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授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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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授课资料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作
的分类。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定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他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有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和职权、职责等实体内容的规定。
在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关系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实体法决定程序法。也就是说,实体法第一,程序法第二,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与手段。这是一种非常传统的观点,实际上也是马克思作出的论断(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两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在生命的表现”)。在该种观点主导下,实体法是内容和目的,程序法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法决定程序法,程序法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工具主义的反映。二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犹如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此的经典表述是日本学者兼子一的论述。他说:“实体法和形式法犹如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
起作用,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主从关系。”也就是说“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力量”,“在认识观念上,,人们已由程序依附于实体的附庸论转向程序与实体并重”,二者互不依附,共同发展。三是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日本谷口安平)。“尝考各国法律发达之迹,程序法常先实体法而发生”,“原始社会没有实体法的观念,共同体的代表诉诸于某种超自然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所谓审判就是依靠程序”。程序法创制实体法,实体法从程序法中产生,“无论是从现实中的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或者依据历史的事实,我们都可以说诉讼法具有先于实体法,或者说诉讼具有作为实体法形成母体的重要意义”。因此,程序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的价值与其所形成的结果无关。在上述三种观点中,本人原则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第一种观点强调实体法的决定作用,忽视了程序法的内在价值,进入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第二种观点虽然看到了程序法的重要性,但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没有作出正确的分析;第三种观点恢复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原貌,这对于确立程序法的独立地位,发挥程序法的真正作用,具有重大意义。我认为,可以从二句话中看出程序法的重要性,即“现代法制,程序先行”,“程序是实体的保障”。理由是:首先,程序法独立构成了法的正义的另一面。实体正义只有半面脸,时效以及时效的认定至少在原则上是个程序问题,法律上没有永恒的正义,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上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
一定的时间,责任也将消逝。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违法者的责任追究时效为两年。其次,程序确立具体的实体正义。没有程序,实体法所确立的正义不会成为现实,那种认为“通过判决来确认判决之前就已经存在权利的想法其实并不正确,倒不如说权利是由判决创造出来的更符合逻辑”{(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法》}。行政程序也是如此,具体的实体权利如果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取得,就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由执法机关裁量认定。如行政许可程序确立申请人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再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处以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它无法确定一个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情况下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人应受多少罚款,只有在具体的程序中工商机关通过各方面的调查取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具体地确定给予当事人多少罚款,比如5000元的处罚,很显然,这个5000元的处罚的“正义”是由行政程序完成的。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程序,即28号令,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正确认识程序的重要性,严格依照程序办事,才能做到程序正当(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有句名言:任何人不能通过邪恶的手段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注:参见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国家局一向重视工商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程序进行规范。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局就以18号令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共11章76条,对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规范。《行政处罚法》出台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和《行政处罚法》相适应,国家工商局对18号令进行修订,1996年10月17日,以58号令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共10章79条,同时以59号令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58号令、59号令颁布实施10多年来,对规范工商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2007年9月4日,国家局对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90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即28号令、29号令,这就是我们查处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其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是合法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公正原则。即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这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听证、告知体现公
正原则,执法依据、执法行为公开体现公开原则,时效、简易程序体现效原则。
三是合理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这是办案程序新增的一条原则,为防止畸轻畸重,省局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中必须参照执行。
四是罚教结合原则。
五是回避原则。即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的法学观点)。
六是独立办案原则。
一是职能管辖。规定哪些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查处,即不同部门之间权限分工。省局法规处于今年7月1日通过OA系统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职权目录》,工商部门具体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列了1016种,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概括起来,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主要是无照、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合同、消保、垄断、流通环节产品质量、传销直销类等。
二是关于地域管辖。规定同级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的是新加的第8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