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运输业挂靠经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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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涉税风险管控

物流企业涉税风险管控

物流企业涉税风险管控物流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货物运输、仓储、分拣、配送等各种物流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物流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甚至会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

物流企业如何有效地管控税收风险,防范税收风险的发生,成为了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物流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表现1、营业税问题在物流服务中,营业税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税收。

一些物流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按照不合规的税率计算、漏报营业税等,导致了涉税风险的存在。

2、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在物流运营中,企业需要购买各种服务和商品,进项税额抵扣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税收政策。

一些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问题,比如购买的服务或商品不符合抵扣条件、抵扣的税额超过了实际支出等,导致了税收风险的存在。

3、税收优惠政策使用问题政府针对物流行业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

一些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了税收风险的存在。

4、跨境业务涉税风险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进行了跨境业务。

跨境业务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加大了企业在涉税方面的风险。

二、物流企业如何进行涉税风险管控1、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包括规范税收核算、报税程序等内容,明确责任人,健全内部控制,确保税收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运作。

2、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税收培训,提高员工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员工的税收意识,避免因员工的疏忽而导致税收风险的发生。

3、积极配合税收监管部门物流企业应当保持与税收监管部门的良好沟通,积极配合税收监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税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企业的税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4、加强税务风险评估物流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税收风险,为企业的税收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保障。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对运输企业而言,由于对营运资质的要求,挂靠经营普遍存在。

一、挂靠经营的的方式: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1、实质挂靠经营“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

2、形式挂靠经营“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三、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方式: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四、挂靠经营的账务处理:(一)不同的资金来源的账务处理: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1)收到挂靠方支付的购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挂靠方(2)购买车辆时: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放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挂靠与被挂靠的税务风险

挂靠与被挂靠的税务风险

企业“挂靠”与“被挂靠”的财务税务风险顾名思义,“挂靠”就是通过借用别人的资质来进行施工作业的一种方式。

往往是因为某项工程的施工需要某项资质,而自己没有,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头来进行施工作业的一种方式。

反之,就是“被挂靠”。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挂靠”施工,但现实中“挂靠”和被“挂靠”的情况确实大量存在。

本文就从财务的角度来阐述“挂靠”与“被挂靠”的财务与税务风险。

先说财务风险第一是存在资金安全风险挂靠别人获得的工程,施工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工程方签订的合同,所有的资料都是被挂靠方的,那么正常来说,与工程方的资金往来是需要通过被挂靠方的账户来结算的。

挂靠方施工结束后,施工收入是工程方先将款项打入被挂靠方的账户,然后再通过其他方式到施工方手中,这里就存在资金流失与不能及时甚至准确收到资金的财务风险。

如果需要垫资,则风险更大,需要施工方将相应的资金打入被挂靠方账户,再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物资采购的,就存在资金被挪用甚至无法回来的风险。

所以,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往往与被挂靠单位存在某种形式的利益往来以及所谓“交情”来维系这种信任,“降低”此类财务风险第二存在账务处理风险一般来说,作为施工单位进行纯挂靠操作,我们不需要记账。

因为所有的料工费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来实施的。

施工单位只需要将挂靠施工结束并完成结算后的“差额(即利润)”作为收入就可以了,但现实中被挂靠单位往往只考虑收支的平衡以及税差是否合理,而实际的物资采购以及人工和费用都是在施工单位实际发生,所以,施工单位又不得不“记账”。

如此记账就会与规范记账存在很大的不同,因为规范的票据都给了被挂靠单位,施工单位手里都是收据甚至乱七八糟的白条。

会计处理企业就会无所适从,甚至“错误”百出。

除了财务风险,我们更着重说一下“挂靠”与“被挂靠”存在的税务风险。

先说被挂靠方,在法律意义上,因为施工单位是以被挂靠方名义与工程方签订的合同,完工结算后,开具发票的话肯定是被挂靠方,被挂靠方收到工程方的款项后需要为工程方开具发票,需要计提销项税,有了销项税,还需要等金额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被挂靠方才不会在增值税及附加税方面“吃亏”。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

挂靠经营抵扣需注意"四流合一"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往往表现为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获取了工程项目,由于资质不够,便挂靠(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但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收取管理费后,并不参与挂靠方的经营活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

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行为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

对于被挂靠方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货物流(服务)流;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没有合法的采购合同关系,被挂靠方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挂靠方,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发票。

即便挂靠方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销项税的主体是被挂靠方,进项税的主体是挂靠方,无法形成增值税链抵扣闭环的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目前建筑企业被挂靠方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和费用核算不规范,其发票管理更加混乱,甚至有些企业没有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利润直接为挂靠方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形成。

