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今中国社会寻租行为的异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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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今中国社会寻租行为的异质性

一、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利益追逐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谋取利益无外乎两种方式:社会生产总量增加,其内部成员按原有的份额取得更多的产品;或者社会生产总量不变,部分内部成员争取更大的份额以取得更多的产品。简单举例,前者通过把蛋糕做大,在蛋糕分配方法不变的情况下使全体成员获利,称之为“寻利”;后者保持蛋糕的大小不变,通过改变蛋糕的分配方法而使自己或部分成员或部分群体获利,称之为“寻租”。当然,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中,更多的是“寻利”和“寻租”两种方式的结合,即寻租主体在做大蛋糕的同时改变蛋糕的分配方法,从更大蛋糕中为自己或部分成员或部分群体分享更多的利润。

政府干预理论认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安妮?克鲁格(Anne Krueger )的论述,这种超额收入被称为“租金”( Rent) ,谋求这种权力以获得租金的活动,被称作“寻租活动”,俗称“寻租”。租金的根源来自对该种生产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给却因种种因素难于增加而产生的差价。柯兰得尔中给寻租下的定义是为了争夺人为的财富转移而浪费资源的活

动,而克鲁格则认为寻租是为了取得许可证和配额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进行的疏通活动[1] 。寻租行为的产生和发展,与各类寻租主体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法律、文化等环境有关。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境,本文分别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权力的过分集中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等方面去分析中国现实社会中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

(一)经济资源的稀缺性

相对于人的需求来说,资源都是稀缺的。稀缺的经济资源主

要有两种配置方式,即分别由市场的供求关系这只“看不见的手”自行决定和由政府的行政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强制分配。市场调节通常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征,政府能够克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功能和效率的不足。然而,政府在通过行政干预发挥“看得见的手”功能去弥补市场自由决定而导致的分配不均、分配低效以及分配滞后等缺陷的同时,也存在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资源的浪费、低效率使用以及政治腐败等。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人们普遍寄希望于“两只手”的配合运用,以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然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各类行为主体为了追逐各自或自己所在集体的利益,尽可能地利用各自所拥有的权力和掌握的信息优势将本来就非常稀缺宝贵的资源自私地纳入自身的腰包,从而滋生了“寻租”现象。从这层意义上来讲,资源的稀缺性是引发各种寻租行为的导火索。

(二)现实市场的失灵性

现实中的市场往往是不完善的,它们或多或少都具有某些市场

失灵的特征,如市场调节的滞后性、交易信息的非对策性、交易成本的高企性以及作用范围的局限性等。首先,各类市场行为主体一般是根据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价格信号做出决策,然而,这种信号往往具有较长的滞后性,导致各类市场行为主体难以及时捕捉到市场信息的变化,从而做出非理性的决策。其次,对于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能够进入市场流通的大多是盈利性的私人产品,极少涉及交通运输、电力水利以及公共教育等社会公共产品,这便使得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在这些涉及公共产品的领域难以发挥优化配置资源的功效,?亩?产生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和较高的交易成本。现实市场中表现出的各种形态的不完善必然引起市场的失灵,从而给各种非市场化因素乘虚而入的机会,此时,所谓的“潜规则”便得以大行其道。因此,现实市场自身的失灵为寻租行为的盛行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温床。

(三)政府干预的过度性市场失灵导致了政府介入,“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共同调节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人们企望使用政府力量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2] 。然而,政府自身也有缺陷,导致这只“看得见的手”也时常失效。政府官员的腐败是政府失灵最典型的表现。在现有的行政任命和制度失效的环境中,难以避免一些政府官员在做出决策的过程中上会以为国家或社会服务的名

义来为

自己或自己所在的利益集团寻租,他们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将公共资源转移到与其利益相关的市场行为主体手中。此外,像劳动者就

业、产品定价等问题的解决还只能依靠市场的供求关系自由决定,如果政府过度介入这些本该由市场自由决定的领域,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而且会削弱市场机制自身的力量,最终可能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为寻租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机会。

(四)监督体系的缺陷性

虽然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深化改革,但是我国仍然存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资源配置功能不甚成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现象,这使得资源配置功能不甚成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使得利益相关者钻空子,打“擦边球”,竞相追逐寻租机会。特别是对权力掌控者的监督体系不完善,使得他们能够通过设置进入门槛、限制供给等手段造成人为的资源稀缺,最终给一些组织或个人进行寻租活动创造了条件。此外,现行的法规对寻租行为的界定模糊,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由此,对权力掌控者监督体系的缺陷性为寻租行为的开展创造了外部环境条件。

二、寻租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一)寻租行为的内涵

寻租理论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1967年塔洛克(Tullock )发表《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一文。塔洛克提出,当事人为达到目的会采取各种方法,包括游说、贿赂、欺诈、走私贩私、偷税

漏税等[3-5] 。只是当时塔洛克并未使用“寻租”一词,

但他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就是后来发展起来的寻租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寻租作为一个理论概念,1974 年由克鲁格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正式提出。克鲁格在分析发展中国家限制进口所引发的一系列经济后果中,发现存在着大量的寻租活动,进而从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角度出发,指出正是寻租活动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除了塔洛克和克鲁格之外,另一位对寻租理论有着重要贡献的学者是巴格瓦蒂,他提出的“直接非生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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