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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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5]109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4
【实施日期】2015.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4日
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鞍山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协调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发展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民族自治县重大庆典活动。
(四)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