第二种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但企业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也不参与挂靠方经营管理,要么取得虚假发票,要么这些发票由挂靠方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购买、造假等获取,可能涉及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问题,涉税风险较大。

而且,被挂靠方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较少,税负将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要减少经济和法律风险,最好是改变其经营模式,即转变为总分包或直营模式,这样就能解决经营模式上的“四流”不统一和增值税抵扣链不能闭环的问题。

百度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

百度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

【百度】案例解读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挂靠模式下的双方账务处理(核心业务)梁石【大纲】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方式和挂靠经营方式)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3、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4、施工企业挂靠商业模式下的两种情形(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挂靠)5、法人企业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挂靠和被挂靠双方业务处理)5.1)“甲供材”模式5.2)“再分包”模式5.3)各做其专,共享利益6、自然人挂靠模式下的财税处理6.1)项目经理的年薪模式6.2)被挂靠企业以“甲供材”模式6.3)被挂靠企业托管模式收益分成模式6.4)支付佣金方式【正文】1、施工企业的商业模式分析(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非常常见的2种经营模式:自行施工和挂靠经营施工(或者是“资质共享”)。

1.1自行施工,施工企业自行参加招投标,中标后签约自行组织施工管理项目部,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1.2挂靠经营施工,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2、施工企业在挂靠商业模式下的法律风险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三)可能存在的扣缴义务及对自身税款 缴纳的影响 1.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 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 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Liaoning College of Taxation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 风险
姜敏
第一教学部
Email:jiangmingood163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框架


一个方案:财税[2019]110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若干补充文件: 1.财税[2019]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 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函〔2019〕139号 第一条“认定 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 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 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运输业挂靠经营

运输业挂靠经营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纳税主体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财务核算;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等。

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但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

而且,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此外,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税目税率的适用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

“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营改增”试点以来,货物运输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营方式多样,流动性较大,管理手段滞后,税务部门面对“营改增”后行业税收管理的巨大变化,如何更好地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我们通过调研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货物运输业政策执行问题及对策我市“营改增”工作自2012年12月1日试点运行以来,已顺利实施近两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结构性减税效应初显。

作为最先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因涉及面广、影响力深而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其中公路货物运输因其覆盖面广、易于组织、批量适中、机动灵活的特点,是货物运输中最普遍的方式,它实现了门到门运输的重要作用,也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重点对象。

现结合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该行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性地提出工作对策。

一、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经营特点(一)行业现状“弱、小、散、乱”。

就该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个体经营者数量仍有不少,大部分经营者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单一、抗风险能力差;行业准入门槛过低,行政约束力不够和物流市场监管缺失;车辆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挂靠经营行为极不规范;经营主体多而散,主要存在着自有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运输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现象广泛存在。

(二)经营活动流动性大。

相对其他行业来讲,公路货物运输业流动性特别明显。

不象公路客运有固定的营运线路、发车时间,公路货运是逐货而走,货源在哪里,车就去哪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常在货物供需两地奔波,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经营业务发生地往往不一致。

4、从经营发生地看,主要分本地经营和异地经营两种。

本地经营的业务立足于当地企业的运输需求,运出或运进货物在本地;异地经营的业务则是运输业务发生在外地,启运地或到达地都不是本地。

(三)经营方式灵活多变。

2021挂靠项目存在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范文1

2021挂靠项目存在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范文1

2021挂靠项目存在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范文 摘要: 挂靠项目是建筑行业存在的一种普遍经营形式。

建筑企业加强对挂靠项目的税收规范和策划、税务机关加强对挂靠项目的税收管理和分析已成为当前增值税改革时期建筑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 建筑行业;挂靠项目; 涉税问题; 分析应对; 一、挂靠项目的形式及表现 (一)名义上的项目联营承包 所谓名义上的项目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这种形式主要表现为: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标之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筑合同,随之便与无建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的联营承包合同。

中标的建筑企业在按照协议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便退出施工,而由联营承包的另一方承建项目工程。

(二)名义上的项目投资合作开发 名义上的项目投资合作开发,实则开发商为了建筑项目工程利润,假借投资合作之名既做发包商又做承包商,将工程项目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下,由自己施工管理自己的项目工程,只是向被挂靠的建筑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而已。

(三)名义上的项目内部承包 项目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比较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由工程项目的挂靠方与中标的被挂靠单位签订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合同之后,由被挂靠单位将挂靠方编成被挂靠单位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者施工队,由挂靠方包工包料,交纳给被挂靠单位“管理费”后,工程项目的其余利润则归挂靠方所有。

