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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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玲案
一.案情: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1990年从滕州八中毕业。在当年的中专考试中,她被济宁商校录取。但她的录取通知书却被
同届毕业生陈晓琪半路截走。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该通知后
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1993年,陈晓琪毕业时,其父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表与原档案中两表调
换。目前,陈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仍是“齐
玉玲”。齐玉苓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竟然被人冒名顶替上学
直至参加工作长达11年。一边是自己的下岗、清苦的劳作,
另一边却是冒名者现今银行职员的舒适生活,生存状态的如此
反差挨到谁头上都难以接受。
二.判决结果:
1999年,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但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法院认为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故其诉请陈晓琪等侵犯其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后,就有了山东高院就侵犯受教育权民事赔偿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0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0年命运的
截然不同。但10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受教育权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被人侵犯受教育权利的齐玉苓最终胜诉,她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判决,它以宪法的名义保护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三.涉及的法律:
1:《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民法通则》第9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
《宪法》第46条第1款
2:适用的法理:
①.宪法是公法
②.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③.宪法规范只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发生效力
④.公民一般不能违反宪法
四.专家学者意见:
关于此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向媒体作过深刻的解说。他认为,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该《批复》首次打破“沉默”,鲜明地指出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
黄松有指出,该司法解释以宪法名义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基本权利,此举堪称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所谓宪法司法化,即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黄松有说,这使宪法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尴尬处境,一方面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就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也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因在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接连涌现,而在普通法律规范中却又缺乏具体适用的依据。因此,实现宪法司法化,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已显得十分必要。
五.社会反应:
六.个人观点:
1.邹莉婷:
2.许楠楠:一张代表喜悦的录取通知书却导致了现今社会的一种悲剧的衍生。一张红纸造就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生,一个光鲜亮丽一个却奔波劳苦。这到底是谁的错呢?是陈晓琪经受不住诱惑而触犯法律,还是国家教育体制的不完善,亦或是国家法律存在严重漏洞?首先陈晓琪不应该冒名顶替,冒用别人的名字去索取那本不属于自己的生活。然后国家也应该尽快完善教育体制,杜绝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最重要的是要填补法律上的空白,从根本上减少这类悲剧的发生!
3.贾彤:我们应当看到,宪法司法化的发展也将面临许多复杂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在程序方面,涉宪诉讼的当事人资格、涉宪诉讼的诉的利益、涉宪诉讼的级别管辖等问题,都需要今后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加以解决
4.邓芳:长期以来,宪法在法院是得不到适用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普通老百姓都没有适用宪法的观念。传统观念认为,宪法和法律没有哪一条告诉法院或法官应当或可以适用宪法。因此,在司法阶段,法院或法官拒绝适用宪法,这种传统观念自然地体现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这三个方面。
宪法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在无需透过其它立法予以充实的情况下便可直接适用,虽然以其它立法文件使宪法加以具体化有其必要性,但绝不因此就意味着宪法的效力是间接的。
5.卓月宫:众所周知,诉权为请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以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基本权能。没有诉权,法院便不能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正因为当事人享有诉权,所以当事人才享有起诉权。从现代法治理论出发,宪法保障任何人都有要求法院对其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只要是法律上的争议,权利人就可以要求法院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以消除争议。所以我认为我们一定要按照正当程序办事。
6.张乔雨:毫无疑问,宪法也是法,具有法的一切特征,其中包括规范性。因此,宪法也要进行适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和生命力。但是,不同的法规范因作用的对象、功能等因素的差异,有着不同的适用方式和特点。可以将法规范分为宪法规范和宪法规范以外的其他法规范。
7.兰鑫宇:我认为这个案件,首先给我们每个人都敲醒了警钟,首先我们要注意自己名字的安全,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己名字的使用权;其次,不要像案件中的齐晓玲一样,仅仅为了自己的前途而去盗用别人的名字,以此来获得一个似乎美好的生活,而使他人一直经历着艰苦,其实当你用别人名字时,你一定也过得胆战心惊!最后,是一些机关的工作严密性,怎么会出现冒名顶替的事而没被发现呢,导致了这件事的发生,最后是相关法律要继续完善,打击那些欲用冒名顶替方法来获取他人利益的人!
8.贾雪丹:行为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上大学是对我们十几年学习奋斗的目标实现和新目标的开始,是应当珍惜并充实的渡过的,这样有助于个人的发展,也是社会良好风气的体现.冒名上大学的唯一后果就是学生学无所成,无谓的浪费青春和年华,毫无意义.欺骗自己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