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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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京经信委发[2011] 49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函[2013]203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函[2013]203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函〔2013〕203号)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电子政务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发生了多起由于忽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是指信息化项目或工程的建设使用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工程的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软件测评、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安全集成、安全测评、灾备、应急等委托非本单位所属的专业机构承担的活动。

开展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可以使信息化项目或工程的建设使用单位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但由于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往往存在背景复杂、人员流动性大、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如果监管不到位,必将会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甚至威胁本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众利益乃至国家安全。

为规范本市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安全管理,降低或避免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带来的失控或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关于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协〔2010〕394号)、《加强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工信部2011年第21号公告)和《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京办发〔2001〕27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以及落实2010年市长办公会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北京市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一)申报主体1.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相关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更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

本市和国家在审核中坚持公平公正,申报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资料即可。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并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对于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不得申报;对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前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得申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表一税收及资助等优惠政策序号政策名称对象申请条件资助金额行文单位1 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保增长贡献突出工业企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2011年统计快报数为准,完成工业总值1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者完成工业总产值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2%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同比增速12%≤ⅹ<15%。

奖励40万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45万元;同比增速20%≤ⅹ,奖励5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含)—10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3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3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4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含)—5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2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2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3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含)—1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1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1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20万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京经信委发(2011)106号2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货款贴息政流动资金贷款有增量的工业企业实施细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1、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5%(含)的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4%,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2、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含)但低于15%的企业,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策结算在本市:2、2011年度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3、2011年度比201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15
•【字号】京经信委发[2011]130号
•【施行日期】201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
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1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规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于2011年11月提交的软件企业认定的初选名单和软件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的初选名单进行了审核。

84家软件企业符合认定要求、18家软件企业符合变更要求,予以批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认定软件企业名单(84家)
2.软件企业变更名单(18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
认定软件企业名单(84家)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京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郭金龙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吉林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外事(港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和金融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编办、市台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对外友协、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财政部北京专员办。

刘敬民同志负责公安、安全、司法、城市管理、体育、法制和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中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

企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

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3.培育平台将于2022年9月20日正式上线,上线当日起,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尚未被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统计年鉴2011年数据

北京市统计年鉴2011年数据
61367 121267
49249 20
74132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6573 1371664
401917 909726 7270645 7780333
71238 1033413
210598 703683 1763072 904422
145284 631848 180917 581403 1590090 1024289
2011年县(市)社会经济主要指标 北京市
指标 一、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土地面积 乡(镇)个数 村民委员会个数 年末总户数 其中:乡村户数 年末总人口 乡村人口 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数 乡村从业人员数 其中:农林牧渔业 农业机械总动力 固定电话用户 二、综合经济 第一产业增加值 第二产业增加值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三、农业、工业及投资 粮食总产量 棉花产量 油料产量 肉类总产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现价)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四、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 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 小学在校学生数 医院、卫生院床位数 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 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床位数
179445 746727 195078 703119 1830566 1111504
94993 206760
80570 511965 1079725 416290
吨 吨 吨 吨 个 万元 万元
234521 66
7266 70523
454 4784503 1447421
60072
1111 26664
145 4990862
939406
73647 170 456
41046 106

北京各区县2011年数据

北京各区县2011年数据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幼儿教育情况 公共文化机构情况(2011年) 公共图书馆情况 文物局系统内博物馆情况 档案事业情况 技术合同成交情况(2011年) 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2011年) 卫生机构个数(2011年) 医院工作情况 卫生机构人员及卫生条件 体育场地情况 公路里程情况(2011年) 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 北京地区社会保险情况(2011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2011年) 收养性单位、社区服务情况(2011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优抚及主要救济对象情况(2011年) 婚姻登记情况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工作情况 全市公证处总办证量情况 刑事案件立案及破案情况 火灾事故情况(2011年) 交通事故情况(2011年) 生产安全情况(2011年) 垃圾处理情况(2011年) 环境基本情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状况(2008年) 行政区划(2011年) 法人单位数(2011年) 户籍人口数 户籍人口户数 暂住人口数 户籍人口机械变动情况 户籍人口自然变动情况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京发改[2011]161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01【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618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和规范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管理,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由统计部门核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

第三条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

第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工作将作为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做好保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财法〔2020〕97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京财法〔2020〕97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4号)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28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58号)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8号)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370号)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区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81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融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京财金融〔2009〕1884号)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9〕2605号)9.《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0〕145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296号)1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799号)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817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14.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1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2号)16.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5号)17.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所属艺术表演团体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1876号)1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20.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279号)2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务员培训主体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397号)2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43号)2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44号)2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领域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框架》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93号)2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号)2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9号)2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54号)2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310号)。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京卫药械字[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卫药械字〔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分局、药品监督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落实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北京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公众提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010年,按照“先补齐、后规范”的工作原则,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2020年,在我市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2.实事求是,立足市情,探索和建立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药物制度;3.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中小企业工作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中小企业工作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中小企业工作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召开中小企业工作会的通知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经研究,拟定于2012年1月上旬召开我市中小企业工作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要议题总结交流2011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经验,分析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2012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