(四)名义上的项目分包工程 名义上的项目分包工程大多实为挂靠经营,这种形式也是建筑行业表现甚多的一种经营模式。

其主要表现为挂靠方与中标的被挂靠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并在该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由挂靠方分包项目工程中的基础、主体、水、暖、电、卫及门窗制作等所有分项。

这种分包工程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项目工程,实际上是挂靠方在管理整个项目工程,而被挂靠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不管实操中项目工程的挂靠形式及表现如何,无论被挂靠的建筑企业与挂靠方签订何种形式的协议合同,真正的挂靠项目及其合同内容一般应该包括:(1)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工程项目的费用。

我国物流行业税收遵从风险识别与控制-精选资料

我国物流行业税收遵从风险识别与控制-精选资料

我国物流行业税收遵从风险识别与控制一、物流行业税收遵从风险表现第一,混淆计税依据、降低实际税负。

利用混合经营方式,混淆计税依据,将代理、仓储等服务业混为一般运输业申报,或随意进行进项抵扣,导致实际税负降低,税收流失严重;同时,由于企业客户分散,且往来帐项频繁复杂,一些企业利用“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转移应税收入,通过往来帐款隐匿收入,少申报或不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尤其是在仓储企业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带来税收流失风险,同时,对纳税人也产生相应的税收遵从风险。

第二,虚增人工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利用驾驶员工资包干方式,虚列人工费用,工资费用率较高,实际利润率较低,甚至造成账面亏损,少缴或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代开、虚开发票,发票管理秩序混乱。

由于货运发票自开票资格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定,且税务机关代开票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营业务资料,所以大量小规模、个体运输户选择“挂靠”方式,通过具有货运发票自开资格的企业开具发票。

但这种“挂靠”关系非常松散和不规范,企业间实际财务、运营、管理相互不统一,而且,自开票企业在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后,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并不予以核实和监管。

同时,受利益驱动因素的影响,虚开发票现象也较为严重,造成整个行业发票管理秩序较为混乱。

第四,现金交易结算,计税收入不足。

物流业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路费、桥费、油费及路上司机的差旅费等一系列费用,须通过现金进行结算,但这类费用凭证金额小、份数多,又无资金流向的证明,因此,存在较多不合法凭证,相关凭证真伪难辨。

同时,由于货运业务较为分散,多数使用现金结算,对现金收入不开票、不申报的情况较为普遍,造成计税收入不足,税收流失严重。

二、物流行业税收遵从风险分析识别方法(一)关键指标分析识别法通常以税负作为关键指标,分析识别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是否达到行业整体水平。

其步骤如下:第一,计算企业实际总体税负,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总体税负= 第二,根据目前物流行业的税收遵从风险的整体状况,经综合测算和修正调整,物流行业税负的预警参考值在 4.5%—5.5%之间,低于4.5%,表明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低于行业的税负水平,可能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涉税风险的问题。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存在哪些涉税风险挂靠经营是⼀个⽐较特殊的社会现象,⼀般都发⽣在运输领域,主要源于相关⾏政部门统⼀管理的要求。

由于国家对运输⾏业的资格有限制性规定,⼀些个体运输户往往需要通过挂靠企业来获取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接受统⼀管理。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是以被挂靠⼈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也往往不⼀致。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在⽬前“营改增”条件下⽐较普遍,在⼀般纳税⼈认定、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等⽅⾯存在不少涉税风险,亟待完善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销售额难以确定。

按照⽬前税收政策,年应税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应申请办理⼀般纳税⼈资格认定⼿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般纳税⼈认定的,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专⽤发票。

对于挂靠经营认定⼀般纳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的运输收⼊确定?政策未予以明确。

⼆、有效凭证难以取得。

挂靠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票据,相应的进项税⽆法扣除。

如果按照规定对被挂靠企业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税负将会⼤幅增加。

⼤部分被挂靠企业均以收取挂靠⼈的管理费计收⼊,⽽经营过程中发⽣的购车、汽(柴)油和修理修配等费⽤全部由挂靠⼈承担。

挂靠⼈难以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三、虚开发票风险增多。

未实⾏“营改增”前,被挂靠企业均以交通运输业开具货运发票,按3%缴纳营业税,⼀定程度上规避了货运发票虚开的风险。

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被挂靠经营企业被认定为⼀般纳税⼈,但仅为挂靠⼈代开专⽤发票,不对挂靠⼈开展进项税管理和财务核算,就有可能成为“开票公司”,出现虚开增值税专⽤发票风险。

