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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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
1原版本第7、9章合并成本章。
2删除了架空线路、瓷线夹、绝缘子布线、半硬塑料管即混凝土板孔布线等内容。
3增加了可挠金属保护套管布线、预制分支电缆布线、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二、本章主要内容
1 直敷布线
2金属导管(槽)布线
3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4 电力电缆布线
5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6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
7电缆桥架布线
8封闭式母线布线
9电气竖井内布线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10kV及以下室内、外电缆及室内绝缘电线、封闭式母线等配电线路布线
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8.1.2 布线系统的敷设方法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分布等敷设条件及
所选用导体的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8.1.3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
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1.4 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金属线槽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
线和电缆。在同一根导管或线槽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均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8.1.5 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8.1.6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
8.1.7 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导管、金属构架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8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
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注释】
1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方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建筑物构造和环境特征等敷设条
件和所选用电线或电缆的类型。
2环境温度、外部热源的热效应;浸水对绝缘的损害;灰尘聚集对散热和绝缘的不
良影响;腐蚀性和污染物质的腐蚀和损坏;撞击、振动和其它应力作用以及因建筑物变形而引起的危害等,对布线系统的敷设和使用安全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和危害。因此,在选择布线及敷设方式时,必须多方比较选取合适的方式或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或避免上述不良影响和危害。
3导管、线槽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是电气隔离及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
4为保证塑料导管、线槽布线系统的运行安全,防止因火焰蔓延而引发或扩大火灾,要求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均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5限制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电线导管最大外径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不因电线导管的敷设而影响楼板的强度。
6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隔墙时,其洞口应采取防火封堵,是为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灾情。
8.2 直敷布线
8.2.1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室外场所。
8.2.2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8.2.3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8.2.4 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体、顶棚或建筑物构件表面直接敷设。
8.2.5 直敷布线在室内敷设时,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8.2.6 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宜加绝缘导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采用钢导管保护。
【注释】
直敷布线是采用线卡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布设在敷设面上的
明敷布线方式,其使用场所目前已较为局限,主要用于居住及办公建筑室内照明及日用电器插座线路的布线。
8.3 金属导管布线
8.3.1 金属导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不宜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厚壁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
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8.3.3 穿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8.3.4 穿金属导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穿于同一根导管内。
8.3.5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
1 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 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8.3.6 当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也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的净距宜符合下
列规定:
1 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200mm;当电线管路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交叉敷设时,
净距不宜小于100mm;
2 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净距不宜小于500mm,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上面时,净距不宜小于10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
宜小于300mm。
当不能符合上列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当蒸汽管有保温措施时,电线管与蒸汽管间的净距可减至200mm。
电线管路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0mm;交叉净距不应小于50mm。
8.3.7 当金属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3.8 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3.9 绝缘电线不宜穿金属导管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必要时对于非重要负荷且线路长度小于15m的可采用穿金属导管敷设,但应采用壁厚不
小于2mm的钢导管并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
【注释】
1民用建筑工程中最为常见的布线系统。
2金属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锈蚀,为保障线路安全,延长钢导管的使用寿命,应采用厚壁钢管。
3采用导管布线方式,电线在导管内的填充率不超过40%,是为了满足电线在通电以后的散热要求外,并满足线路在施工穿线或维修更换电线时,不损坏导体及其绝缘等要求。
4条文所规定的“金属导管”系指建筑电气工程中广泛使用的钢导管等铁磁性管材。此种管材会因管内存在不平衡交流电流产生的涡流效应使管材温度升高,影响导管内绝缘电线的载流能力,绝缘迅速老化,甚至脱落,发生漏电、短路、着火等故障。
5不同回路的线路能否共管敷设是根据发生故障的危险性和相互之间在运行时的干扰和维修时的影响而决定。
6保证电线导管与其它管道相互间的距离的规定是为避免金属导管布线系统,因外部热源及其它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害,保证运行安全。
7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不宜穿过设备基础,是为了防止基础下沉或设备运行的振动而影响线路的正常运行。穿过建筑物变形缝设补偿装置,是保证不会因建筑物变形位移而损坏线路。
9室外地下埋设管路不宜采用绝缘电线穿金属导管的布线方式,是为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8.4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
8.4.1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外场所,也可用于建筑物顶棚内。
8.4.2 明敷或暗敷于建筑物顶棚内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时,可采用双层金属层的基本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
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或直埋地下时,应采用双层金属层外覆聚氯乙烯护层的防水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
8.4.3 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8.3.3~8.3.5条的规定。
8.4.4 对于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
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
8.4.5 当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8.4.6 对于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其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8.4.7 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有可能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8.4.8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其套管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8.4.9 暗敷于地下的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
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4.10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注释】
1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以其优良的抗压、抗拉、弯曲、耐腐蚀、阻燃性能,广泛应用于建筑、机电和铁路等行业。在民用建筑中主要用于室内场所明敷设及在墙体、地面、混凝土楼板以及在建筑物吊顶棚内暗敷设。
2基本型适用于明敷或暗敷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防水型适用于明敷在潮湿场所或暗敷于墙体、现浇钢筋混凝土内或直埋地下配管。
3为保证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质量和运行安全,可挠金属电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