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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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

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物业管理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物业管理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物业管理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

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五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大会应当

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

(三)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物業管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物業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物業管理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城市各類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築以及相配套的設施。

本物業管理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物業管理辦法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物業管理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以物業管理和服務為經營業務,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物業管理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城市物業管理。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住宅小區必須實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規劃、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業、環衛、園林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市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業管理組織

第五條本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商業大廈、寫字樓等單體建築或專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委托制。

第六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業主大會應當由過半數的業主出席方可舉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業主大會。特殊情況經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

第七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

(二)聽取、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通過和修訂業主公約;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任期兩年。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聘用合同;

(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情況;(三)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四)配合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措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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