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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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的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二、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 总结)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

(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第253 条第2 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论处。该款属于注意规定。

(2)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第273 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 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第384 条第2 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并从重处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款规定,由于将这些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本身就应定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第285 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 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

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规定,这类行为也应定具体实施的犯罪,而不能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问题解释》第6 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第355 条第2 款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有下列两种行为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一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该款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款规定,上述行为也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

(6)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法院《关于偷税抗税问题解释》第6 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该规定是注意规定,因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本来就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 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 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款是注意规定,因为即使没有该款规定,对此情形也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正因如此,第385 条的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也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三、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规定(总结)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注意,如果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被害人、故意杀害被害人,应定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 条第2 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如果是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此时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如果是过失所为,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注意一:这里的伤害限于重伤。如果是轻伤,就仍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注意二: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条文中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注意三,如果在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过程中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6)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289 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首先,其中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就故意所为而言,该条就是注意规定;就过失所为而言,该条就是法律拟制。因此该条既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也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其次,将毁坏财物按照抢劫罪论处,属于法律拟制。将抢走财物定抢劫罪,属于注意规定。所以该条既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也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

(7)抢夺罪→抢劫罪。

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这属于法律拟制,将一种特殊的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属于法律拟制。

(9)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第196 条第3 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因为盗窃信用卡如果不使用,就做无罪处理,所以处罚的重点是使用行为。如果在机器上使用,构成盗窃罪。此时该条就属于注意规定,因为在机器上使用信用卡本身就是盗窃。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如对银行服务员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时该条就属于法律拟制,因为将信用卡诈骗罪拟制成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第362 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310 条(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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