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样本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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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合同管理,适应集团发展需要,使合同谈判、订立、履行、监督过程和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障集团在经营活动中合法权益,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合同,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运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参加合同谈判、审查、订立、履行人员或知悉合同内容公司员工,均负有保守合同秘密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涉及合同正本、附件、补充合同(含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关于承诺函、签证、函电等形式书面文献。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集团所属商混、房开、建筑、旅游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按国家及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任何项目和个人一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行为。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为合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管理机构重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制度;

二、参加集团合同谈判、起草;

三、参加集团法律文献起草、修改;

四、监督、检查合同订立、履行状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五、负责合同审查和合同档案管理;

六、负责收集关于法律、法规及示范合同文本等信息;

七、参加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

八、负责组织法律方面业务培训;

九、其她有关合约事务。

第九条

第十一条公司所订立每一份合同须承办人应对自合同洽商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浮现与合同关于问题须及时与关于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人员职责:

一、寻找、拟定合同相对方,进行初步接洽;

二、参加合同洽商及合同条款拟订或修改;

三、提请关于部门审查其经办合同并对经办合同内容予以必要书面阐明或解释;

四、跟踪、检查所经办合同履行状况,对已经由集团办公室审查通过而因故未订立合同须书面阐明理由;

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问题,并同步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六、参加合同纠纷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七、保管好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关于文献,及时交送合同管理人员存档。

第三章合同谈判

第十三条合同谈判应坚持“货比三家”、“优质优价”原则,寻找对公司最有利合伙对象。我方为买方或发包方合同,标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项目,须通过招标方式拟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对于独家供应特殊物资设备、紧急采购或相似物资周期性采购,可不招标。但该类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能订立。

第十四条谈判前,承办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司对该合同项目在价格、

质量、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方面基本规定,明确谈判目的。

第十五条合同谈判应由承办人组织实行,承办人或者合同管理人员以为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参加谈判,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参加谈判,负责谈判过程中法律事项论证和磋商。

第十六条法律关系复杂、金额较大、合同履行也许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规定或建议,公司财务部门、集团法律顾问及其她有关部门应当在谈判合同文本时介入。重要合同谈判,承办人应做好谈判记录,作为合同档案存档。

第四章合同拟订

第十七条谈判结束,由承办人根据我方制定格式合同拟订各类合同文本,特殊状况下,可以依照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合同应涉及重要内容:

一、合同名称、签约各方名称、签约目和根据;

二、正文:涉及合同标、数量、质量、价格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提出异议时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担保人、担保方式,还应涉及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要具备条款以及当事人双方规定商定条款,涉外合同商定书写文字和效力,合同所合用法律等;

三、结尾和附则:结尾某些涉及合同份数、合同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并有双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注明签约日期,同步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附则应写明合同附件及开户帐号等其她关于事项。

第十九条拟订合同应注意问题:

一、自拟合同应做到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性强,语言严谨、简洁、精确;

二、合同中专业术语、专有名词、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三、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与否包括本数;

四、除特殊状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五、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步,应尽量商定产生纠纷时管辖地为我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无法商定管辖地为我方住所地,可选取由第三地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

六、标额超过10万元买卖合同,我方为买方时,在卖方货品未交付我方之前,我方普通只能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付款:

1、商定支付定金时,定金以合同总价20%为上限;

2、商定支付预付款时,对方必要按我方规定出具等额银行保函等有效担保后,方可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30%预付款。

对于独家供应特殊物资设备、紧急采购或相似物资周期性采购,需超过上述额度付款或对方不批准提供保函,需经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对方订立合同。

标额未超过10万元买卖合同,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我方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中标人,应按照我方招标文献和中标人投标文献订立书面合同,特别注意招标文献明确规定和投标文献明确承诺产品或建筑材料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必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体现,不得订立与招标文献和投标文献实质性内容相背离合同。

第五章合同审查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各公司合同订立前实行部门会审和公司领导审批制,会审和审批遵循下列程序:

一、合同承办人员起草合同,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订立书面意见;

二、由财务等有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四、如涉及专业技术等条款,应当送关于部门审查,并由关于部门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

五、合同管理人员对各部门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并对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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