店铺⼩编建议,对于挂靠经营,可逐步引导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个⼈实际拥有的车辆,个⼈再以承包形式经营,所实现的运营收⼊纳⼊企业收⼊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缴纳税款,发⽣的购车、油耗等费⽤由企业⼊账抵扣,车主的收益为收⼊与承包费的差额,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具货运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开具货运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开具货运专用发票注意事项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比较常见。

“营改增”前,有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之分,特别是松散型管理的挂靠运输户可以在被挂靠公司开具发票,甚至还可以携带税控设备和发票到外省市填开发票,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均属禁止之列。

交通运输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货运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存在不小的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重视。

发票使用种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专用发票的,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未办理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收入需要发票结算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使用税控器具领用、发售和开具。

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条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货运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明确,比如承包(租)车辆、挂靠车辆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等。

有的省级国税机关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开具货运专用发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二)企业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企业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营运车辆或视同自有营运车辆。

自有车辆,指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营运证件上注明的名称与货物运输企业名称一致的车辆。

视同自有车辆,指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挂靠车辆:1.车辆具有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件;2.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车辆经营收入、费用支出全部由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4.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及管控措施

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及管控措施

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及管控措施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增值税的变化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2015年“营改增”的深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根据“营改增”的要求,做出内部财政工作相应的调整与变革。

同时,市场机制在逐步规范,市场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

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企业的发展日益受到一定的冲击,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是否能够做到规范有效,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基于此,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逐步转变工作重心,不断提高其内部控制与管理的效率,以合理地处理增值税税务风险,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1]。

一、新形势下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企业在“营改增”增值税政策改革后,也在税费核算、发票管理、税收筹划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税务风险,企业如何按照新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税务风险防范已经是摆在我国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企业的增值税税务风险可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税费计算风险、税收核算与纳税申报风险在营改增之后,越来越多企业经营管理者将工作重点从外部扩张转移到内部管理效能提升层面,增值税已经变成了大部分企业的重要税种,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情况,例如,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风险点:一是计税核算依据不正确,含税价未转化为不含税价计算;未按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缴增值税;二是税率未分开核算风险:一项业务中如果含有多项税率业务,则应分别开票、分别核算,那么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以免被认定为混合经营核定重高税率计税。

三是特殊业务未做销售处理:首先,视同销售行为未视同缴纳增值税,比如无偿地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未视同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或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次,手续费返还未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所获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三种费用的退还所得,未按6%的服务业增值税税率计缴增值税(比如个税手续费返还)。

金税四期下物流企业税务风险的管控措施

金税四期下物流企业税务风险的管控措施

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税务风险管控成为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中越来越必须重视的内容。

文章分析了金税四期背景下物流企业可能面临的财税风险,并提出了加强物流企业涉税风险管控的措施,以期对提高物流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水平有所帮助。

1.金税四期下税务风险的概述1.1金税四期的概述。

金税四期是一个全新的税收体系,是金税三期的升级版本,在其基础上加入了“非税”的业务,金税四期的核心是以数控税,也就是说国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对企业进行监管,由此全面监控企业的各种业务。

金税四期的实施将极大地改善税收征管体系,“税费”以及其他相关数据的“云化”得以打通,为智能办税、智慧监管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此外,企业数据信息的透明度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同时税务稽查也将变得更加严格、精准、全面。

1.2税务风险的概念。

税务风险是由于企业未能有效地遵守税收法律规定,从而致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

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纳税风险,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二是遵从风险,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三是政策运用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时,对相关优惠政策的理解不充分,增加了税款缴纳。

若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税务风险管理有助于企业平稳发展,提高管理水平,优化产业结构。

2.金税四期下物流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金税四期的核心优势在于,它可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从而更加迅速、准确地监督企业的运营状况、个人的税收情况,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在经营过程全透明的情况下,物流企业的经营需要规范化,否则就会随时被严查。

因此物流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就越来越大,下面是几个常见的税务风险。

2.1虚开发票。

我国税务部门强调发票的“三查”,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三流一致”,以确保税务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因此,企业必须特别关注“三流一致”,从而保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完整性,并且加强货物流的管理,以确保税务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属于中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物流企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体影响包括:
1. 税负增加:原先物流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改增后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使得税负增加。

2. 成本上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需要将增加的税负转嫁给客户,导致物流成本上涨。

特别是对于一些低价产品的物流企业来说,成本上涨可能会对利润造成较大的冲击。

针对这些影响,物流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的应对措施:
1. 优化流程:通过优化内部流程、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减轻税负上升带来
的压力。

