胜诉抑或 败诉,若原告于后诉起诉请求被告办理所有权移 转登记予原告的情形。前诉判决就该土地所有权 归属的判断,后诉法院应受其拘束,不得将前诉 所判决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为相反的认定。换 言之,前诉诉讼标的的判断成为后诉诉讼标的的 先决问题时,对后诉法院有既判力的拘束。



1、判决的原有效力 所谓判决的“原有效力”,是指判决本身所具有的效力。 是判决所具有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效力。原有效力包括 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 确定判决均有既判力,至于执行力,原则上仅限于给付 判决。当然,非给付判决中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那部分 内容也是具有执行力的。判决的执行力主要在于启动法 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判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 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形成力是形成之诉的判决才具有的效力,是指设定、更 改或消灭有关法律关系的效力。终局的形成判决一经作 出,其形成力随即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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