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性质是什么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

各种票据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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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考点分析)

第4单元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点3 票据代理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P348)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1)界定 按照票据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提示】 区分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关键看票面上的签章是谁的。例如,甲代A公司从事某种票据行为,如果票面是甲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理;如果票面是A公司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行。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

律效果。 考点4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取得(★★★)(P352)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主观题必背)(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非法贴现)。 3.“真实”≠“有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主观题必背)(2014年案例分析题) 4.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①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如果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该收款人与银行之间即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但这一做法法律承认其合法性。 (2)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15年)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 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 【问题】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回答】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因为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C公司向B公司支付75万元现金购买了B公司持有的面额为80万元的票据,属于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如果案情改为,B公司向C银行贴现票据,C银行扣取贴息后向B公司支付75万元,则属于合法的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银行取得票据权利。到期票据不获付款的,C银行还可以直接从B公司账户中扣收票款(当然,也可以要求票据上其他债务人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5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主观题必背) (P350) (2015年、2014年、2013年案例分析题)(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基于背书)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据权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

票据贴现概念 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概念操作种类及特点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 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 。 办理条件编辑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 识点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e8992561.html,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汇票是这样一种票据: 第一,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第二,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第四,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此处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汇票可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分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有哪些主要的功能与性质 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其实票据也有一定的功能与性质。以下是由整理的票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票据知识点汇总

票据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1、由出票人签发的有价证券 2、是为了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的特征: 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注:创设收款的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证权是错的) ②票据是要式证券 注:票据格式和填写要求非常严格,一项不符合要求,即票据无效。 ③票据是文义证券 注: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④票据是无因证券 注: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⑤票据是流通证券 注:可以背书转让 ⑥票据是缴回证券 注:银行支付款项后,需收回票据 (二)种类 广义:股票、债券 按范围分: 狭义:仅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 银行汇票 票据本票 支票 工具银行卡 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委托收款 汇兑 即:三票1卡和结算方式 即期票据 按付款时间: 远期票据 自付票据 按付款人分: 委付票据

(三)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 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 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 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 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除基本当事人外, 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四)持票人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NO1、找付款人 持票人的权利 追索权:NO2、找前手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支票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承兑人出示 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 金额的权利。 (五)记载事项: 种类 效力 举例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不记,票据无效 如:金额 相对记载事项 应记,如没记,票据有效,按规定执行 如: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记则按记载执行,不记则无 如:“不得转让” 非法定记载相项 记不记都无法律效力 如:合同号 不得记载事项 不能记载,记了白记 如:支票付款日期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 详细描述: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承兑汇票种类及定义 种类 在中国国内的贸易中,承兑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这两种汇票都与远期付款有关。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 本词条所涉及的承兑汇票即是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对卖方开具见票后一定期限天数付款的跟单汇票,于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及提货文件时,应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这种承兑汇票,因为是信用证付款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开给付款人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并不具有必须付款的约束力。 承兑汇票程序 基本流程 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应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用。这是因为付款人与出票人在出票之前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所以,出票人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的准备,持票人在汇票到

票据的概念与特点(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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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特点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 为。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 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 ?(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 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 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 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 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 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 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 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 (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 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 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 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票据的种类

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汇票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相关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2)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票据概念当事人

第三节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1、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A、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是指依法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出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b、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C、收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当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B、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a、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当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汇票主债务人。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流通性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因此,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 (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 (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

(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 (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 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 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 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至16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但18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这样,进一步增强了票据的信用,节约了票据流通的费用,实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本票起源于英国内战时金匠签发的便条,但普通法院当时拒绝承认其流通性。至1704年,英格兰的“票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答案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含答案 【知识点】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考情分析】 票据是考试的难点也是重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要求考生掌握。 【考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保证人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题·多选题】(2010年)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记载人是( )。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票据持票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说法正确的有( )。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e8992561.htm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其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此处所谓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其二,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如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是有很大区别的:票据保证具有一定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债务是无效的,也不影响票据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普通的民事保证是一种主从合同关系,被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三,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如,出票、承兑以及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的票据保证,都必须在正面进行;有的必须在背面或粘单上进行。如,票据的背书和以背书人为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行为。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款式之要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款式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票据行为都要求行为人签章。行为人不为签章的,该票据行为无效。 (3)由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票据金额的记载应当有中文记载和数码记载,缺少一项票据无效。票据事项之记载,既不能少于法律的强行规定,也不能多于法律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票据记载的要求不同。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投行业务品种及概念

第一部分债务资本市场 一、产品 (一)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和中期票据(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是债务资本市场业务重点产品。两种产品均按一次注册两年有效期内分期发行方式管理。 两类票据融资成本均低于同期贷款。其中融资券相对而言成本更低,根据不同信用级别约低于同期贷款1.5%-2.7%(1年期1) 融资券在两年 o 额度有效期内可以连续发行3次(一般为1年+9个月+1年),期间配合 2笔过桥贷款可以构造3年期融资产品。 中期票据特点为期限较长,可以发行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以及嵌入一定的提前赎回权。根据不同信用级别,中期票据成本相对同期贷款低0.35%-1.5%(3年期2),0.4%-0.15%(5年期3)。另固定利率中期票据相对于贷款(为浮息债务)可一次性锁定未来融资成本,从而更为理想地对冲加息风险。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将经营性物业未来现金流和物业价值一并打包组 建信托,并由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信托受益券,为物 业持有人进行融资的产品。房地产投资信托一般是中长期融资,存续期 间支付固定融资成本,到期时物业持有人通过回购信托权益完成本金偿付。物业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发生转移,不损失物业升值收益或涉及额 1此利率为2010年1月1日参考价,利率可能随时变动,具体适用利率请咨询总行投行部。 2同上 3同上

外税负。物业现金流可以切割成不同优先级别的层级,从而大幅度提升信托受益券综合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 (三)企业债 企业债是发改委管理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主要用于发改委批准项目的配套资金,其产品特性与中期票据类似。目前只有证券公司可以担任企业债的主承销商,我行可以牵头人和财务顾问角色营销客户,之后与证券公司合作进行项目申报审批,我行按照比例承担销售责任,收益按照比例分成。 (四)金融债 金融债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一般性金融债、次级债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财务公司发行均为一般性金融债。我行可以直接担任主承销商。 (五)资产支持票据(计划推出)资产支持票据是企业以自身拥有的资产(土地和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等)和未来现金流(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企业资产运营现金流等)委托给信托公司组建自益信托,企业以取得的信托权益为支持发行的票据。通过资产支持结构,企业可以进一步提升债项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未来资产支持票据有望突破净资产 40%发债规模限制,产品试点有望于2010 年上半年推出。 (六)私募票据(计划推出)私募票据是通过既定私募模式在银行间市场通过非公开渠道发行的债券。私募票据优势在于融资规模不受净资产40%限制,不公开披露信息,审批发行速度更为快捷。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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