2. 追求规模效益:寻求合并、联盟等方式,扩大规模,从而降低单位成本。

3. 寻求更高附加值的服务:通过提供更高附加值的服务,来增加物流企业的盈利空间。

例如,提供仓储、配送一体化服务,提供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4. 改善运营模式: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改善运输路线等方式,降低成本,减少税负
增加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5. 寻求政府支持:积极与政府沟通,争取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倾斜,例如降低环保税等。

总而言之,物流企业应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通过优化流程、追求规模效益、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等方式来减轻税负增加的压力。

简述物流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简述物流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简述物流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一、物流企业税务风险类型1. 增值税税务风险增值税是国家常见的税种之一,由于物流企业的特殊性质,增值税是该行业的一项主要税种。

物流企业运输、仓储、分销等业务活动涉及的商品流通环节,与增值税税率的高低直接相关。

该风险的表现形式有:票据不齐、逃税和偷税漏税、未按规定进行增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另一个重要税种。

对于物流企业而言,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种适用问题。

该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不良账款的危害、未按期申报、避税、关联方交易定价不合理、将非营业性损益当作营业性损益等。

关税是一种由进口商品收取的税费,涉及到海关部门的监管。

物流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会涉及到海关的法律要求与限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商品和交纳关税。

如果没有按照法规和程序执行,可能导致关税税务风险的发生,例如:逃避关税、未申报全部报关单等。

印花税是国家税收的一项主要税种,与不动产、证券交易、银行业务等相关。

物流企业涉及的主要方面是对不动产的印花税缴纳。

该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未按规定申报印花税、虚开印花税发票、印花税计算错误等。

二、防范措施1. 完善内部管理物流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与制度化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措施。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必须明确每项业务和设立标准,以便在重要决策时考虑税务方面的要求和评估税务风险。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税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提高税务意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必须对税收政策、相关法规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企业可以进行内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税务培训和活动,帮助企业员工增强税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申报税收合规率,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

3. 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改变是导致物流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掌握最新税收政策信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 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 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会计实务中,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会面临很多涉税风险。

本文将从老会计的角度出发,对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进行解析,并分析其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挂靠车辆的定义和特点。

挂靠车辆是指交通运输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提高运输效益,将企业没有达到最小运营量的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委托给其他运输企业使用,由使用企业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

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涉及到收入、成本、税收等多个方面。

其次,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挂靠费用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挂靠费用收入,同时应当及时核销挂靠车辆的相关成本,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挂靠车辆的折旧摊销:对于挂靠车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计提折旧,合理分摊折旧费用,确保资产账面价值的准确性。

3. 税务处理:企业在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中,需要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纳税,合法合规地履行税务义务,避免涉税风险。

4. 合同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挂靠车辆的合同规范,有效管理交易关系,防范交易风险。

接下来,我们分析挂靠车辆账务处理中存在的涉税风险:1. 税务风险: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涉及到多方合作,税务处理较为复杂,容易发生征税不规范、遗漏税收、逃避税收等问题,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

2. 合同风险:挂靠车辆的合同管理不规范,存在合同模糊、漏洞多、权责不清等问题,容易导致交易纠纷,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3. 会计风险:挂靠车辆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表失真、利润表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带来会计风险。

因此,交通运输企业在处理挂靠车辆账务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账务处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管理、税务处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监督和控制,确保账务处理合规、准确,降低涉税风险,提升企业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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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运输业挂靠经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中税咨询-北京道正国际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9日中国税务报
问题的提出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

“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纳税主体的确定
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
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
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
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
纳税主体的确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
1.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
2.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
财务核算;
3.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
不入账等。

所涉及的税目税率
税目增值税税率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11%
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 6%
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

“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

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

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产生分歧。

相关案例
✓某物流公司承接某发电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

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某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可,其承接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转包给运输个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该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以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

上述情况,是按货运11%征税,还是按运输代理业6%征税,纳税人有空子可钻,易引发涉税风险;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不管挂靠户其他事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或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实务操作很难把握。

相关规定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
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销售额依照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挂靠经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户的运输收入确定?
相关案例
某运输公司接受个人拥有的营运车辆挂靠,被挂靠企业仅收取挂靠管理费,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全部归车主自有,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

被挂靠企业其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约300万元,但其统计的挂靠车主开具货运发票的总收入每年约6000万元,是否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和使用发票?
为此,可采用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户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

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能较好地管控风险。

一是发票开具
一般情况下,运输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是个体经营;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
如果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也与“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二是销售额确定
实际上,被挂靠企业根本无法掌控挂靠户的经营收入,且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幅增加。

同时,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应税收入,还是按所有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定应税收入,需要政策明确。

三是进项抵扣
如果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修理等归挂靠户负责,其属于个体运输经营,无法也无需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蕴含较大的税收风险。

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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