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案情:1993年至20XX年,甲公司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分多批向诸某提供铸件,其中有数批货款诸某未予支付。甲公司曾多次向诸某催讨,诸某因经营不善而不予还款。20XX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诸某向甲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今有诸某结欠甲公司铸件款元,经双方对账无误,欠款人诸某。”20XX年8月16日和20XX年8月26日,甲公司曾两次向诸某催讨欠款,诸某均未支付。20XX年9月1日,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返还所欠货款。诸某辩称甲公司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对于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甲公司与诸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诸某对结欠甲公司的货款以及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甲公司与诸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而且诸某于20XX年1月14日出具给甲公司的欠条中也并未明确付款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诸某随时履行债务,甲公司在20XX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还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不能确定的,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虽然有对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地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一般来讲,债权人第一次主张债权,可以是随时的,但债权人一旦向义务人主张债权,其债权便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便在债权人主张之时,或者债权人确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的货款欠款条,即使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要求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出具给出卖人的货款欠款条,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债权后,买受人才出具的,并没有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再次确认或变更,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出卖人不能据此而享有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本案诸某向甲公司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三,诸某于20XX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甲公司曾多次向诸某催讨,便多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诸某于20XX年1月14日出具给甲公司1份欠款条,同样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甲公司于20XX 年8月16日又向诸某催讨过欠款,属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应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20XX年8月17日起重新计算。由于甲公司在20XX年8月17日起至20XX年8月17日两年内,没有向诸某主张过权利,则其对诸某的债权便超过了诉讼时效。甲公司在20XX年8月26日再次向诸某催讨并于9月1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刘慎争

借条、欠条 区别 诉讼时效

借条、欠条区别诉讼时效 生活实践中,人们对借条、欠条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借条和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不过,借条和欠条还是有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2014/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考点:诉讼时效届满、抛弃时效利益的单方行为 甲催讨10万←→乙答复:还3万=乙抛弃了3万时效利益 甲(自然债权人:10 万)乙(自然债务人:10万) 甲诉求10万←→乙回函:还0元=乙不能反悔抛弃时效利益行为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时效利益已经抛弃,不得反悔。

2、法律依据:(1)同意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了义务: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时效解释》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同意履行义务的进一步解释,可分为明示即承诺和默示即行为:《时效解释》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具体到本题:(1)乙欠甲的1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2)乙书面答复,构成对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抛弃,是单方行为,不是要约,依单方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对方的同意。(3)乙抛弃了对3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其后来回函又主张不履行这3万元债务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这3万元债务,但这并不表明乙公司抛弃了全部10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 4、结论:(1)A对,选A。(2)BCD均错,不选BCD。 2015卷四民法主观题(本题21分)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

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超出了诉讼时间,该如何处理!

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超出了诉讼时间,该如何处理! 在生活中,双方借款都以借条为借款依据,但是,借条是有有效期限制的,下面给大家分享下: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超出诉讼时间该如何处理! 一、借条的有效期: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借助催天下信息平台 催天下,秉承以“打造信用生态,构建诚信社会”的发展理念,运用独特的商业模式和创新的思维理念,为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催收业务中的难点和困惑而创立的大型一站式催收技术服务平台,同时也是一家物业费收缴综合服务商。催天下依托于母公司汇法集团风险信息大量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保理、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征信公司、消费金融机构这一优势,通过法律警告、信用惩戒、综合施压等合法文明手段,全方位提高欠款人的违约失信成本、从而让被催收人在生活中处处受阻、寸步难行,促使其主动联络债权人进行还款。催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习题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3、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 4、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重新计算 B、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D、届满 5、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改变 6、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 A、1年 B、2年 C、6个月 D、9个月 7、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圣才出品】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一、概念题 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 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南航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业大学2013、201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特殊身

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诉讼时效的中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5.除斥期间(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京大学2012年研;武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 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6.期限(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科2007年研) 答: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①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某一特定的时间段,是时间某一动态的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 ②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是时间的某一静态的点。

法律有效的欠条和借条怎么写

法律有效的欠条和借条怎么写 欠条作为证明民事借贷关系的凭证,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以金钱为衡量标准的记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书。借条是一种债权凭证,窃取借条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是WTT小雅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有效的欠条和借条怎么写,仅供参考。 法律有效的欠条和借条怎么写篇一: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

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xx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

个人借款欠条范本2020(完整版)

The contract is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restrict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prevent possible risk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欠条范本2020(完整版)

