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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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平等权
平等权从字面上看来,显然是人的一项权利并且是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如此美好的词汇却并不代表人人享有该权利,这个社会充斥着各种不平等现象: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贫富差距、城乡发展不协调等等。然而我们却从未放弃对平等权的追求,正因为如此,社会才朝着越来越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有例为证,从1953年到2010年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对于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城乡代表比例由最初的8:1到5:1再到4:1,最后实现1:1,这些数字的变化说明了国家对平等权的重视,使全国人民都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当中。这也是写作此文的目的,通过正确理解平等权,我们的慧眼便能发现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从而能够采取相应措施追求永远平等这个高尚的目标。
一、平等
先撇开权利不说,谈一谈何为平等。提到平等,首先想到的便是数学中的等号,然而这种理解是粗浅的。我们不禁想到当今社会一个很热的词汇“公平”,然而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平等可以说是整个人类不停追求的最高目标,而公平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相对公平,其衡量标准是历史,就社会制度而言,人们会说社会主义制度比奴隶制度更公平。平等的标准虽然具有相对性,却不受时代条件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其标准具有永恒性。在人类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在追求
公正的过程中达至真正的平等。除此之外,我们同样会想到正义,现实生活中并非一味地追求平等才是最好的,平等若过度反而会违反其最终的目标,会成为一种大众暴力。而正义就是对过度平等的最好限制,没有一个人或者社会因为追求过度的正义而使自己变得不正义。因而正义对平等起支配作用,使其在所限制的范围内发挥其最大限度即最大的平等。总的来说,每一个平等现象的背后无不蕴含着正义,正义使人类在追求平等时能够做到不忘初衷。
二、平等权
洛克曾在政府论中指出,“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卢梭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孟德斯鸠认为“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每一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就应该享有同样的欢乐,抱有同样的希望。”这些大家们无不强调了平等权的重要性及其理解,这充分说明了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平等权的确立和平等保
护条款的设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在人权和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享有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我国《宪法》第33条第而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面就来深入认识一下平等权。
1、平等权是相对平等与绝对平等的有机统一
所谓绝对平等即涉及到与人尊严有关的平等权问题:人格尊严平等权、人身自由平等权等。由于平等权保障的是“人”的权利,涉及人的尊严,因此划分标准越接近人之特征,就越脱离客观情况之特征,对平等权的损害情况就越大。因此绝对平等与先天、后天的差异如身高性别残疾完全无关,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相对平等就是所谓的按比例原则,大多数平等属于相对平等。比如一个企业当中的老板与普通员工的工资不可能完全相同否则对老板来讲就是不公平,只需达到一个双方皆感觉平等的状态。
2、平等权是宪法法律范围内的平等
不是所有不平等对待行为都会最终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只有不具备宪法正当性的不平等对待行为(本质上相同的个体或群体受到不同对待或者本质上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受到相同对待时)才违反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衡,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同等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人一生下来之后不同的人会从事不同的职业,有人一生是农民或者商人甚至是流浪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成就。这就是个人行为能力上的不平等导致个人成就的不平等,也就是宪法范围之外的平等权问题。
3、平等不是平均主义
平等强调的是过程,而平均注重的是结果平等。这种平
等是一种低级的平等,就好像用平等的华丽表象来掩盖住实质上的不平等。大跃进时期的人民公社化大食堂即所谓的吃大锅饭看似平等:一起吃饭一起种地。然这种平等却极大地降低了生产的积极性,使国家陷入经济困难期,很多人因此而饿死。平均主义表面上抹杀或者无视各种事实差别的存在,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反而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这种现象在红军中存在过一定时期:在一副担架抬不了两个伤员的情况下,宁愿两个都不抬,也不愿抬走其中一个;背米无论大人小孩都必须背相同的量,不可多一点或少一点;发给伤员的费用不顾受伤的严重程度都一样。与过去相比,虽然我们社会的不平等现象相比于过去增多了,但人们对这种现象的容忍度也随之提高了,因为我们在追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4、平等权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的前提是承认人作为个体在生理习性、宗教信仰、民族等各反面的差异,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对待方式,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例如现在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有较多的优惠政策如中考高考的加分政策等。这些都是因为考虑到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差别待遇。又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项。”因为男女生理习性不同,为了维护妇女的权利,国家进行了合理的差别对待。然而这个合理有没有一个“度”?若没有限制就会过度合理。举个例子来说吧,因为男生比较粗心,所以老师在批改试卷时就稍微松一点,而女生生来就比较细心,所以老师就严格一点,这样算是一种合理的差别待遇吗?理由是男生和女生性别不同,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所以需要差别对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平等原则。女生一定会认为这不公平。因为这一不平等对待行为的着眼点仅仅在于二者性别上的差异,属于本质上相同的群体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因此进行差别待遇时我们不要被表象的不平等所迷惑,而要看其本质上是否不平等。
三、结论
文革时期平等却不自由,而当代社会相对自由却不平等。因此可以推断平等权的实现离不开自由的土壤,希望有朝一日自由与平等之光照耀我们伟大的国度,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地活在这块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