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基发[1994]906号

【失效依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9.10

【实施日期】199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交基发〔1994〕906号)

第一条为使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使桥梁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以适应水运发展需要,确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等跨河、临河建筑物。

国家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航道。

第三条确定和审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并实行一桥一审、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

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向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桥梁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根据拟建桥梁所在航道的自然及技术状况和满足《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的程度,分别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