二、参加会议人员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负责人(2人)。

三、具体要求请各相关部门认真准备本区县2011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总结,总结应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情况,具体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培训等情况,工作经验及2012年重点工作。

请各相关部门在会议期间上报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各区县落实市政府17号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处:黄涛、唐淳联系电话:57587763、57587756会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各区县落实市政府17号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调查表重点内容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区县促进中小企业领导小组设立情况已设立完成已报区县编办(待批)准备设立区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设立情况原已设中小专项情况新设中小专项情况(落实17文件精神)准备设立设立时间设立额度设立时间设立额度时间额度进度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情况原已设中小服务中心情况新设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情况(落实17文件精神)准备设立机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人员数实际从事中小工作人数机构名称单位性质编制人员数实际从事中小工作人数拟设机构名称拟设单位性质拟编制人员数拟从事中小工作人数备注1、请各区县认真填写表格内容,目的在于了解各区县落实市政府17号文工作进展情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履行政府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职能或者完成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投入)。

大额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大额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审查批准;大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支持方向和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对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根据专项工作的执行期以及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确定。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竞争择优、公开民主、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管理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

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一致或者相似的大额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大额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九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九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九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9.16
•【字号】京经信委发[201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九批软件企
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1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规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于2011年9月提交的软件企业认定的初选名单和软件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的初选名单进行了审核。

134家软件企业符合认定要求、24家软件企业符合变更要求,予以批准。

特此通知。

附件:1. 134家认定软件企业名单
2.24家软件企业变更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附件1:
134家认定软件企业名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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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49号)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大力推进现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金融品种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进一步推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2011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支持企业通过更新设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研发生产环境等手段,对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扩大规模、提升档次,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日常办公、研发设计、过程控制、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产品质量管理及追溯等环节应用信息化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生产和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网站宣传、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2、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专业化配套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按照产业链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形成功能部件和生产配套产品,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4、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和应用节能减排设备、技术和产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支持在产业集聚区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项目建设;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产业化的项目;支持园区的生态化改造。

5、替代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任务较重的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安排本地劳动力新农村项目,培育发展新型产业;支持利用工业资源打造创意产业。

(二)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1、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推动区县、开发区建立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构建市区两级协同、区域行业全覆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信用担保、法律、信息、培训等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试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2、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开发区标准厂房、配套设施改造等投资环境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全市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集聚要求、为小城镇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基地建设。

3、创新融资项目: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稳步扩大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融资规模,合理安排贴息补助。

通过代偿、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担保公司为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提高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予以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中小企业集合融资给予每年2%的利息补贴,原则不超过两年,一次性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拨款补助主要对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资金补助。

拨款额度计算方法:1、服务平台、小企业基地项目拨款补助额度及比例按照相关办法和细则规定执行;其它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区县承担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拨款额度需同时满足如下要求:(1)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2)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3)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4)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

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

支持资金不超过入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为公司最大股东,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每个企业同一年度原则只支持一次;本年度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要求申报企业2009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

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市。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含)以上。

3、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4、申请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当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

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不超过 2年,对有GMP认证要求的医药产业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二)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1、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

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

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五、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1、企业网上申报。

企业项目申请首先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项目可随时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实施。

区县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了解。

企业要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2、区县初审和推荐。

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区县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对网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可要求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对产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筛选和排序,择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正式行文推荐,推荐文件中要明确项目推荐理由。

区县主管部门要对推荐意见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推荐环节的相关问题。

3、项目审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对区县推荐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审查通过项目,按照项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由处长和主管领导签字。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要对审查结果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审查环节的相关问题。

4、项目评审。

各专业处室审查通过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题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审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要求评审单位抽取不低于50%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评审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要求,客观公正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的评审活动。

评审单位要对项目评审结论负责。

5、会议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局。

评审结果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专题会议审定后,对计划安排项目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从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角度进行审查。

6、下达预算指标。

市财政局对审查通过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金拨付前,贴息项目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拨款项目企业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签订合同书。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专业处室负责对项目承诺书和合同书进行审查,要求承诺书和合同书相关数据与企业项目申请时报送数据原则一致。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7、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

对已支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负责监督和验收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处、监察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要求(一)网上申报在“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后,登陆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表、支出预算明细表等,并以附件形式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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