个人借款欠条范本2020(完整版)合同作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下载后可以修改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今因个人财务紧张,为此特向_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利息为(年息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写清楚币种,人民币就写人民币的,美元就是美元的,预防借给人的是美元,到法院对方是说借的是人民币,那么法院只能按照人民币来判了。 利息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本金的归还时间为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如逾期还款,本人愿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本人并愿支付债权人由此所请律师事务所清收此债务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宁娇吕研 在诉讼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种概念,甚至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并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其实二者虽然理论基础有共通之处,但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之下有明显区别。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民事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法概念。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 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二者虽都是为了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诉期限关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要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若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定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乱。而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 其次,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 再次,是否可变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现行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应由法院查明后可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便应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对比较宽松。 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与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不同。起诉期限属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案件,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起诉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仅从字面意思上简单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问题,而应严格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分别适用,避免造成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很重要的一项事项,它关系到借贷双方,特别是借出人的利益。那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我国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

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

关于买卖合同中欠条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欠条、结算单是我们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欠款金额最直接的证据,但往往很多当事人应最高院关于欠条诉讼时效有两个批复,分别为: 一、《法复[1994]3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上述两个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复[1994]3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与《法复[1994]3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即是说,《法复[1994]3号》将“出具欠条”(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因而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据此理解,《法复[1994]3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个人认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定义不局限与双方书面达成合意,还应当包括通过双方交易习惯、市场交易惯例可以确定的情形)i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与《[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解释中也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大意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即是说,《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将“欠条”解释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债权人依据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据此理解,《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

关于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

关于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提供的是借条,各有别一。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对于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咨询题,供你参考。 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咨询题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别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一般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别予爱护。 所以,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别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要债权人别断主张权利,就别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爱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那么咨询题来了,借条的时效已过,如何把钞票要回来呢?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泯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假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同意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脚;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别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别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爱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爱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能够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该条解释有利于爱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依然能够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能够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但是对方假如别提出超过诉讼时效那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可不能主动审查。 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吗?答案是确信的。诉讼时效已过如何讨债?关于这些咨询题,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翼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咨询题。在借款事实发生后,债权人别能被动等待债务人还款,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债权人要及时追讨,否则,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就要面临债款追别回的风险。 那么我们怎么幸免诉讼时效过期?小编认为预防才是关键! 《民法通则》第140条有如此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接受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能够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经法务小编整理和修订,供友参考。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打算

买卖合同,欠条

买卖合同,欠条 篇一:买卖合同中欠条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

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XX)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XX)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篇一: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 网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

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 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 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4、主体身份要确认。 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

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打借条的注意事项: 1、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来的'日期,胡律师不建议这么做,当天往外借钱,现场就写借条是最稳妥的。 2、抬头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你是往外借钱,是借,而不是因为买卖事由欠你的钱,所以要让别人打借条,更有甚至,别人打的条,连看也不看,只以为关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钱的人打的竟是收条,到底是谁借谁的钱?所以千万不要马虎。 3、如果写明还款日期的钱,建议你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或者催要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催要你要有催要过的证据。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钱,法院一般会支持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但这也是一般,并非绝对,所以建议还是要争取两年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或催要。 4、如果你们之间约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条上说明,因为无约定利息往往视为没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的判断 一、诉讼时效的判断(基本原理) 1、强制性、起算点、抗辩主张时点(一审可以,二审可能)、抛弃抗辩和自然债权 (债务) 2010/52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 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 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制度:强制性;分期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一审提起但二审仍有可能主张时效抗辩;时效利益抛弃与时效届满后履行义务不得反悔 思路展开

1、命题点1: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进行任何约定。×延长;×缩短;×预先放弃;×排除;×起算点等。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97条第1款,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第2款,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时效解释》第2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具体到本题:A对,选A。 2、命题点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不同债务则各自起算),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解释》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具体到本题:B对,选B。 3、命题点3: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如有新证据仍可提出时效抗辩,再审无论如何都不行。 (1)法律依据:一审是可以,二审是可能。《时效解释》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具体到本题: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仍有机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C错,不选C。

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诉讼时效的认定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出现因为买方无钱可付而由买方向卖方出具欠条的情形,这些欠条中又有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一旦涉诉,买方以诉讼时效加以抗辩的情形较多。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种情形处理不尽一致,或对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有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处理截然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两种情形作出两种不同的回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常被审判实务部门忽视。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4)3号。其答复内容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继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此复。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其答复

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奥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借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适用情形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适用的情形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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