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检管理-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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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特点 • (1)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 • (2)它表现为检验与评定方式,但其实质是
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 • (3)它是强制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 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专门行 使(专署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均不得为之; • (4)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我国加入 的有关国际公约。
• 3、1 船舶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 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 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 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 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机构 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 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 活动。
• 3、2 船舶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在法定 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 船级社申请入级,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 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 的检验活动。它包括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 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和发证工作。入级是船东由 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 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在该船级社的监 督下并按照该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建造或由该船级社 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检验,证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 级社的规范或规定,即为取得该种船级。入级检验 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及附加 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
• 5、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 5、1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
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 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3)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 舶,申请初次检验; (4)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附加 检验(临时检验)。
• 1、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及职责 • 1、1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根据1998年国务院《交通部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 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 海事局)是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 为了加强管理,交通部海事局分别在上海、武
汉、大连、天津、广州设立船舶检验管理处。
• 4 、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的基本框架和
运作模式 • 交通部直属船检局 (黑龙江、广东) • 中国船级社 (CCS)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船舶检验机 构 • 农业部所属渔船检验局
二 船舶检验管理
•1 •2 •3 •4 •5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及职责 、船舶检验机构管理 、验船人员管理 、船舶检验工作过错追究 、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
机构名称 管辖区域
大连船检管理处 辽宁、吉林、黑龙江 天津船检管理处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 宁夏、陕西、内蒙、新疆、甘肃、青海 上海船检管理处 上海、江苏、浙江 广州船检管理处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武汉船检管理处 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重庆、 云南、贵州
交通部
省政府
农业部
• 5、2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
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 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 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 5、3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 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 的变更时; (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
• 2、船舶检验主要工作内容 • 2、1 规范研究和制定 • 2、2 图纸审查 • 2、3 初次检验
2、3、1 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3、2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 2、4 营运检验 • 2、5 船用产品检验 • 2、6 档案管理
• 3、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 : • 3、1 船舶法定检验; • 3、2 船舶入级检验; • 3、3 船舶公证检验。 也可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两大类
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长江海事局 吴翔
二OO八年一月
船舶检验与船舶检验管理
• 一、 船舶检验 • 二、 船舶检验管理
一、 船舶检验
• 1、 船舶检验的概念和目的 • 2 、 船舶检验主要工作内容 • 3 、 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 • 4 、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的基本框架和
运作模式
• 1、1 船舶检验的概念
海事局
交通厅
渔业局
渔船检验
船级社
省船检
市交通局
省渔船检
分社
规范所
船舶检验处、所
船舶检验处、所
• 1、2 船舶检验管理职责 • 船舶检验管理的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船
舶技术政策和综合性法规;制定并组织实 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 则;跟踪和研究、实施有关国际海事公约; 管理船舶检验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管理 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我国沿海作业的 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 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 理;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审批外国验 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 理;办理船舶检验的免除、等效
船舶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设计、 建造、营运(使用)中安全状态进行检验、 鉴定或评审,并作出适航、合格、符合或 认证等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
• 1、2 船舶检验的目的
船舶检验的目的是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 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材料 和部件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船舶、海上设 施及其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性能和技术 条件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技术标准 和船舶检验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其 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以及防止造成水 域污染的技术条件,从而保障水上人命财 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
• 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特点 •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根
•
据其制定的规范、检验程序对船舶实施的检验。 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从法律意 义上讲,属于非强制性检验。但目前我国《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了几 类特殊船舶需要进行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具有以下特点: (1)船东可以自由选择取得不同船级社的船籍。船 舶入级的目的是通过取得该船级社船级,提高船 舶在航运中的竞争能力; (2)入级检验一般和法定检验结合进行。
• 5、7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
人应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 造检验。如果船舶不在当地船舶检验机构 检验登记,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 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通过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 构,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长期证书。
• 5、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
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 登记, • 5、5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 登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 海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 报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 海事局制定。 • 5、6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之间由一个机构 转到另一个机构,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 但检验登记号保持不变。
• 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 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
船; • 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 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 运输船; • 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人级的其他 船舶。
• 3、3 公证检验
公证检验是指船检机构接受委托站在公正 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 的一种检验。如船舶发生海损或机损事故 后,受船东或保险公司等的委托进行原因 分析,确定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以及 损坏修理工程项目内容等。检验机构进行 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 计费、索赔及海事仲裁行为的有效凭证。 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 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 等均属公证检验。
• 2、 船舶检验机构管理 •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一)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 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 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 品的图纸wk.baidu.com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 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 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 3、 验船人员管理 • 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以下七类:
(一)国际航行海船; (二)沿海航行海船; (三)内河船舶; (四)海上设施; (五)沿海小型船舶; (六)内河小型船舶; (七)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
• 4、船舶检验工作过错追究 • 一般工作过错 • 严重工作过错 • 重大工作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